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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非法经营罪的边界在哪?

张卫峡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图片源于视觉中国


非法经营罪因为有兜底条款,常被称为 “口袋罪”,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扩大适用的现象,比如只要违反一般行政许可进行经营,或者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没可适用罪名时,就定非法经营罪。



01

以王力军案为例


2014-2015年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收购玉米,数量较大,一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再审被认定为无罪。


该案在改判当时,引起广泛关注。


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案件的改判是对非法经营罪的正确适用,对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有很大的指导性作用。


但是,该案的改判理由,并不完美。


一审以王力军未经许可收购粮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由,认定其构成犯罪。


再审改判则基于一审判决,认为王力军收购粮食的行为虽然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但是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未经许可收购粮食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质的不同,只有量的区别。


不处罚,只是因为危害小,尚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问题是,王力军未经行政许可收购粮食,是否在定性上毫无疑问?未经许可收购粮食,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是否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违反什么样的“国家规定”,才能够定性为该罪名中的“非法经营”行为。



02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该如何解释?


从案例也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被扩大适用,其中一点就是因为对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准确,将违反一般性的国家规定,都作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


那么,“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的是什么样的国家规定?


根据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规定,该罪名禁止的,是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国家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经营金融证券类业务的行为。


即使在第二项中,禁止买卖许可证或者批文类等国家机关文件,也是与进出口等业务相关的许可、批准类文件,而非进出口等业务本身。


从中得出两个原则:


第一,被禁止的经营行为,都发生在市场准入阶段,即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不得进入该行业经营;这就排除了已经进入某个行业后,非法经营的行为,比如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因为与市场准入无关,即使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也还有待商榷;


第二,只有违反国家特别许可经营制度,而非一般行政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的,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金融证券业务,需要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才能经营。



03

怎么理解国家特许经营?


对国家特许经营的理解,其实就是要知道哪些领域或者行业,需要国家特许才能经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并结合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规定,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可以概括为三类:


一是资源稀缺性行业,比如自然资源、特殊时期需要限制买卖的物品等;


二是具有公益性的行业,典型的是关于国计民生的领域,比如食品、药品,以及金融业务等;


三是国家为收入需要而专营专卖的特定物品,典型的是食盐和烟草。


因为上述特定行业都与公共利益相关,谁能经营,经营范围多大,都需要国家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


可以说,个体的经营权本质上来自于国家。所以,未经特别许可经营上述业务,损害的是国家对资源的分配秩序。


回到王力军案,粮食收购在当时虽然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是这种许可并非因为要对资源进行分配,本质上只具有备案或者登记性质,以便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前监督和管理,这只是普通的行政许可,不属于国家特别许可的类型。


既然前提不成立,也就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十三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这也是为了防止非法经营罪被扩大适用。


但是,也应看到,司法解释规定本身就有扩大适用的嫌疑。比如,“经营出版物”“有偿删帖”等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国家特别许可,如果不需要,能否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都还有探讨的空间。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的边界在于“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只有在这个界限内的非法经营行为,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司法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严守这一边界,以准确适用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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