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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昶热评丨明星不当代言,“景甜们”的代价

张婷婷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商家聘请明星担当代言人,借其光环推介产品、服务,而广告代言也是明星自身“流量变现”的重要方式。合作得当,双赢。

但当广告代言不当,从“双赢”变“双输”的事故也频频发生。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因虚假广告,对商家和代言人双双作出处罚。

其中,代言人景甜被认定应知广告存在不实宣传,仍以自身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而被罚没722.12万元。


01
行政处罚“代价”

明星不当代言遭受行政处罚,不仅是虚假广告,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具有下列三类逾矩情形之一的,均可能付出“代价”:

(1)代言了禁止代言的产品。例如代言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法律明确禁止使用代言人的商品;

(2)代言了自身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典型案例,如男性艺人李诞代言女性内衣广告,被海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为未使用的商品代言而被处罚;

(3)“知假代假”。代言了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商品、服务。如本次事件中,普通食物没有阻止油脂和糖份吸收的功效,代言人应当知道的该广告的功效宣传有假。

构成上述情形的,就面临没收代言费,并处代言费1~2倍的罚款。其中,“知假代假”的代言处罚更重:罚没之外,额外附加三年禁止代言限制。

即对于景甜来说更为致命的代价是,在该处罚作出后的三年内不得再担当任何商品服务的代言人。

此外,景甜会不会因此劣迹面临作品下架、禁止演出的全面封杀尚未可知,目前三年“流量变现”的禁止已是基本确定了。


02
民事赔偿“代价”

明星虚假广告的代价,不仅止步于行政处罚。若其代言的商品、服务面世销售,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代言人可能还需付出民事赔偿的代价。

代言商品、服务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一旦消费者遭受损害,勿问对错,无需考察代言人对不实内容是否知情,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

代言非健康、生命攸关的普通商品、服务,明星明知或应知广告存在虚假仍代言的,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P2P集中暴雷期间,投资者向多名明星代言人索赔,一度将代言人涉嫌虚假广告的事情推向风口浪尖。

金融产品虽不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代言人,退回高额代言费常作为补损的重要手段。

四年整顿期间,多名明星代言人以代言费额度为限,对部分投资者损失进行了赔偿。


03
审慎代言,
但也不能因噎废食

国家对广告发布、宣传的监管日趋严格,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赔偿,代言人需要付出代价的逻辑基本都在于,只收钱,不负责—不对信赖其信誉、形象的消费者负责。

以往收钱,站台,出事,道歉。这样的时代或一去不复返了。

对于合作得当便可双赢的明星代言销售模式,也不可能“一棍子打死”。

代言想要规避代价,需要做到:

第一步,在接洽之初,审查其邀约代言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代言的类别。不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第二步,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资质、税务、商标等常规调查是面对所有公司都应当去了解的。

同时,根据拟代言的产品、服务的特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

例如,在景甜一案中,其“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声称具有“阻止油脂和糖份吸收”的功效进行核实,是监管局认定应担责的原由之一。

换句话说,若景甜方进行了相关核实却未发现虚假,可能就无需承担责任。

第三步,亲自使用、体验,是对商品、服务的效用、品质进行推荐和证明的前提。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明星代言的实践里,依然适用。一个尽责的代言人,也是对自己负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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