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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札记2|法庭上的语言艺术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和当地律师合作,在某省高院开一个涉嫌受贿上诉案的庭前会议。

当地律师是一位执业数十年的老律师,满头白发,和善儒雅,说话更是慢条斯理,让人如沐春风。

上诉人在看守所已经关押数年,二审开庭,就像是打开了禁闭已久的大坝,心中的委屈和愤懑倾泻而出。

法官听得很认真,书记员也如实记录。

我们坐在辩护席上,通过面前的电脑显示屏,能很清楚地看到庭审笔录。

在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时,上诉人很激动,谈到了他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工作中与某些领导的矛盾。这时,书记员的笔录出现了长时间的停顿。我想,应该是这些名字和事实比较“敏感”,因为与指控没有直接关系,就没有提出异议。

这时,我身边的老律师举手要求发言。得到许可后,他微笑地对审判长说:“审判长,我们的电脑出了问题,刚才上诉人陈述的内容没有显示。”我以为他弄错了,在一旁提示说:“应该是书记员没有记录。”

审判长没有作答,只是让书记员起身过来,对他耳语了几句。然后,书记员坐下,庭审继续进行。电脑屏幕上开始输入被告人的陈述,只不过隐去了具体的人名和细节。

中午休庭,我们一起在法院附近就餐聊天,又说到这个事。我还很执拗地对他说:“电脑没坏,书记员是不记录。”他含蓄地一笑说:“是的。”便不再言语。

这时,我才恍然大悟,他之所以以“没有显示”为理由,要求法庭记录,实则是一种避免冲突,但更能解决问题的沟通策略。   

我突然意识到自己很“幼稚”,他一如既往的含蓄和微笑,也许是天性使然,也许是时间留下的印记,就像他的满头白发和一身静气。虽然像水一样波澜不惊,却有柔软的力量,让我肃然起敬。

01

审辩冲突的背后

审辩冲突在我们国家的法庭,并不少见。这似乎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法庭场景,因为法律预设的是控辩对抗,法官是裁判者,作为法庭的“王“,他(她)理应得到双方的尊重和服从。

但是,我国的现代刑事诉讼历史很短,相关制度实际上是从英美国家引进的“舶来品”。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权威,正是来源于他除了遵守法律之外,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独立性。

法官的独立性,涉及到一国的法律制度、政治体制、法律文化等等深层原因,远远不是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是否遵守法律的表象。保障法官能够秉持法律和良知,做出公正裁决的,其实是扎根于法庭外的体制和文化。

法律可以照搬,土壤却不能复制,这就导致法律上预设的法官独立性,可能得不到现实的支持。当法官没有独立性,裁决就可能偏离事实和法律,导致辩方不服从。这就是审辩冲突的重要原因。

当然,个案是纷繁复杂的,还有很多冲突是审辩立场不同,或者各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只是,当这种冲突不是个别现象的时候,可能就不是具体的、个别的法官或律师的问题,而是有体制性的根源。

从辩方的角度而言,有一点是共同的,律师之所以不服从法官,是因为他(她)认为法庭应当采纳自己的意见,但是没有采纳。当律师认为法庭不讲法,法官认为律师不服从,双方就可能从各自的庭审位置和身份中“跳”出来,针锋相对,情绪的“硝烟”四起,冲突越演越烈。

法律人似乎对“是否对错”有一种执念,尤其是刑辩律师,庭上的对抗天然就是不平等的,权利需要争取,当然就需要勇气。但是我们常常忽略的是,坐在庭上的法官,法袍下面也是凡身,也有情绪和个性。

所以,庭上除了事实和法律,还需要有换位和共情,这也是我本人做得很不好的地方。因为,庭审说到底也是控辩审三方基于不同立场的沟通和对话,接受对方观点的前提,首先是接受对方这个人,其次是观点的对错。

虽然这可能有悖于我们对法官公正不阿的期待,但是只有回归现实,才能让权利变为现实。

02

律师之大,在格局

在本案的场景中,换做我,就会直截了当地指出书记员没有如实记录。虽然是事实,但是会让法庭很难堪,法官完全可以以陈述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无关,予以驳回。

所以,争对错只是一种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如果把对错放到一边,更容易让法庭采纳我们的的观点,我们就不应拘泥在小事上的对错。这是前辈给我的启示。

其实,即使不是在法庭,回到日常生活的场景,不论是对父母、领导,还是同事、孩子,沟通都需要方法。如果方法不对,谁都不会听我们的。

法庭上更应当如此,因为审辩不平等,法官不是输出法律的机器,而是权威。这就意味着所有法律上的权利,都需要得到法官的认可,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当事人的权益。

当然,有的时候,我们有理、有据,即使采取合适的沟通方式,法庭也未必采纳。这可能是有我们看不见的深层的原因,也不是我们短时间能改变的。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能做到的,就是通过良好的沟通,在法官可以决定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如果每个案件都能少些冲突,也能推动一些深层的原因改变。

作为法学院毕业的律师,我们很看重专业的法律“硬”知识,往往忽视社会的“软”知识。但是,法律,本身就是一门社会科学,律师更是与人和社会打交道的职业,法律的“硬”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对案件做出专业的判断。

这种判断往往是非黑即白的,如果仅仅秉持专业的立场,我们很容易在法庭上形成对立。但是,对立从来不是“力量”,而是“摩擦”。社会的“软”知识,才是“润滑剂”,帮助于我们更好地与不同立场和身份的人沟通,把法律的权利最大可能地落地为现实的“利益”。

法庭上的冲突是看得见的,背后的原因和人性却是看不见的。如果能看到这些看不见的东西,也许我们更有包容和胸怀。法官和律师都是凡人,放下成见,就能看到和激发彼此心底共同的真和善。

所谓“大律师”的“大”,不仅是更多的专业知识,而是一种格局。“三人行必有我师”,向同行和前辈学习,在经历中历练,才是律师的进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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