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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刑辩律师取证的18条纲领

王亮亮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图片源于网络


开庭难、阅卷难、遭遇疫情会见难。千难万难不如律师取证难。申请证人出庭更是天方夜谭。
取证往往让律师谈虎色变,连连摆手。稍有不慎则进退失据,甚至引来牢狱之灾。但有些律师,常常强悍取证,能取则取。大有谈笑间,取证自然水到渠道之势。视所谓的“法律风险”“公安抓人”为无物。
当然,对取证过度悲观或者过度乐观都是不正常的表现。
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真相。没有证据可用是律师最大的无奈和风险。
调查取证是律师的权利和工具。不能因噎废食,自我矮化。善于运用、敢于运用调查取证权,才可能扭转不利局面。进而用证据来改变控方证据的片面性和倾向性。
刑辩律师悠悠,似乎从未对调查取证有过什么共识。在此仅以个人观点,呈现调查取证的18条纲领,仅供批判。
1、说理被法院采信难,但判例、证据则容易被法院采信
大师、大道理、大叙事,不会影响本案法官的利益衡量。法官才是具体案件的评判者、责任人。
判例、指导案例、司法精神,则会影响法官裁判。毕竟谁都喜欢顺势而为。发现新证据,提供新事实,呈现给法官,则会形成审判与辩护的合力。法官再糊涂(除非装糊涂),也不会颠倒证据的黑白。
2、控方证据天然具有不完整性和倾向性
道理不言自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职责所在。不要幻想控方给你找无罪证据。如果他能找到无罪证据,也不会到法院。虽然举证有罪的法律责任在控方,但要想获得无罪判决,律师就得努力拿出无罪的证据说服法官,这是现实。 
3、如果关键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则可以选择取证
孤证难以定罪,但还不够。如果被告人有难言之隐或被刑讯,则可以找其他关键证人取证。用新事实、新证言来扭转有罪供述的不合理性。
4、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要取证
律师必须耐心倾听被告人陈述事情经过。在详细的听取中,才可能发现被告人可能忽视的事实。这一事实如果又对案件定性起关键作用,则需要尽力而为,取证落实。
5、取证要控制范围,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也不宜过多
律师要做法官的助手,而非法官的敌人。取证是为了辅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而非增加无谓的工作量,引起法官反感。人多嘴杂,出庭证人多了可能会增加无效信息,降低审判效率,模糊核心事实,这与证人出庭的目的适得其反。
6、庭前就确定证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采取合法方法与证人沟通,并要求其在法庭上说出事实。如果证人稳定、可靠则申请其出庭,若多变犹疑则不要给其压力。
7、证人一定要自愿,不能强行说服。申请证人出庭前,不过度接触证人,不干扰证人。取证的底线是不去冒险,不去控制证人
证人的价值在以其亲历性客观呈现事实。律师只是申请、辅助其发表证言。此外绝对不能干扰、甚至诱导证人作证,否则就是实在的法律风险。
证人与被告人有情感纽带,愿意仗义执言;或者证人说出真相,对其有利或至少无害是证人自愿的基础,否则就难以要求证人作证。
试图控制证人是危险的行为。
8、明确说明作证的成本与利害得失
诚信,不欺骗是取证的前提。要如实分析作证的利害和成本。因为某些时候证人说真话也需要勇气,也需要付出代价。此外,证人可能还需面对侦查机关和法院的核实,这需要证人自愿配合并付出时间、精力,承受压力。
9、证言优先采取申请证人出庭的方式提供,其次才是提供书面证言
活人更有说服力,更有感召力,还可经受法庭质疑,更有信用感。
10、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的影响很大
鉴定意见本质是专家发表的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法性建立在专家的权威性和中立性之上,反之鉴定意见就可能被操控。
只能用“魔法打败魔法”。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审查与质证,是破除迷信鉴定意见的法门。
11、对举报人、被害人、立场摇摆不定的人都要谨慎取证
取证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现有事实或扭转现有事实。但绝不是为了凭空增加风险,取证不能有赌徒心态。举报人、被害人是案件的源头,利益不一致。摇摆不定的人很容易“反水”。
除非案件“被害人”只是个角色,并未真正受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办案机关许可并经被害人同意,向其取证。
12、如果证人与庭前的证言不一致,庭上核实时,可以进行诱导性发问
诱导性发问的前提是事前存在基础信息。证人庭前表述与庭上不一致,以庭前基础信息为背景,进行诱导性发问合乎法律规定。
13、如果不是核实问题,则不能对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
同理,诱导性发问的前提是之前有第三方信息用来核对。如果不存在基础信息做背景,则不能进行封闭式、引导式发问,只能问开放性问题。
14、如果公诉人打断证人发言,律师就要追问
公诉人不想知道的,恰是律师需要确认了解的。机会转瞬即逝,不能放过。
15、取证记录的内容一定要真实。不能不记关键性事实。
对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应忠实记录。可以略去与案件信息无关的内容,但一定不能剪裁事实。抓大放小,权衡证人作证的整体利害得失。对于只言片语有用,但整体不利的证言,可以不取证(律师有法定义务为当事人保密),但不能造假。
16、证据来源不能造假
执业红线亦是法律红线。
17、两个律师取证,并录音、录像
这不仅是证据合法性的形式要求,也是自我保护的必然要求。 
18、如果对证言合法性没把握,家属又极力推荐,则可让证人自述
很多事实,家属与律师的权衡能力、动机都不同。如果律师没有能力或没把握确定证言的合法性,则避免与证人接触。可以建议家属自己与证人沟通并让证人自述证言。

凡是刑辩艰难处,都是律师执业的痛点。痛定思痛,提升专业技能,才能变难为易。律师应携手共同打破藩篱。
取证不仅是良心活也是技术活。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坚守法律底线,勇敢求证。用证据说出事实,是最有力的辩护,也是最优雅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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