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说刑辩丨我们与“恶”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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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公安部扫黑办公布了2021年扫黑除恶的工作成果: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95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086起,抓获1.66万名犯罪嫌疑人。
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的第二年,一些“非常态”的黑恶势力引人关注。
01
“非常态”黑恶势力
(一)最孤独的恶势力
“如果我是恶势力,那我一定是世界上最孤独的恶势力。”
被告人在审判席上,慷慨激昂的一番自我辩护后,如此总结。
被告人王某,经营一家地产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因拆迁问题,员工多次与拆迁户发生纠纷、肢体冲突。
事后,几起事件均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王某同时被指控为恶势力。
进入司法程序后,涉案员工均另案处理,无一人认定为恶势力。但王某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其为恶势力。因此,王某在二审庭审中的有感而发。
(二)“县霸”的困惑
远在西南边陲的某个小县,杨某及其大家庭则陷入了另外一种困惑。
一众被告,囊括整个大家庭中的所有中青年,浩浩荡荡二十余人。杨某因家中排行老二,同辈称呼其“二哥”,晚辈则称呼其为“二叔”。
杨某经营酒店、餐饮发达后,拉扯众多兄弟姐妹及侄子侄女共谋富裕,让他们在自己的产业中谋职,有的采购,有的管财务。一大家子谨尊已逝父亲的遗训:“手足友爱,互帮互助”。
“如果兄弟姐妹帮我去要债,撒泼打滚,行为过激,做错了事,我认。但为何家庭人数、辈份称呼、“用人唯亲”,甚至父亲的遗训,都成为了公诉人指控自己构成黑社会的证据?”
02
黑恶势力的特征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我国的黑恶势力被划分为依次递增的三个等级:恶势力—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是雏形,恶势力集团处于过渡阶段,黑社会则是最高形态。
组织特征则是认定黑恶势力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分三者的关键所在。三者在成员人数、组织层级、组织结构、组织纪律等方面各有标准。
如下图所示,在黑恶势力的认定上,其组织特征虽有差异,但均有一些硬性的标准需要达到的。
王某的“孤独”来源于,一个人活成了一个队伍。“另案处理”突破了恶势力至少有三人的规定。
杨某的困惑在于,家庭组织特征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听上去那么那么远,但认定却又那么近:二十人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扶往来,两代人的辈份对应三个层级,不同职位对应分工协作,家规家训印证组织纪律……
直觉上觉得哪里不对,但又具体说不上症结所在。
03
症结
王某与杨某案件的相似性在于:两人依托一定的组织进行生产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生了多起违法犯罪事件。
之所以都被认定为黑恶势力,是因为“多人”“多事”与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高度雷同。但只追求形似,不探究黑恶势力的实质内涵,就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以黑社会为例,与合法组织或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到底“黑”在哪里?
“黑”在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通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固然重要,但其理解和认定都应当以危害性特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例如在杨某的案件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帮扶往来,只是因为共同生活地域、血缘、姻亲关系。辈份层级、分工协作和家规家训并非为便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求家庭的非法影响力。因此不能当然地直接将家族组织性等同于黑社会组织特征。
全国自上而下开展扫黑除恶,回应了人民的热切期盼,取得了优异成绩。治安环境得到改善,政权基础全面夯实,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扫黑除恶、除恶务尽,当然值得肯定。
但王某和杨某的案例,同样值得我们思考。如果误读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质和精神,就会降低认定门槛,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没有人可以活成一座孤岛,我们每个人生来,都注定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组织中成长、工作、生活。只有克制与“恶”的距离,才能确保真正的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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