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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一 | 影视作品的中外合作拍摄 |
二 | 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 |
三 | 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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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影视业产业化、市场化的逐步加强,中国影视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境外投资者和娱乐界人士。影视作品在投融资、摄制和后期制作等各方面的国际化合作在不断加强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涉外影视作品除了本身固有的商业风险之外,在中外不同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其拍摄、制作及引进均在着各种法律问题。本文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与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等方面进行一些基本制度和相关政策的介绍。
一、影视作品的中外合作拍摄
(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简称合拍)、协作摄制(简称协拍)、委托摄制电影片。
联合摄制是一种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收益和共同分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联合摄制的影片,国家对其存在较多限制:
1. 内容限制:其故事发生地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须与中国内地有关。
2. 声明要求:联合摄制的影片,须在影片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上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3. 人员比例: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报电影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演员之外的“其他主创人员原则上应各占二分之一。对于与香港、台湾地区合作拍摄的电影,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
协作拍摄是一种由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由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委托摄制是一种由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二)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管理
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的制度形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其形式同电影片一样,也有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
根据规定,聘请境外研制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剧,应当事先报请总局批准。与合作电影一样,也规定了中方主创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在实际执行上,主创人员的比例也会有所突破。
与电影那种集合式的管理相比,我国政府对于电视剧的管理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根据相关规定,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向广电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
与境内影视作品相对,境外影视作品是指一个国家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创作的影视作品。这里的境外不仅仅包括其他国家,还包含国内台湾、澳门香港等特别行政区;境外影视作品不仅包括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还包含一些与之相关的影视类作品,例如音乐MV,综艺节目等。
(一)版权认证的办理
在引进影视作品时,应尽量提前办理作品的版权认证手续。经国家版权局认可的版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权利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对外方制作者来说,不同的法律体系间的差异,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加之版权交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如果缺乏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权利证明,将会提高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功率,一旦发生侵权,维权也比较困难。因此提前做好版权认证,对于作品的有效交易和依法维权大有裨益。
目前经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境外版权认证机构主要有: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出版商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英国出版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等。上述机构对其会员的作品进行版权认证,并且该认证具有法律效益,在大陆合法有效。
(二)境外电影引进、放映制度
电影进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同样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进口电影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目前,电影进口经营单位仅有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两家。需要进行影院放映的进口影片,都需要通过这两家(或其中一家)代理。具体方式有票房分账、版权买断等方式,对此可将进口影片分为分账片、买断片、部分合拍片等。
分账片是指,电影版权所有者不卖断发行权,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发行,并事先商定比例,按影片的票房收入分成,以使制片方、发行机构和放映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进口影片。分账片配额有限,据官方资料显示,1994年开始,中国内地每年引进10部海外分账大片,1999年底,分账片增加到20部。近年来,我国分账片进口呈现逐渐开放趋势,现数量为40部左右。越来越多的大片选择在国内采取全球同步上映的方式。
买断片是指,电影版权所有者将某段时间内的某国或地区的发行权以固定价格一次出售,由买方自负盈亏,制作方不拿票房分成的电影,其体量往往要比分账片小很多,由于一开始买断费用较低,通常多部打包买断,质量也参差不齐,有“批发”的意思,所以称之为批片。进入国内的批片大都是由民营公司引进之后,再向中影或者华夏申请配额指标并支付一定费用。风险在于,批片如果审查不通过或者拿不到配额,就是失败,所以对于批片来说,审查和配额是一道非常关键的门槛和难关。近几年,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票房成绩上,国内院线批片都有着不错的成绩。
合拍片上文已经进行了详细介绍。三种合拍片类型中,联合摄制片是能够享受国产片待遇的合拍片,没有配额限制,分账比例较高,甚至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国内上映也相对容易。而协拍片、委托拍片的版权都归外方所有,如果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则需要按照进口片的程序进行,成为分账片或者批片。
(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限制
虽然我国对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整体持日益开放的态度,但是也应当注意对于境外电视节目,我国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境外电视节目分为境外影视剧,即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及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即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
1.引进数量要求: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2.播出形式要求: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3.播出时间及数量限制: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它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4.变相完整播出禁止: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5.国别比例管理: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四)网络播放平台播出境外影视作品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网上播出的境外影视作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比如电影需要得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需要得到《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若是没有相应的许可证就不允许对外传播;
二是境外影视作品必须取得相应版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或是单位都不得随意在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来进行盈利,必须得到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同时还需支付一定的酬劳。。
三是传播境外影视作品的网站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想要在网络播放境外影视剧,必须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同时,网站也要具备一定的播放资格,比如,其所经营范围包括相关电影、动画片等视听节目的播放与汇集业务。
四是对网上境外影视作品有内容要求并实行先审后播制。引进而来的境外影视剧其剧情内容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网上境外影视剧实施先审后播制。
五是对持证网站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自2015年起,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当严格遵照相关程序完成审查手续才可对外播放。
(五)境外影视作品引进内容限制
引进境外影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载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境外影视节目禁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2. 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
3. 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此外,我国禁止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国对于“黄暴”的定义有特殊机制。
三、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保护
我国对境外的影视作品实行管制制度,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不得引进、播出。但我国每年进口的影视作品数量有限,那些没有进口的影视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呢?是否可以不受限制的对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任意使用?
事实上,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都认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
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司法精神最初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在因韩国影视作品《宫S》所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韩国的影视作品《宫S》未履行进口审批程序,属于著作权法上外国人作品范畴。国内的网吧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
在同样未经审批而引发诉讼的境外电视剧《野蛮奶奶大战戈师奶》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野蛮奶奶大战戈师奶》系境外影视作品,虽然我国实行境外影视作品进口审批制度,但该规定系行政管理性规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登记手续或加注版权标记。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表明,符合法定条件应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涉外影视作品并不以实际履行了进口审批手续为前提条件。”
(二)未经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保护规则与进口影视作品的审批制度的关系
一方面,进口影视作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在国内引进、放映,另一方面,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即使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使用人没有进行著作权的相关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其在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两个规则之间并不冲突。
首先,就权利的产生而言,我国采用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无需发表、登记,更无需审批。唯一决定著作权产生的事实就是作品的创作是否完成,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条件的束缚。
其次,就法律的规定而言,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里并不含有“获得审批”类的禁止事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境外影视作品未经审批若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应符合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即境外影视作品中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诸如反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或宣扬邪教等,包含此类内容将危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可能在我国得到保护。境外影视作品内容的合法性是其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应有之义、基本前提,就算其未经审批或未获审批,只要在我国寻求法律保护,其内容必须合法。
二是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即境外影视作品的作者必须有国家协议或条约的支持,才能主张保护。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只要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其国民的作品都可以在我国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专注为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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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beijingzhuanl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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