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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模式下,企业虚构交易的法律风险

张卫峡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图片源于网络

A企业是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因经营出现困难,没有财产可以抵押,所以无法从银行获取抵押贷款。

王某是N银行负责人,想帮A企业渡过难关,便联系刘某(A企业负责人),说银行可以提供贸易融资,即A企业与客户或者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凭借合同、发票等向银行贷款,王某让银行工作人员指导,A企业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即可。

A企业便与B企业商议,签订大额的虚假购销合同,以此向N银行贷款。

案例中提到的贸易融资,通常是说企业与上下游合作方签订交易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要求有抵押,银行审核后,发放贷款。而贸易融资的基本要求是,有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



01

构罪:虚构交易骗取贷款

骗取贷款是指,贷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的贷款,一般是企业对贷款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财务状况造假,或者抵押财产有问题。在贸易融资中,则主要表现为A企业这种情况: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并“制造”全套的交易合同、发票、出货单等资料,取得银行贷款。

这里要提一下银行对贸易融资的审核程序:不同于抵押贷款,银行可以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权属是否有争议,贸易融资模式中,银行只需审查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做到单单相符即可,不去核查交易的真实性。

所以,像A企业一样,虚构贸易背景,“制造”贷款材料的情况,就属于贸易融资中,骗取贷款的常见情形。

02

出罪:“银行知情”不为骗

刘某知道骗取银行贷款,可能构成犯罪。但是,王某多次强调,银行对贸易融资的惯例一直是,只审核单据,不核查贸易真实性,所以可以找上下游企业帮忙。A企业按照N银行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

这种情况下,还能认为A企业骗取贷款吗?

骗取贷款隐含的逻辑是:①企业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②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③基于此错误认识为企业发放了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一个条件是,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被欺骗,这其中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N银行发放贷款,是因为A企业提供了虚假的交易合同等材料,而N银行对此不知情,是被欺骗的结果。

但是,王某对A企业贸易融资的过程十分清楚,甚至对某些具体操作进行指导。且对于贸易融资,银行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跟踪交易情况,比如库存、出库和入库情况、资金流向等。如果是虚假交易,银行比较容易发现其中的漏洞。案例中,王某从一开始就明知A企业和B企业没有真实交易,而且N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仓库工作人员用其他的货物冒充交易货物,拍照片备查。

所以说,N银行对虚假交易是知情的,银行没有被骗,而这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因-果”逻辑关系。

所以说,A企业不应该构成骗取贷款罪。

03

难点:“银行知情”如何证明?

实践中,证明”银行知情”是一个难点。

如王某对刘某所说,银行不会去审核交易的真实性,而这也是让企业易受“蒙蔽”的一点:银行工作人员即使知道没有真实交易,但为了提升业绩,也会通过审核,甚至对企业提供“指导”。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既然无需对交易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只要单单相符,即使贷款出了问题,也是贷款人的责任。

而企业也自认为,有了银行的同意甚至是“指导”,自己虚构交易,自然不能算欺骗银行。

实则不然:不管王某是“同意”还是“指导”,都只是“一两句话”的事情,很容易否认。即使银行故意不进行贷后跟踪,也可以说成是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的过失。所以,虽然A企业一直主张银行知情,但最后还是被判构成骗取贷款罪。

企业可以尽可能地,搜集能够证明银行知情的材料,最好的证明方式是,银行工作人员愿意作证,对虚假贸易贷款知情。而实际上,银行工作人员怕引责上身,又往往不会承认。这就是证明的难点所在。

所以,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在贸易融资模式下,即使银行不核实交易真实性,甚至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进行暗示、“指导”,也不代表企业可以高枕无忧。在贷款无法归还,交易不真实或资料有虚假的情况下,也很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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