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伦理问题:人类文化进化之必然
遗传伦理是在漫长进化过程中积淀形成并始终是生命个体繁育、互惠、利他等行为遵循的不二法则。在文化社会中,人类许多行为发生的伦理取向也与个体间遗传伦理的远近亲疏具有取舍两难的关系,虽此说颇具争议,但现实生活中几人能真正做到“六亲不认”呢。客观的了解和分析人类“生命与文化”的双重进化过程与特点, 对于认识和理解遗传伦理问题的起源与演化是不可或缺的。遗传伦理问题的发生根源是超速发展的“文化进化”驱使人类的行为违背了生命遗传与进化的基本秩序,而其它原因都是在此基础上衍生的。
有学者说:自然状态下始终存在“基因转移”现象,故而,人工转基因技术应是安全的和伦理的。但请审慎思考,在自然进化过程中,基因转移是极其缓慢且变化速率很稳定。分子进化研究的权威之一木村(Kimura,1989)发现,分子进化有两个显著特点,即进化速率相对恒定和保守。如核酸分子序列中核苷酸的进化速率几乎是恒定的,且分子进化速率远比表型进化速率稳定。核酸分子的进化具有明显的“保守性”。例如,DNA密码子中的“同义替换”比“变义替换”发生的频率高。内含子内的碱基替换速率大致等同于或高于同义替换,即“哑替换”发生的频率高于“非哑替换”,这些“替换”不会造成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秩序发生改变。
上述研究说明一个事实:在自然进化过程中,遗传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其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变异虽然是绝对的但其发生的频率很低,而且,那些引起表型显著改变的基因突变频率比那些无明显表型效应(尤其是有害效应)的基因突变频率更低。而人类如今的“遗传操作”与自然条件下的遗传变异相比存在巨大差别。从发生频率上看,在人类遗传操作下的“遗传变异”发生的频率与“自然变异”相比可谓“扶摇直上”。从“有性杂交”到“人工诱变”再到“基因工程”等,每一次“遗传操作”技术的突破,均大大增加了遗传变异的发生频率,从明显缩短了动、植物遗传育种周期这一事实看,“足见一斑”。从产生遗传变异产生的空间范围上看,人类几乎可以对地球上所有可能的空间位置上生存的任何物种进行遗传操作。可见,自然变异与人为遗传操作引发的变异在时间与空间上均无法“同日而语”。所有的遗传操作均不可能具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必然会出现“无法预知”或“无法处理”的意外后果,如果基因转移后出现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负面效应的“序列或表达产物”,又是一时无法应对的,后果将难以设想。
自然进化状态下发生的遗传变异是通过“自然选择和优胜劣汰”来应对的,但这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变异发生的频率在一定限度内且相对稳定,二是需要漫长的选择与适应过程。而人类的遗传操作恰恰将这两个生物适应遗传变异的“必备条件”完全打破了。在此情形下,不论是生态系统或是人类群体及个体,均没有任何时间与空间去适应这种人为引发的遗传变异所产生的效应,也不论这种效应是正或负,数十亿年积淀形成的遗传伦理秩序被“瞬间”打破,且来不及“修复或适应”,由此而引发生命伦理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如何应对遗传伦理问题,将另撰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