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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定价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林钰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先讲一个真实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的董事长是同一个人,该董事长决定了一笔交易,由A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一些机器、厂房等生产设备,在成交之后B公司觉得定价过低,便以职务侵占的罪名对该董事长进行了刑事举报。


一般的情况下,交易对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与市场价之间的出入,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即使存在争议,也不至于由刑法解决。但是此案中,关联交易或者自我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定价实质上由一个人决定,此时就出现了标题的疑问:定价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个人认为:不能,理由有以下两点:


01
“价差”
不属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财产犯罪最重要的是要确定犯罪对象,也就是说被害人损失了什么“财物”?


机器、厂房是财物,但在本案A公司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被指控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价差”,而非财物本身。也就是说,本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是机器、厂房,而是其所认为的“市场价”和成交价之间的“价差”。


而个人认为“价差”,并不属于侵财犯罪中的“财物”的范畴,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价差”的数额不具有确定性:


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直接关联犯罪数额,而犯罪数额是决定定罪量刑十分重要的部分,财物的价值是确定的、可循的。但“价差”的数额取决于“市场价”,在交易市场中,市场价是浮动的,同样的机器、设备、厂房,打包租、拆分租、承租人、出租人的身份,都会对市场价产生影响,与其说“价差”是市场价和成交价的差额,不如说是理想价和成交价间差额,这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都具有显著的差异。


另一个原因,从法益的角度,财产犯罪侵犯的是对财物的占有、所有,但是刑法分则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都明确将定价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规定为犯罪,其把关联交易侵害的法益,总结为损害公司利益、妨害公司管理秩序。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也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也就是说,无论是刑法还是公司法,都认为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损害的是“利益”,破坏的是“秩序”,而非侵犯“公私财物”。



02
从罪刑相适的角度来说
会导致罪刑不适应


职务侵占罪,三万以上,应立案追诉,数额较大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明确将规定不合理定价的关联交易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样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都以造成经济损失作为立案标准,国企最严、上市公司其次,这种宽严标准,与两公司分别代表的国家利益,和中小股东、投资人利益是相适应的。但尴尬的是,如果认为定价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一个非上市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仅关联交易造成公司3万的损失,就可以认定犯罪,且量刑幅度相同,明显的不符合整个刑法要求罪刑相适应的立法逻辑。



03
区分关联交易和诈骗手段


2008年,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认定的一起职务侵占罪,就很典型。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公司采购的某产品加价销售给自己担任董事长的被害企业,从中牟利47万余元,被认定职务侵占罪。


这看似是关联交易,但其实质,是将关联交易作为诈骗的手段,其满足诈骗行为所要求的“欺骗——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自购的价格和加价出售的价格是欺骗最有利的证据。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为便利,对公司实施了诈骗,构成职务侵占,而非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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