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众 蒋颖 ||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撤稿问题研究
学术期刊的自我纠正机制中,包括对已发表论文的更正、勘误、撤销等多项举措,这种机制保证了所发表论文的科学性。近几十年来,全球科技领域对期刊已发表但存在学术不端或重大错误的论文进行撤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Grieneisen和Zhang等分析了42个数据库中收录的1928~2011年间4,000余篇被撤销的学术论文,发现撤稿数量增长越来越快。1980~2000年,每年撤销论文数量稳中有升,增长缓慢,2001年起呈指数趋势快速增长,2010年撤稿数量达到2001年的19倍。近十余年,中国学者在国外科技期刊发表的论文被多次大规模撤稿,如2009年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E辑撤销井冈山大学钟某及其合作者的70篇论文,2015年和2017年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分别撤销64篇和107篇中国作者的论文。Ribeiro和Vasconcelos利用撤稿观察数据库分析了2013~2015年各学科撤稿情况,发现中国作者的撤稿数量位于第二,仅次于美国 。
论文撤稿有多种原因,范姝婕等认为通常可包括:1)学术不端,包括学术欺诈(如编造、篡改结果)、剽窃、虚假同行评议、重复发表、未获他人许可发表等;2)错误,即非故意的或者管理上的过失;3)其他原因。相关研究表明,中国学者在国际科技期刊撤稿从绝对数量到撤稿率都居于国际前列,其中学术不端是撤稿的主要原因 。大规模的撤稿现象给我国学术界的声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引发了国内外学界的关注,也引起了舆论的热议和学术管理部门的重视。2015年12月,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即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然而,我们很遗憾地发现,在“五不准”发布后,2017年又出现了更大规模的撤稿事件。
迄今为止,撤稿现象集中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国际期刊,以生物医学学科的数量为最多。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撤稿数量相对较少,可公开检索到的撤稿声明更是不多,撤稿问题也很少引起人文社科编辑和学者的重视。Ribeiro和Vasconcelos的统计表明人文社会科学在各学科中的撤稿次数最少(118篇);Cox等统计了经济学领域734种同行评议期刊,发现其中有55篇撤稿;Ajiferuke和Adekannbi分析了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1996~2016年的更正及撤稿情况,也只发现了5篇撤稿 。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文社科领域是一块净土。Ribeiro和Vasconcelos的数据表明,虽然人文社科撤稿数量最少,但是撤稿之中学术不端比例最高(58%)。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国内出版的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并检视论文撤稿情况时,发现情况也同样不乐观。近年媒体公开报导且影响重大的事件就有两例。一例是非专业人士董鹏在各学术期刊大量发表抄袭的文章,被学者揭发后导致数据库大规模撤稿;另一例是南京大学教师、青年长江学者梁某主动从国内知名文献数据库中撤销自己发表的全部论文。两个案例表现形式截然不同,均属于较为极端的个案,但就其事实而言,又具有比较突出的典型性。
2016年,《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报导了“论文大神”董鹏的学术不端事件,在学术界引起不小震荡。据统计,董鹏“5年发表文章约800篇”,不仅存在大量的抄袭他人稿件的行为,也有很多一稿多发情况。但截至2018年1月,在某文献数据库中,董鹏发表的论文只有少部分被撤稿,大部分仍留在数据库中,且仅有一家编辑部正式发布了《撤文公告》 。澎湃新闻同年也报导了这个情况。也许是这些监督意见发挥了作用,2019年10月,我们利用中国知网查询时发现,董鹏在2016年以前发表的论文几乎已全部标为“撤稿”或“撤回”。通过董鹏事件可以看出,对于已发表的严重学术不端论文的撤销尚未引起学术机构和编辑部的重视,而如何消除其带来的错误影响更是难上加难。
相对于董鹏这个学术圈之外的人,梁某的撤稿事件更为业界所关注。2018年,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梁某在多家期刊数据库中同时撤回了她此前发表的全部中文论文。梁某作为南京大学的青年教师,又有“青年长江学者”等多项头衔,因此这一事件本身不仅具有新闻价值,对其处理则更具有警示意义。媒体首先发现了梁某的行为并进行披露 。之后,南京大学迅速做出反应,邀请校内外专家对梁某的学术成果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年末召开警示大会,宣布对梁某本人的处理意见 。随后教育部宣布撤销其“青年长江学者”的头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于其项目申请中存在学术不端的问题也做出相应的处罚 。梁某撤稿事件的蹊跷之处在于,没有任何一家期刊对其文章发出过撤稿声明或通告,但国内几大期刊数据库中其论文已经消失殆尽。与董鹏论文撤稿在中国知网都有“撤稿”或“撤回”字样不同,梁某的论文撤稿后,没有留下一点痕迹,如同从未发表过一样。
两个个案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折射出期刊界对于问题论文撤稿管理的不重视和不规范,也反映出数字时代期刊撤稿问题的复杂性和混乱状态。为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人文社科期刊的撤稿问题进行分析,寻找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因学术原因造成的撤稿,其中既有学术不端原因,也有数据严重错误,以及来自作者和编辑部的其他原因。非学术原因撤稿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由于数据来源所限,本文只对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中文期刊进行分析。如无特别说明,文中“中国”、“我国”、“国内”等均代指中国大陆地区。
为了解当前存在的不同类型的撤稿模式及处理方法,我们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找到更多撤稿案例并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我国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撤稿主体和撤稿行为均缺乏规范:撤稿主体既有编辑部,也有作者和第三方机构,如期刊数据库;撤稿处理方式各有不同,同类问题论文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撤稿声明的文本表达多样化;既存在隐性撤稿声明,也存在没有撤稿声明的撤稿。
(一)以期刊编辑部为主体的撤稿行为
从期刊出版过程来看,期刊编辑出版部门(编辑部、编委会、杂志社、出版社等,以下用编辑部代指)拥有稿件的发表权和撤销权,应是撤稿的主体。作者或他人发现论文有重大问题而提出撤稿要求,必须经过编辑部同意,并在期刊中以编辑部的名义正式发表撤稿声明之后才能实现撤稿。大部分期刊也确实是这样做的。撤稿原因主要包括作者涉嫌抄袭、重复发表、数据严重错误等。因编辑部过失造成的严重问题,如一个稿件错误地发表了两次等,也应当撤稿,目前来看这类情况数量不多,但往往不一定有撤稿声明,也不一定实施撤稿。
1. 对涉嫌抄袭论文的撤稿及处理
论文涉嫌抄袭是编辑部主动发起撤稿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旅游学刊》2019年第1期上发布的《撤稿声明》就是一例 。在该《撤稿声明》中写道,该刊接到举报,吴某某等发表于该刊2002年第17卷第3期的论文“涉嫌剽窃、抄袭”,经编委会调查核实,行为属实,情节严重。经编委会同意,决定:(1)撤销该论文,包括该刊官网数据信息;(2)联系相关文献数据收录机构(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资讯),及时和全部删除该文的电子版;(3)对该文三位作者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示严正谴责,并决定今后不再受理上述三位作者提交的稿件;(4)对编审工作中存在的疏漏深表歉意,并加强审查,改善机制,预防再次发生。再如《高等教育评论》编辑部发表的《关于撤销〈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宏观政策研究〉论文的声明》 ,首先提及该文系抄袭2014年刊载于《教育资料与研究》第115期的《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框架之分析》一文,因此编辑部决定撤销该文,并“请有关单位、个人不要引用此文”;其次“严厉谴责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并决定不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稿件。”
两篇撤稿声明都提出了撤销某篇论文,并明确指出撤销原因,对学术不端行为表示严厉谴责,给出了处罚意见。但也可以发现撤稿声明表述的内容有不同之处。前者提出应撤销期刊官网的数据信息,同时联系相关数据库删除该文的电子版。后者没有提及电子版的撤销,但是提到“请有关单位、个人不要引用此文”。面对抄袭这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几乎所有编辑部的态度是一致的,即严惩不贷:撤销所涉及的稿件、强烈谴责且以后不受理相应作者的稿件。我们在中国知网中没有检索到这两篇被撤稿的论文,期刊当期电子目录上也没有该稿件任何信息。这说明这两篇论文在期刊数据库中得到了相应的撤销。
2. 对重复发表的处理
一稿多发增加了审稿成本,浪费了期刊资源,因此重复发表的稿件也应当撤稿。通常编辑部发现一稿多发情况后会主动发表撤稿声明。2009年,《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发布了对陈某某一稿多投的处理决定 。该决定指出这篇论文属于一稿多投,作者明知《南方经济》已发表该文而不通知本刊编辑部,造成重复刊登,其行为构成严重的学术违规。期刊决定撤销该文的发表,停止接受该作者投稿五年,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这篇处理决定并未使用“撤稿声明”字样的标题,但内容中包含撤稿决定。据查,这篇被撤稿文章作者的署名单位就是《经济学(季刊)》的主管单位。能够对自己人严肃处理,可见该杂志对重复发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态度非常坚决。但是,当我们在中国知网搜索时发现,该文在数据库中并未被撤销,仍然可以正常检索和下载全文,也没有任何撤稿标识。数据库中还显示,该论文目前在知网上已被引用75次,而且大部分引用都出现在2009年撤稿之后,最新的引用发生在2019年。这说明期刊虽然发布了撤稿决定,但数据库中的论文并未得到撤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复发表的文章,很多情况下只有其中一家期刊会发布撤稿声明,也就是只有一篇稿件被撤销,另外一家期刊(通常是首发期刊)发表的稿件往往继续留存,并让作者从中获利。在上面这个重复发表事件中,首发期刊《南方经济》没有发布撤稿信息,该文被引用20次。
3. 因数据严重错误引发的撤稿及处理
除了学术不端问题之外,对于数据、研究方法存在严重错误的论文,期刊也会进行撤稿。例如《经济研究》2008年刊登的一篇撤稿通告指出,该刊2007年第9期的一篇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很多数据和计算错误。由于这些错误,使得“其发表意义已经不复存在”。该刊决定“对该文予以撤销,此文将不再出现在今后本刊的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等所有出版物上。”从撤稿通告可以看到,这个数据错误是期刊编委发现并告知编辑部,编辑部经审核认为数据错误量太大,严重影响了论文质量,对文章的结论产生了较大误导,所以采取了撤稿而非一般的更正声明。撤稿通告对撤稿所涉及的数据错误一一指出,是比较科学的态度。最后编辑部对自己未能严格把关致歉,并向发现问题的编委致谢。除发布撤稿通告外,《经济研究》与数据库商联系,将该稿件从数据库中撤除。目前在中国知网上无论是当期目录,还是通过题名检索都已不见该文,应算处理得比较到位。然而当我们在《经济研究》网站检索时发现,该论文还挂在网站上,并且可以下载全文。可见,撤销稿件要完全清除其影响颇为不易。
4. 编辑部失误导致的撤稿
有时编辑部的疏忽或失误也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从而发生撤稿。最为典型的错误就是一稿两发,即将期刊已经刊发的文章又刊发了一遍。如果利用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偶尔会看到这种现象 。有些编辑部发现后会联系数据库商,在数据库中进行撤稿。也有些编辑部担心撤稿会带来负面影响,只是隐瞒不报,所以论文仍留存在数据库中。即便是前者的处理也可能是与数据库商私下沟通的结果,往往并未伴随有撤稿声明出现,这是“隐恶扬善”的传统在发挥作用。但实际上,一稿两发是编辑部比较严重的过失,同样应采取发表撤稿声明的做法,并从数据库中将该文献撤销。
(二)以作者为主体的撤稿
在我们所见到的撤稿声明中,由作者个人提出撤稿请求的数量较多。正如前文所说,论文的撤稿权属于期刊,需要期刊编辑部发布正式的撤稿声明方能进行撤稿。但从我们检索到的事例来看,还存在很多只有作者撤稿声明或致歉信而缺少期刊撤稿声明的情况。
1. 通过发表个人撤稿声明方式进行撤稿
很多撤稿与学术不端有关。论文被他人或者机构举报,或者编辑部自查发现学术不端现象并查实问题之后,需要进行撤稿处理。有些编辑部认为主要是由于作者的责任造成撤稿,应由作者在期刊上发表个人声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就出现了个人为主体的撤稿声明。个人撤稿声明中,重复发表占较大的比例。例如2014年《地域研究与开发》发布了一篇作者署名的《撤稿声明》 。作者在该刊发表的论文与《海洋环境科学》2012年发表的论文“主题相同,相似度较高,有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表现”,故而声明撤稿,但“撤稿与编辑部工作无关”。经查,该文已不在知网中。
有时作者因疏忽或者不严谨导致论文出现重大错误,例如基础数据出现很大的偏差,数据处理出现失误,以及各种其他的严重问题。问题被发现后,部分作者会选择主动提出撤稿。从学术规范的角度讲,这种问题属于过错,但不属于学术不端。撤稿的起因也并非全部由外部力量推动,有可能是作者自己发现问题从而提出撤稿。
也有少数个人发起的撤稿属于其他原因。例如有些课题对论文发表有一定的要求,但某位成员发表论文前并未征得课题负责人或者其他课题组成员的同意;再如有些数据有使用范围的要求,但有人超范围使用了数据;还有诸如发表成果中也有其他人的贡献,但署名作者中没有列出所有贡献者,从而引发内部争端。例如《江苏农业科学》的两位作者发表了《作者自愿撤稿声明》 ,原因是“由于我们的责任(未经研究合作者同意,私自发表)”。通过这个撤稿声明可以发现,该稿件可能存在署名权问题或课题组内部的其他问题,从而造成贡献和原创性等方面的争议,最终导致撤稿。
我们认为,作者可以申请撤稿,但没有决定撤稿的权利。以作者个人名义发布的撤稿声明,不能代替期刊的撤稿声明,也不应作为数据库撤掉稿件的依据。
2. 以个人致歉声明形式发布的撤稿声明
期刊刊登的个人致歉声明(有时也称为致歉信,文中统一使用致歉声明指代这类文稿),其目的本应是作者修正文章中出现的非致命性错误或相对轻微的学术不端行为而进行的致歉及说明。根据储佩成的解释,致歉声明由含有致歉等字样的标题、包含承认错误和赔礼道歉的正文以及附带有发布日期的落款三部分组成 。我们发现,有些期刊针对撤稿论文既有编辑部的撤稿声明,同时也有作者致歉声明,但是还有不少期刊仅以个人致歉声明来取代撤稿声明。归纳起来,与撤稿相关的致歉声明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编辑部撤稿声明附属的个人致歉声明。如《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同时发表编辑部的《撤稿声明》和作者写给编辑部的《致歉声明》 。作者表示是“由于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了一稿多发的事件”,最后,作者对期刊编辑、评审专家以及读者致歉。编辑部编发的《撤稿声明》则明确宣布编辑部为主体的撤稿决定。这属于非常规范的撤稿形式。第二种是在个人致歉声明中提出撤稿,但并没有期刊编辑部相应的撤稿意见及文本。例如《低碳世界》2018年第7期发表的《作者撤稿致歉声明》 ,作者表示在该刊发表的某稿件因存在抄袭他人的文章而撤回,为此致歉。经检索,该稿件已不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山东化工》2018年第2期刊登的《撤稿致歉声明》 则有些不同,撤稿原因是“硕士期间完成的工作,发表时未经导师的同意”,所以“在此声明撤稿”。该声明也没有编辑部的相关意见。当我们在中国知网检索这篇问题稿件时,该稿件依然可以下载且没有任何撤稿提示信息。这两个案例中虽然作者均提及撤稿,但由于没有编辑部发布撤稿声明,因此数据库缺乏明确依据来撤销问题论文,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容易造成混乱和不一致。第三种则是发表了个人致歉声明,但声明中并未提及撤稿,也没有编辑部为主体的撤稿声明,却实际上实施了数据库中的撤稿。例如《北方音乐》2014年第4期刊登了一篇致歉声明,作者承认2009年在该刊发表的论文抄袭了《舞蹈》杂志1992年刊登的其他作者撰写的论文。道歉者表示“侵害了刘××教授的著作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在此向刘××教授致以诚挚的歉意。” 该声明中作者并未提及撤稿请求或近似字样,但根据我们在中国知网的检索,该论文不在数据库中,即事实上已被撤稿。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在个人致歉声明中明确或隐晦地提出撤稿,但缺乏期刊的撤稿声明,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撤稿的效果,但因其不明确、不规范而造成撤稿认定的模糊性,引发数据库处理的混乱,同时也隐藏着可能的纠纷。
3. 作者个人直接联系数据库进行撤稿
随着期刊数据库影响力越来越大,有些作者直接联系数据库进行撤稿。前文提到的南京大学梁某的撤稿就采取了这种方式。从记者报导中可以看出,梁某直接向数据库发出撤稿申请,数据库按照撤稿流程联系了发文的期刊,部分期刊因撤稿理由不充分而没有同意撤稿。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编辑部公开发布的关于撤销梁某论文的声明。但是数据库检索结果告诉我们,梁某的所有论文在数据库中“都凭空消失了” 。
这种撤稿方式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期刊数据库单方面从数据库(如知网)中撤掉论文的电子稿而没有任何公开的撤稿声明,从法律角度看并没有取消梁某对论文的著作权,只是停止了论文在该期刊数据库中的传播。如果在网站或其他数据库中再次出现这些论文,也还是属于合理合法正式发表的论文,是允许被传播或引用的。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混乱。其次,这种悄无声息的撤稿方式,并未公开撤稿原因,无形之中隐藏了其中存在的学术不端现象。从梁某所在学校、教育部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她的处理意见来看,所撤销的论文中确实存在学术不端问题。这样的文章直接撤掉而没有任何痕迹,既起不到对学界的警示作用,也无助于学术风气的净化。
(三)以数据库为主体的撤稿行为
董鹏事件的撤稿数量十分惊人,涉及的期刊也非常之多。中国知网在该事件中起到撤稿主体的作用。知网对董鹏论文的处理包括撤稿和撤回两种方式。知网首先主动联系发表论文的编辑部,并对于获得编辑部授权的论文在知网实施撤稿,对未联系上编辑部的论文予以撤回处理。中国知网的撤稿处理主要是基于一稿多发和涉嫌抄袭的查重结果而进行。但作为数据库商,知网只有论文电子版的传播权,并没有彻底撤销期刊论文的权力,更无法对董鹏个人进行处理。此外,知网的处理方式只能在知网期刊数据库中使用,并不能扩展到其他数据库。因此,以数据库为主体的撤稿行为只能在该数据库范围内实现对问题论文的处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被批量撤稿之后,一批新的期刊很可能又被“董鹏”盯上了,目前已发现有数家期刊在一两年的时间里先后发表了作者署名“董鹏”且有学术不端问题的多篇论文 。
(四)多样化的撤稿声明
发布撤稿声明是撤销论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正式发布了撤稿声明,才表明该论文的发表已被取消而成为无效论文。撤稿声明的主体应为期刊编辑部。但是从前文的事例来看,撤稿过程较为混乱,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这些不规范也同样反映在撤稿声明文本表达的多样化方面,并直接影响到对论文的撤销效果。
撤稿文件常见的标题是“撤稿声明”。金琦等利用万方数据库进行统计,发现我国科技期刊发布的撤稿信息,采用了“撤稿声明”、“撤稿启事”、“撤稿通知”、“撤稿通告”和“撤稿函”等不同提法。其中,“撤稿声明”是最常用的,占调查数据的81.6% 。在人文社科领域,期刊撤稿声明的表达方式更加多样。如果在中国知网中用“撤稿声明”作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在人文社科期刊中只能检索到很少的结果。这是因为相当一部分撤稿声明以不同的形式或者名称存在。期刊正式发布的撤稿声明中,标题中包含“撤稿”的通常有“撤稿声明”、“撤稿公告”、“撤稿通知”,以及“关于某某论文撤稿的声明”等多种形式。以上标题虽然有所差异,但是还好在都包含“撤稿”两字。我们在研究中发现,还有不少情况可以导致撤稿,却没有在标题中提到“撤稿”。例如前文提到的《经济学(季刊)》对陈某某一稿多投的“处理决定”,在标题中没有“撤稿”二字,数据库中的论文也并未被撤销。再如,前文提到的有些期刊并未发布撤稿声明,只刊发了作者的《致歉声明》。相当比例的致歉原因为重大数据错误或学术不端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到足以导致撤稿。事实上有一部分致歉的论文在数据库中也确实被删除了,即数据库实行了事实上的撤稿。此外,在董鹏事件中,中国知网在实施论文撤稿和撤回时,使用的是“中国知网网络出版期刊论文撤稿声明”和“中国知网网络出版期刊论文撤回声明”。
不管怎样,上述各种情况中虽然表达方式多样化,但是都有相应文本可以作为在数据库中撤稿的依据。在梁某事件中,没有见到任何一方给出的公开声明或致歉信息,但是却撤销了数据库中的全部论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对于因学术原因应予撤销的稿件,大部分情况下由期刊编辑部、作者或者期刊数据库等发起撤稿并进行了处理。但总体来看,由于期刊出版界对撤稿问题重视不够,缺乏较为一致的行为规范和撤稿流程,所以在撤稿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和问题,造成撤稿的混乱现象。
撤稿本质上不仅是对作者的处罚,更是对这一学术发表的否定。已发表论文可能给作者带来学术声誉和利益,撤稿之后,这些所得就成为不当得利。随着撤稿现象的增多,管理部门需要考虑撤稿之后该稿件的不当得利行为如何终止及追溯。
(一)被撤销论文的不当得利问题如何解决
发表论文是科研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同时也会给作者带来名誉和实际利益,如职称评聘、课题申请、名誉称号等,一些机构还针对发表论文出台了明确的奖励政策。在论文被撤销之后,如何停止该论文正在或即将带来的不当利益?如何判断撤销论文在利益获得过程中的作用?能否追回因该论文的发表已经带来的利益?这些工作超出了期刊编辑部的工作范围,需要由学术机构、管理部门、基金资助者等多方面力量共同解决。
以南京大学梁某事件为例,在事件发生后,南京大学经调查后进行了处理,认定其性质为“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并在学校网站进行了报导 。教育部依据南京大学的调查结果和相关申请,已经按照程序撤销梁某“青年长江学者”称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特别明确了其申请行为中的两点与学术不端有关:一是梁某“将被依托单位调查证实存在抄袭的16篇论文中的部分论文,列入其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二是梁某“大量学术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关于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科学道德的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梁某的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终止和追溯处理。但我们也知道,梁某事件比较极端,所以引发了多方面的关注。其处理过程既有制度的保障,同时更有舆论的压力。如果是普通的少量撤稿可能不会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很多情况下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逐渐被淡化了。因此,如何建立相关机制对每一起撤稿的不当得利进行终止和追溯是科研管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如何防止论文撤稿后被继续引用
姚长青等将国际科技期刊撤稿论文被引用情况分为三种,即“未被引”(从未被引用过)、“撤销前引用”(撤销之前有被引,但撤销之后没有被引)和“残留引用”(撤销后依然被引用)。其中,“残留引用”表明论文的错误影响并未因论文被撤销而消失,有些论文甚至还获得了较高的被引次数 。根据我们的检索,撤稿后依然被其他论文引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们还询问过一位引用了撤稿的同行,他表示在网上下载该论文时,并未见到撤稿信息,全然不知该论文已被撤稿。解决撤销论文残留引用的方法就是全方位建立撤稿信息与论文的关联及标识,特别是在期刊数据库中建立论文与被撤销信息的关联,包括目录、题录、摘要和全文各级页面,并在全文中打上“撤稿”水印。同时,在学术规范中强调不应引用已撤销论文,加强读者对撤销论文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作者或期刊进行学术评价时,被撤销论文及其获得的被引不应当计入统计基数中。例如计算期刊的影响因子时,被撤销论文不应计入期刊发表论文的总数,其获得的引用也不应计入被引量之中。
(三)不同期刊的重复发表如何撤稿
在不同期刊重复发表是撤稿情况中较为复杂的情况。文章确实系作者所写,但由于一稿多投等原因,先后在两个(含)以上杂志发表,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一稿多发。这种情况的处理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多数情况下,后发期刊会对论文进行撤稿,而首发期刊不实施撤稿。有时两家甚至三家期刊发现并通报了重复发表信息,但出于种种考虑均未撤稿,从而形成一稿多发的稿件全部还是合法的存在。如果两家期刊几乎同时发表同一篇论文的时候,情况就会变得复杂,甚至出现过一家期刊发撤稿声明并撤稿,而另一家期刊仅转发了前者的撤稿声明,但未撤稿的极端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尽管其中某刊编辑部发表了撤稿声明,但未能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下论文的传播途径问题,没有在期刊数据库撤稿,从而形成被撤稿的文章继续被下载和利用。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重复发表时究竟是谁应该撤稿,以及是否应该全面撤稿?
重复发表稿件的撤销,存在一个期刊个体利益问题:除了撤稿会给期刊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之外,还会将期刊可能获得的被引转移到未撤稿期刊,而往往这两家期刊还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因此,对于重复发表文章,应考虑通过制度建设实行发表期刊联合撤稿机制,即所有相关期刊同步采取撤稿的方式。这样对期刊的影响相对较小,且能够对重复发表者给予足够的惩罚。
(四)论文电子版应如何撤销处理
在印刷版的期刊中,除了发表撤稿声明,对已撤销论文通常不能采取物理上的消除行为。但是期刊数据库中的论文可以增加删除标记,也可以直接被彻底删除,因此撤稿在数据库中可以用更加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目前,期刊数据库中的撤稿处理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从理论上讲,期刊数据库应当与纸本期刊的内容保持一致,严格按照期刊正式发布的信息对撤稿论文进行处理。但从前文的例子来看,目前两者并未做到一一对应。期刊数据库对于编辑部发表撤稿声明的一部分论文进行了处理,但是也还存在未做撤稿处理的情况。没有公开发布编辑部撤稿声明的论文中,有的仅凭个人致歉声明,数据库中就进行了撤稿处理;也有一些未对作者致歉做处理,如一篇一稿多发的论文分别发表在《世界经济》、《中国工业经济》和《南开经济研究》上,该论文被《世界经济》杂志发现后,发布了作者的致歉信 ,但并没有撤稿声明。该文在中国知网中未做撤稿处理,发表在另外两个杂志的文章也同样未做撤稿处理。截至2020年4月底,上述三篇论文在中国知网中均可以检索下载,而且都获得了不错的引用率,分别被引用106次、157次和48次。
其次,期刊数据库对已撤销稿件应如何处理?是否应该彻底删除全文,甚至将论文的目次、题录、文摘等痕迹全部清除?还是保留原来的全文及题录等信息,但以明显的方式作出撤稿标识?这个问题目前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对梁某论文的处理属于前者,对董鹏部分论文的处理属于后者,然而我们并不知道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总体看来,期刊编辑部对于撤稿处理缺乏规范,给出的撤稿信息缺乏标识性和一致性,因此期刊数据库通过批处理方式只能完成部分论文的撤销。有时数据库没有获得编辑部撤稿意见也会撤掉论文的电子版,而且对于不同的论文采取了完全删除或加注撤稿标识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还要注意论文电子版在撤销时要在多个载体中同时实施撤销行为。很多论文会同时存在于多个数据库中,如知网、万方、维普,以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期刊数据库,因此撤稿应在多个数据库中同时进行,各数据库的撤稿方式也应保持一致。随着新媒体在期刊出版和传播中的广泛使用,在进行期刊论文撤稿时,编辑部还应当注意及时对期刊网站、微博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论文及相关信息进行同步处理。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国内人文社科期刊撤稿行为乱象较为严重,其主要原因还是缺乏关于撤稿的正确认识和相关制度规范。因此,期刊编辑部、期刊数据库、学术机构以及学术诚信管理部门应提高对撤稿的认识,共同协作,建立一种明确、可操作的撤稿行为规范。
(一)正确看待撤稿现象
期刊编辑部应具备撤稿意识,在遇到学术不端、严重影响论文质量的错误时,就应当及时进行撤稿处理,不能隐匿或以其他变通方式代替编辑部对稿件的处理意见。编辑部要正确看待撤稿现象。撤稿是学术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机制,也是维护学术诚信、保障期刊质量的机制。适量的撤稿并不会影响期刊的名誉。对国外科技期刊的研究表明,高质量期刊撤稿率相对较高,这与高质量期刊自身严格的科学规范及广泛的科学考验有关 。正是因为勇于纠正错误,这些期刊虽有撤稿,但并未影响期刊的名誉,反而因为清除了错误而更加值得信赖。近年来国际期刊撤稿数量的增加,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国际期刊加强了自我检查的力度。相比之下,尽管中文学术期刊只能检索出数量很少的撤稿,但较多的隐性撤稿折射出我国学术界自我净化机制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二)规范撤稿行为
为了保证撤稿工作的顺利进行,纠正撤稿乱象,各期刊编辑部需要进一步规范撤稿行为,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证合理、合法、规范地进行撤稿。
田瑞强等认为,规范的学术论文撤销流程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触发受理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和通告结果(即发布声明)阶段 。编辑部可从明确撤稿原因、撤销条件出发,制定论文撤销流程。目前,国内外科技期刊领域已经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撤稿规范,可供大家参考。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制定的撤稿指南(Retraction Guidelines) 是目前最权威、使用范围最广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何时应该撤稿、如何撰写撤稿声明,以及其他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很多国际著名出版社,如Elsevier、SAGE、Springer和De Gruyter等都参考或直接使用了COPE撤稿指南。国内的很多期刊也采用或参考COPE撤稿指南制定了自己的撤稿规范 。期刊数据库商对此也有跟进。2018年末,中国知网发表了企业标准《中国知网网络出版文献出版状态变更与内容更正规范(试行)》 ,定义了论文撤回、撤销和删除的概念和条件,给出模板,并已经开始用这个模板处理一些撤稿问题。但知网的规范毕竟不是行业标准,只能约束该数据库收录论文的电子版。
在撤稿流程的三个阶段中,触发受理和实质审查可参照国家对学术不端的相关处理规定及编辑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要注意的是撤稿声明的撰写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撤稿行为的执行效果。我们认为,撤稿声明撰写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规范撤稿声明的标题,用“撤稿声明”或“关于某某文的撤稿声明”作为标题。(2)将撤稿声明列入期刊目录,以方便数据库收录。(3)公布被撤销论文的准确信息。包括论文名称、发表时的年卷期页,以及全部作者姓名。(4)明确指出论文撤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严重错误、存在学术剽窃和抄袭、重复发表等几个方面。(5)明确信息发布的主体为期刊,声明的落款应为能够代表期刊官方的编辑部或编委会等。(6)要求撤销论文的所有形式,包括数据库、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载体。(7)提示读者不应再引用被撤销论文。(8)提出对作者的处罚。从善后和处罚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撤稿中涉嫌学术不端的作者,相关期刊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考虑的做法大致有如下几种: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作者的投稿,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虑终身拒绝接受稿件;通知作者所在机构;将该论文及其作者的情况提交给学术不端相关的权威机构等。(9)致歉。
规范的撤稿声明发布的主体应为期刊。只有期刊官方正式发表撤稿声明之后,才构成真正的撤稿行为。由某数据库发布的撤稿声明只能表示在该数据库中撤销论文的电子发布,而不能要求其他数据库同步,更不可能替代期刊官方行为。同理,个人致歉及撤稿申请也不能代替期刊官方的撤稿声明。
期刊在发布撤稿声明之后,要及时联系各重要期刊全文及引文、文摘数据库,通知撤稿信息,提醒完成电子版撤稿。此外,在期刊的官方网站及自媒体上发布撤稿声明,并处理被撤稿件。期刊数据库也应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将撤稿声明作为必收内容,并将其与论文进行链接和全面标识,以便读者能及时了解论文的状态。
(三)增强编审稿件的责任心
在前文的讨论中,已经部分涉及了编辑部的责任和处理问题,如编辑部自身错误引起的撤稿或者应撤未撤稿等。除这些问题之外,编辑部在审稿和发稿时应该承担起更多责任。期刊编辑,尤其是学术类期刊编辑,大多是相应的专业毕业,或者对该行业或学科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初审能力。他们所需要的是在编审稿件时增强责任心,学习并充分利用有关的检索工具,尽可能在事前防止学术不端情况的发生。董鹏事件的发生及其后续发展,不仅仅是董鹏自身的责任,也有相关编辑部放任自流的原因。偶尔出现剽窃和重复发表事件尚可理解,但有些编辑部接二连三地发表抄袭和重复发表论文,如果没有利益输送问题,那么我们不得不对该刊编辑的能力表示严重的质疑。进而,这个期刊是否还应该继续办下去也会有疑问。为此,期刊管理部门应将批量撤稿现象也作为期刊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建立撤稿数据库
为了解决撤稿信息的公开和集中查询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中文学术期刊撤稿数据库,集中记录中文期刊的撤稿信息。2010年,美国的Ivan Oransky和Adam Marcus建立了撤稿观察网站(Retraction Watch) 。该网站较为全面地搜集了国际期刊和学术会议的撤稿信息,并不定期发布撤稿相关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网站建立的撤稿数据库,可供来自全球的学者进行免费检索,目前已经成为撤稿研究最重要数据来源之一。我国也可以参照建立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撤稿数据库,并供业界免费使用。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由有关机构或者数据库商,独立或联合搭建撤稿数据库和检索平台。这项工作对于期刊交流撤稿信息、防止学术不端,以及对已撤稿件不当得利的终止和追溯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普通学者来说,也可以通过该数据库了解哪些论文已被撤销从而不再引用。同时,撤稿数据库的另一个功能是警示作用,它可以时刻提醒各方要遵守学术规范。
(五)将涉嫌学术不端的撤稿信息用于学术评价和学术诚信系统
撤稿论文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学术不端。在做出撤稿决定之前,期刊通常都会进行审慎的调查,所得出的撤稿结论具有权威性。因此应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诚信系统中将涉嫌学术不端的撤稿情况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各类学术评价指标体系中要考虑撤稿情况,发表论文、被引数量的统计分析数据要剔除撤稿论文及收到的被引数量。已被撤销的论文不能作为个人申请课题、职称评审的依据。2018年5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由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据此成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行使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能。目前,该办公室正在筹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以进一步推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我们建议,在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中应加入因学术不端原因的撤稿信息,形成正向的监督机制,进而有助于净化学界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