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昶热评丨社区(村)实施隔离措施指南
在疫情全球肆虐之际,社区(村)是防控的中坚力量,也是防控措施的直接执行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对疫情防控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社区(村)在防控过程中,执行隔离措施时出现一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基层组织的威信,也影响了防控的效果。
这一方面是出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导致措施过当;另一方面是对措施的法律性质理解不到位,导致措施过当。
那么,隔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实施,才能实现合法又合理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部法律,对隔离措施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对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由医疗机构专门负责,社区只负责联系、转运等辅助性工作;
二是预防性隔离,针对的是,出现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
由此可见,社区(村)只能具体执行预防性隔离措施。
根据对“场所”一词含义的理解,预防性隔离的范围,至少应具体到楼栋、单元,也就是要限定在出现病例的楼栋、单元,范围不能扩张。
在实施过程中,超范围预防性隔离是最明显的问题。
比如,一小区某一单元出现感染者,就封闭整个小区。
还值得强调的是,实施预防性隔离的决定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同时,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上级政府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如果不予批准,预防性隔离应当立即被解除。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预防性隔离具体怎么实施,但是任何措施都不能突破宪法的底线。
实践中,主要方式是让居(村)民居家。在具体执行中,不容忽视居(村)民的以下基本权利:
第一, 住宅权和人身自由权。
通过媒体,大家关注比较多的,主要是让居(村)民上交钥匙、反锁房门、拉铁丝网等“硬隔离”措施。
这就涉及到公民的两大基本权利。
住宅,既是每个公民的私人财产,也由此让公民获得安全居住的权利。
要求上交钥匙,拉铁丝网,无疑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
反锁家中,则是直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种强制性措施,只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时才能被执法机关使用,用在被隔离的居(村)民身上,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第二, 生命权。
生命权,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它的实现有赖于基本的生存物质保障。
在上海的疫情防控中,出现过多起居(村)民“断粮”的事件,对居(村)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如果要求居(村)民居家隔离期间“足不出户”,又没有相应物资,无疑是对生命权的侵害。
除法律规定的隔离措施以外,其他预防性措施,更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社区(村)作为预防性隔离措施的执行者,执行的程序是:发布隔离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监督执行→发现违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假设居民会遵守隔离措施,只有在出现不遵守的情况时,才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但是,“硬隔离”出现的原因在于,执行的逻辑出了问题。
社区(村)先假设居(村)民不遵守隔离措施,所以要求上交钥匙、拉铁丝网进行封闭。
这不仅侵犯了居(村)民的基本权利,社区(村)本身也是一种越权行为。
社区(村)只需发布隔离规定,并监督执行。
如果出现违反隔离规定的情况,比如,有人擅自外出,就应该交给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对其进行处罚。
严重的,甚至可以移交公安作为犯罪处理。
在疫情期间,已经有不少因违反隔离政策擅自外出,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20年初,常某从武汉回到北京后,未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后常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导致28人被隔离观察。常某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所以,社区(村)在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隔离措施,才是法治的逻辑。
社区(村)作为预防性隔离的直接执行者,在平衡保障人权与疫情防控的情况下,需要做的是:
第一,以口头或者宣传页方式,明确告知被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不擅自外出、避免与他人接触、不接待访客等,告知出现紧急情况后的处理方式。
同时,应告知其如果违反隔离规定,可能会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监督执行隔离措施。
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方案中提到“人防+技防”,技防包括利用电子围栏、电子报警器等,监测人员是否外出。
对于有擅自外出的,社区(村)可以及时劝阻。
对于违反隔离措施的情况,社区(村)不具有强制力,在劝阻无效后,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强制隔离、行政罚款、隔离后行政拘留等。
第三,保障居(村)民基本生活。
“民生无小事”,物资供应关系到居(村)民的生命健康,社区(村)是保证居(村)民拿到物资的最后一道关卡。
在物流不通畅的情况下,社区(村)需要有送货上门、安排居(村)民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领取物资等方案。
总之,社区(村)在执行预防性隔离措施中,依法依规的关键是:保障民生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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