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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电影侵权,直播平台责任有多大?

张颖 陈安玥 林露 云亭知识产权研究院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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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YY”、“斗鱼”、“花椒”……各种各样的直播平台正丰富着我们的生活。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包括主播签约模式、合作分成模式和平台服务模式,其中大多数为平台服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巨大且分散、直播内容纷繁复杂、鱼龙混杂,直播内容侵权的现象层出不穷。面对主播用户即时性和任意性的直播内容,网络直播平台做管理者,如何有效监管?直播内容侵权,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全文共计3334个字,阅读时长约8分钟。


裁判要旨

直播平台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直播平台主管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即对主播的侵权直播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由于主播的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任意性,并且用户数量庞大,存在一定的监管困难,不能加重直播平台的审查责任。只要直播平台在事前做了一定预防工作,未对侵权直播行为进行推荐,并在事后做出合理应对,则应该认定直播平台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能要求其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4年6月15日,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签订《授权书》、《版权独占许可协议》,约定:爱奇艺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涉案电视剧的直播情况

2015年6月1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2015年度第三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以下简称《预警名单》),要求用户上传内容网站应禁止用户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盗墓笔记》在该预警名单中。在2015年6、7月间该剧处于热播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多玩公司的直播行为

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玩公司)系YY HD软件开发者。相关主播直播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YY软件提供给主播屏幕捕捉、录制视频等功能,将所捕捉的涉案电视剧《盗墓笔记》上传到YY服务器中,用户可通过YY HD软件同步观看主播直播涉案电视剧的内容。YY HD软件中有数十个主播直播涉案电视剧,收看这些主播直播内容的用户近两万,排名第一的主播有近8000名用户同时在线收看,涉案电视剧在多玩公司经营平台上直播受到了相当关注。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爱奇艺公司以多玩公司其侵犯其信息网络直播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6)京0108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认定多玩公司构成侵权。


五、多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73民终203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论述

焦点问题: 对于多玩公司是否存在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判断多玩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多玩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多玩公司对网络用户侵害爱奇艺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的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第一,多玩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为直播平台,考虑到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因此,平台提供者较难进行事前监管。而且从多玩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的YY HD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巨大,故除非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涉黄赌毒等内容可采取事前添加黑词处理等方式进行部分过滤外,多玩公司客观上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即时监管或全程实时监控。

第二,多玩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已经在平台上明确提示平台用户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告知涉嫌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该软件中也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投诉通道等保护机制,尽到了事前管理责任。

第三,从爱奇艺公司的投诉处理过程来看,多玩公司接到爱奇艺公司的投诉后于2015年7月6日即将“盗墓笔记”列为“黑词”,并对相关主播进行了惩戒,其处置并无不当。

第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多玩公司对涉案侵权的直播节目进行了推荐。

第五,虽然涉案作品是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6月1日在官网上发布的《2015年度第三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一,但现实生活中的权利类型、内容纷繁复杂,尤其是涉案侵权直播用户是利用直播平台屏幕捕捉技术进行侵权行为。多玩公司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可能被侵权的内容或者侵权人可能会采取的侵权方式。因此,以涉案作品为重点影视作品就认为多玩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直播平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显然不当地加重了多玩公司的审查义务。

综上,多玩公司主观上事前并无过错,客观上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应当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可归责于多玩公司。


实务经验总结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录音录像等作品的方式更为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越来越值得重视。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风起云涌,数量巨大的主播用户、纷繁复杂的直播内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主播直播内容如果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作为技术支持的直播平台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平台服务模式下,直播平台提供的是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为平台主播,拥有直播权限,可以由其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在这样的模式下,直播平台并不直接提供直播内容,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构成帮助的共同侵权,对侵权行为承担的多为间接责任。直播平台构成帮助侵权的要件包括:(1)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2)主观上具有过错,既包括明知侵权行为而放任的故意,也包括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直播平台为主播直播提供了技术支持,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主播直播的行为,如果直播平台对主播直播的侵权内容系明知或应知,而予以放任,或者没有做出必要的检测和筛选,就违背了直播平台的“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应当被认定为间接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断直播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直播平台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即直播平台对主播直播侵权内容的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首先,直播平台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直播平台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主播利用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或者是提供技术帮助等支持行为的,就构成了帮助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后,鉴于直播用户数量巨大,内容具有任意性,监管困难,设置了“避风港”规则,但其适用较为严格。直播平台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主播直播侵权内容提供了分享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如果断开了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明知直播的内容侵权后,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主播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为避免直播平台被追责,直播平台应当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和侵权投诉途径以及应对系统,及时发现和清理侵权内容,规避侵权责任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限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件来源

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7)京73民终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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