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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带路群友发言集锦-第007期

2017-03-18 P3带路君 P3带路群

整理者:张永亮

日期: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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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质PPP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是项目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合规合理,这种项目在参与的过程中风险较小,发展方向相对可控;二是项目在顶层设计时尽可能周全,即项目前期的统筹规划合理、项目后续的发展路径清晰;三是目标一致,追求共赢,建立在互利互信基础上的PPP项目才能长远。(P3带路群友:何涛)


关于PPP项目工期管理问题:


①PPP项目如期完工比传统总承包项目更加重要,社会资本中的施工单位需转变思维,高度重视ppp项目的工期管理。(P3带路群友:唐琳)

    

②PPP项目的责任、风险、利益已转移给SPV,尤其是经营性项目。工业项目早投产早出产品盈利,基建PPP项目应从竣工验收起投射到10年以上运营(如特色小镇产业园等)。中短期与时俱进,滚动修订指南,效率较高。法律是长期的,哲学的,无法频繁照顾细节。(P3带路群友:焦军)

    

关于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难的问题:


目前,运作PPP项目存在将“公私合营”变成“公公合营”的现象,民营资本则由观望到基本放弃,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民营资本话语权少,而承担的风险多,出现问题后,民营企业的权益很难保障;二是PPP项目合作周期长,地方政府领导更换频繁, 容易发生“新官不认旧官账”,民营企业很难掌控风险;三是大型PPP项目动辄上百亿,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限制了投资参与。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发展经济搞建设还是要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依靠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去维护人民的权益。(P3带路群友:陆冬森)

    

关于PPP带路的箴言:


走在北京的街道上,只能望天,不可看地,即使在三月,空中弥漫着浓郁花香,地面却冒出汩汩臭气。长此以往,可能就成为习惯,并养成特有的性格,就是:只有诗和星空,而不再有草根和实地。(P3带路群友:罗桂连)

    

关于目前国内PPP实践中存在的制约问题:


一是缺乏权威规范的法规政策支持。国内PPP领域,仅有一项部门规章,主要靠数量众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低、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权威性欠缺,难以取信于社会资本及公众。这种政策混乱局面,给地方政府实施PPP项目造成实质性困难。另外,PPP模式的内在要求,与现有预算、土地、税收、融资、国资等法律规定,存在不衔接的问题,甚至有明显冲突,增加了法律风险;


二是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不足。PPP模式下,政府从直接实施项目,转变为整合各方社会资源用公共治理机制和市场化方式实施项目,政府应当从行政命令方式转变为平等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这种转变不可能在短期之类完成,甚至会经常出现政府行为不当甚至违约的现象;


三是缺乏众多合格的候选社会资本。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需要具备筹集稳定长期成本合适的巨额资金、按百年工程标准组织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好项目资产实现最佳社会与经济效益的综合能力。近年在PPP领域唱主角的央企施工企业,融资能力与运营能力的培育和提升,也至少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并且难度很高。理论上,可以通过组建联合体来整合能力,但由于联合体的责任与利益划分、连带责任的法律界定、联合体本身的不稳定等问题,挑战也很明显;


四是要具备资源整合能力。PPP的首要功能是融资,PPP模式因其融资具有特殊性,才衍生出打破垄断、降低成本、改善治理等各种各样的附属功能。PPP项目融资在本质上应该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而不是“公司融资”或“政府融资”,不是只看社会资本本身“是否有钱”,而是重点关注社会资本能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具备“持续性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而使得社会资本具备“项目融资”的能力。政府只需要关注最终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对社会资本的选择,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施工能力、运营能力等,而是看其能否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负责,看其能否整合各种专业资源,做到项目周期全过程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P3带路群友:李开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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