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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带路群友发言集锦-第003期

2017-03-14 P3带路君 P3带路群

整理者:张永亮

日期:2017年3月7日


     关于PPP中不同主体责任划分的问题:


    ①项目公司成为“责任主体”这个提法比较严谨,在责任主体不变、责任范围确定、责任履行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允许外包、分包等效率和成本优化形式。项目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公司股东根据其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在项目公司层面,系责任的结构性分配,在股东层面,系责任的追溯性分配。譬如在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下,项目公司首先要以其资产进行赔付,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时,应视情况可由公司股东按其股本比例予以清偿(P3带路群友:睿居)


    ②项目公司成为“责任主体”这个提法不太科学,因为根据不同PPP项目的特点责任分配可能不一样,有时项目公司的股东反而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成为责任主体,并对项目公司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P3带路群友:丁伯康)


    ③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项目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按照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承担责任,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不同。这是项目公司融资时,因为项目公司资信不足,股东为融资提供的增信担保措施,与股东和项目公司一起为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同。(P3带路群友:刘敬霞)


    关于PPP本质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探讨:


    ①ppp本质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出发点值得商榷,比如,燃气和供水就不是,PPP分类格局图中的A类项目都不是,园区开发也未必,以此点为出发点站不住脚。(P3带路群友:薛涛)


    ②不认同PPP的本质就是政府购买服务这一论断。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根本难以应对国内每年投资额超过10万亿元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以及存量资产超过百万亿计的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如此,政府采购法需要先重写,不然难以承受如此重任;二是很多经济类基础设施,政府也没有如此大的财力支撑,无法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三是特许经营比PFI/PF2的历史更加长,法规体系与运作模式更加完善,是推广PPP不可或缺的工具。(P3带路群友:罗桂连)


    关于财政部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中支出测算有关问题的探讨:


    ①21号文件中公式的实际机制值得探讨,PPP项目运营中如果每年都需要补贴,按21号文件公式非多即少,最大的错就是脱离实际,概念也混乱,潜在是误导项目误导价格制定,实际效果是政府本身就缺钱,还把自己往绝路上逼。因此,个人认为,公式本身不可谈判,但可优化项目构建(重要比例),需要谈的是社会投资方合理回报的基准收益率(重要的招标条件),还有建设投资、运营成本费用等。一言以蔽之:无论怎样计算,符合项目实际才是正道。(P3带路群友:李军)


    ②公式只是诸多算法中的一种,试图用一通江湖的一招鲜,应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这是方法论的问题,搞一个一统江湖的计算公式,表明方法论存在缺陷。笑谈下:计算项目现金流是一个多么好玩的游戏,强制统一成一种算法真的好无趣。(P3带路群友:罗桂连)


    ③21号文中的计算公式确实需要改进。社会资本的股本金内部收益率是项目实施的关键,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套用这个公式,税后项目全投资的动态累积现金流会是负值,无论你把折现率提到多高,都会是负值。所以,这个公式容易把地方政府忽悠,折现率搞的很高,政府要多付不少钱。(P3带路群友:叶继涛)


    ④其实公式怎么计算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关系,只要自己弄明白了,报价就不会错,投资模型不错就行。(P3带路群友:赖朝晖)


    ⑤不赞同直接拿公式定合同支付责任,这会极大限制竞争和谈判协商的作用。财政承受能力判断的是财政部门的极限值,只要有优化就好,好的公式也正是咨询机构的竞争力。个人认为目前没有一个公式能够不经竞争和谈判协商的程序直接确定合同支付责任,公式服务于谈判,不能决定谈判。同样没有一个公式适合所有项目,帮助地方政府算好谈判底线是咨询机构当仁不让的义务和责任,哪个公式更实用是咨询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投资人也会有自己的公式的,两个公式能不能走到一起只能靠谈判协商。(P3带路群友:阚晓西)


    ⑥一是21号文计算公式中的运营成本,应该是政府的机会成本,只要PPP采购的结果优于政府的机会成本,PPP是物有所值的。正是由于机会成本和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才使得不同特长的社会资本体现出不同的竞争优势,合理的利润必然存在也必须要存在,但是会因为竞争趋向行业平均利润率。二是21号文是政府内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不是社会资本合理回报计算指引,设定的“利润”参数是一个计算参数,关系的是总投资成本的基数问题,也是政府实施项目的机会成本的概念,参数取值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项目情况酌情设定;三是21号文给出的计算公式,其内涵的逻辑也是折现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只要公式的逻辑明确、边界清晰,社会资本自然会根据政府给出的现金流安排和自己的实施能力去报价,最核心的是各自的折现率(内涵回报要求)并不一样,这也才是竞争性采购的本义;四是政府计算的名义值(静态计算)是合理的,并且21号文给出的现金流本身就是不折现的名义值,折现率只是一个计算指标(也属于政府机会成本的概念),不同的现金流并不影响最终实现一个相同的IRR;五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付费是付给项目公司的,不是直接付给社会资本的。如果项目公司中政府有持股,比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也好、其他资源也好,在计算回报的时候基本都会有处理措施,基本不会出现国有资产或公众利益不当流失的情况;六是并没有绝对正确的补贴计划,市场上有足够多的融资产品来为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各自面临的缺口也并不一致,核心在于自己是否有组织匹配项目现金流的投融资能力。(P3带路群友:章贵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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