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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哥讲条例】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完整、准确地记录经办信息。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业务材料不完整时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各项业务必须做到信息完整、准确无误。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行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日益突出。社会保险经办信息(数据)覆盖面大、人数众多,需要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结合现有社保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遵从整体策略方针,全面建立社保数据安全管理体制,为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遵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依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共享应用等工作,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