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带路群友发言集锦-第008期
整理者:张永亮
日期:2017年3月15日
关于政府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问题:
“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我个人不同意平台公司以社会资本的名义与当地政府开展PPP合作。主要原因:一是任何一个平台公司,都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因此很难说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平台公司与当地政府的债务关系是否理清非常难界定,传统体制下,平台公司的负债,从来没有说是政府负债,都是以公司负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最后,政府不得不承认其“或有负债”的性质。
PPP项目公司的负债目前被说成是企业负债,不再是政府负债,并认为这是推广应用PPP的重大功绩之一,这也值得商榷,因为政府的支出责任同样会形成政府负债。42号文的重大功绩在于:明确了PPP属于“公公合作”的合法性,对中国式PPP的发展方向产生了重要影响。(P3带路群友:李开孟)
关于合格社会投资人的论述:
一是应坚守“地位独立”的底线。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一定要具有独立性,一定能够和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和公开透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在PPP模式的框架体系下,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必须是与当地政府不存在资本、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关系,必须是独立于当地政府的一种社会力量,这是遵循PPP理念不能放弃的一个底线;
二是独立于当地政府的国有企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当地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附属机构,无论是否已经进行了脱钩改制,是否已经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只要二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或者股权等方面的隶属关系,都不宜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反之则可行;
三是落实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引入社会资本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社会资本的终极责任,就是能否确保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对于使用者付费的项目,还有确保其符合公共服务价格管制的相关规定。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还要确保其是否符合财政承受能力测试的相关规定;
四是要具备资源整合能力。PPP的首要功能是融资,PPP模式因其融资具有特殊性,才衍生出打破垄断、降低成本、改善治理等各种各样的附属功能。PPP项目融资在本质上应该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而不是“公司融资”或“政府融资”,不是只看社会资本本身“是否有钱”,而是重点关注社会资本能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具备“持续性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而使得社会资本具备“项目融资”的能力。政府只需要关注最终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对社会资本的选择,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施工能力、运营能力等,而是看其能否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负责,看其能否整合各种专业资源,做到项目周期全过程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P3带路群友:李开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