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张颖史梦珍 云亭知识产权研究院
2024-08-26


要点提示:

一、短视频简介

二、实务要点总结

三、典型案例



一、短视频简介

(一)短视频的概念和特点

当下短视频的定义更多的属于现象类描述,主要从技术手段、表现方式、表现形式等角度界定。有研究机构将短视频定义为“视频长度不超过二十分钟,通过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上传、播放、分享、互动的视频,形态涵盖部分时间较短的纪录片、使用DV拍摄的短片、影视作品的视频剪辑片段、各种系列主题的微电影作品、各大品牌的创意广告片段等短视频短片”。也有研究报告未限定短视频的长度,认为短视频一般是指“通过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字摄录设备等数字化视频终端摄录、编辑,通过微博、微信、优酷等具有互动社交功能的自媒体平台上传至互联网,进而可公开播放并共享的视频短片”。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总结出与长视频(传统的影视作品等)相比,短视频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时长较短。微信朋友圈小视频、微博秒拍均以秒为单位,而最为常见的视频短视频则多为几分钟,最长一般不超过20分钟。短视频的这种短小精悍的特点,除了技术上的要求外,更多地实际上是为了便于分享,适应现代人生活节奏快,时间碎片化的特点。

二是制作门槛较低。区别于影视等长视频的制作需要专业团队以及需要进行法定的备案许可等手续,短视频的制作更多由单个自然人即可完成,大量的UGC(User-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已成为各大短视频平台上活跃内容。即便较为专业的PGC(Proffessionally-produced content,专业生产内容),其制作团队也相对简单,功能区分也更为灵活。

三是参与主体多元。一方面,就短视频这一产品,参与主体不仅包括短视频内容提供者、观众、短视频内容推广平台、短视频分享平台、短视频综合性平台,还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商等众多主体,已形成一个较为庞大和完整的生态系统。另一方面,就短视频内容提供者而言,因其制作门槛较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内容提供者,这也是短视频市场日益壮大的原生动力。

(二)短视频发展现状

短视频在近年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短视频增长速度几乎可以用井喷式来形容。就其类型而言,包括原创视频和剪辑视频。内容丰富多样,主要包括微电影类、电影解说类、直播类、教学类、生活记录类、视频汇编类等类别。

短视频领域尽管在短期内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但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所谓二次创作类或评论类的短视频及平台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同类型和表现形式的短视频应归入何种作品或制品类型,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关于非原创型的短视频能否取得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改编的界限等问题,均是短视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关键性问题。

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短视频对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二是短视频作品自身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前者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地利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例如对电影片段的简单剪辑;后者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的短视频作品。


二、实务要点总结

1. 与短视频直接相关的作品类型是“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两个权利体系。从短视频生发出来的权利可能会有两个方向,一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对这一作品类型进行了规定,二是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对这一并非作品但享有相应邻接权的客体进行了规定。

2. 并非所有短视频都能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定。回归本源,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第一和第三个条件属于传统讨论范畴,当前并无太多争议。当前的争议焦点以及认定难点主要在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独创性的高低,前者回答了个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后者则回答了构成什么作品的问题。

3.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确定,应结合短视频的特点和社会环境,不应过度苛求。创作性的标准,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与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业特点相联系,根据实际的社会环境、各种类型作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发展和完善。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4. 在判定短视频的“创作性”时,要进行特殊因素的考量,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5. 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出发,短视频要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多数短视频因其独创性高度较低,实质上无法满足作品的要求,应被归入录像制品范畴。


三、典型案例

(一)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8)京0491民初1号

1.案情简介

案涉主体: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

案件背景: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

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

提起诉讼: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3.法院论述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显然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这些形式要件。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而被告认为该短视频不具有类电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

(一)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

本案中,制作者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以“铭记劫难,致敬重生,以己之力,勇往直前”为主题,以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示范视频中的手势舞、伴音、明暗变化为基本元素,以网络下载图片为基础素材,结合软件技术制作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故判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与上述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根据查明事实,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的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该短视频与抖音平台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亦存在较大区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二)关于“创作性”的认定

关于创作性的标准,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与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业特点相联系,根据实际的社会环境、各种类型作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发展和完善。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自2016年起,大批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短视频内容创业者呈爆发式增长,短视频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的表达与沟通需求。在此背景下,界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性标准,对确保短视频传播正常有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审判应持审慎积极的态度,妥善运用创作性裁量标准,以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在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本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二,“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性。该视频的制作者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画面为一个蒙面黑脸帽衫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手势舞将近结束时呈现生机勃勃景象,光线从阴沉灰暗变为阳光明媚,地面从沟壑不平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黑脸帽衫男子的衣袖也变为红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第三,“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自强不息,勇于面对大灾大难,从来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们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二)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

1. 案情简介

案涉主体: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

案件背景:陈伟杰系快手APP用户,其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PPAP”的视频,并获较高点击量。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及陈伟杰的授权,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以下简称补刀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后快手公司以华多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理由之一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

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3. 法院论述

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本案中,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以及特效制作等内容,不属于对表演的机械录制,加之其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不是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亦不属于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形,故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且此种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另外,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在快手APP上发布,亦说明其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

综上,涉案视频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

对于华多公司提出的涉案视频时间很短故不构成作品的辩称,本院认为,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因此,华多公司此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华多公司另辩称涉案视频系对原曲视频的模仿故不具有独创性。对此,上文已述涉案视频与原曲视频虽在音乐和表演者动作上相似,但二者仍存在较多差别,涉案视频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的独创性,构成新作品。且对于演绎他人作品形成的新作品,即便作者未获原作者授权或许可而系侵权作品,亦不影响其主张对该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且其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传播形式。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专注为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3911364947

邮箱:beijingzhuanli@126.com

往期精彩文章回顾(点击蓝色文字可直接阅读原文)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更多精彩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云亭知识产权研究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