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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资格吗?——“田某诉家乐福、雅培公司垄断纠纷案”

张颖 迪丽努尔 云亭知识产权研究院
2024-08-26


案例报告共计5849字,阅读大概需要 32分钟

      本案是首例消费者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明确了消费者的诉讼资格,原告因没有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雅培公司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败诉,但是即使消费者作为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败诉了,也可以知道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正在进步,消费者作为原告但取证困难等问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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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颖 迪丽努尔



目录一、案件信息二、裁判要旨三、案情简介四、裁判要点五、实务经验总结六、相关法律规定七、法院判决原文八、延伸阅读



一、案件信息       案件文书:田军伟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等垄断纠纷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146号】合议庭成员:张晓霞(审判长)、张玲玲(审判员)、张晓丽(审判员
二、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为实现《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间接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有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资格。在《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雅培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该垄断行为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田军伟仍然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失与雅培公司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3年2月7日田军伟在家乐福超市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了雅培奶粉,并取得购物小票及加盖家乐福双井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2013年8月2日,国家发改委认为,雅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雅培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田军伟认为,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表明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通过非法的价格垄断协议,产品价格上升,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雅培公司对其他渠道的价格管控导致家乐福双井店的定价高于市场充分竞争时的定价,消费者也会被迫支出更多费用,于是田军伟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田军伟的全部诉讼请求。田军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田军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四、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家乐福双井店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民事主体为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和意思表示应该以外在表彰出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虽然实际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家乐福慈云寺店,但是当事人诉讼时需要举证对事实进行固化。(二)认定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第十三条所规定横向垄断协议,应以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前提。举重以明轻,限制竞争效果相对较弱的纵向协议更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必要条件。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针对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作特别规定,故通常来讲,依据固定转售价格协议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原告举证证明存在固定转售价格协议、协议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原告受到的损失以及垄断协议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一般的依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不同,本案属于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由于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是垄断利润的最终承担者,如果只允许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不能基于受损提起赔偿诉讼,将会形成非常不公平的局面,也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中也没有排除间接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在《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雅培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该垄断行为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田军伟仍然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失与雅培公司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五、实务经验总结   

国家发改委对某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后,资金不会直接补偿因其垄断行为而受损的消费者,消费者于是会采取民事诉讼救济的方式,本案明确了间接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有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根据大多数此类案件,往往以消费者败诉告终,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作为原告有取证困难、专业能力不够等问题,本案是首例消费者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明确消费者的诉讼资格,田军伟因没有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雅培公司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败诉,但是即使消费者作为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败诉了,也可以知道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正在进步。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七、法院判决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家乐福双井店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民事主体为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和意思表示应该以外在表彰出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田军伟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家乐福慈云寺店,但是取得的是加盖有家乐福双井店税务专用章的购物发票。虽然实际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家乐福慈云寺店,但是当事人诉讼时需要举证对事实进行固化。购物发票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凭证,家乐福双井店提供加盖有其税务专用章的发票,即应认为其对外表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家乐福双井店的营业执照显示,家乐福双井店为北京家乐福的分公司,家乐福双井店持续正常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财产,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事人基于程序利益选择以法人分支机构为被告,以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作共同被告均无不可。现原告田军伟仅对家乐福双井店提起诉讼为行使其诉讼权利,如果判决家乐福双井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解决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家乐福双井店提出的由于其不具有独立财产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雅培公司与家乐福双井店之间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条规定对垄断协议的定义适用于整部法律,因此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纵向协议,必须符合“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行为”才构成垄断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垄断纠纷审理规定》第七条,认定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第十三条所规定横向垄断协议,应以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前提。举重以明轻,限制竞争效果相对较弱的纵向协议更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必要条件。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针对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作特别规定,故通常来讲,依据固定转售价格协议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原告举证证明存在固定转售价格协议、协议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原告受到的损失以及垄断协议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与一般的依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不同,本案属于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执法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雅培公司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该协议具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雅培公司对《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项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推定《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项为真实。由于《处罚决定书》中未具体披露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依据的证据,处罚只针对实施价格控制的上游生产者,而不包括下游经销商。因此,单独依据《处罚决定书》难以认定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之间具有固定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但是,由于《处罚决定书》中已经认定雅培公司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雅培公司和家乐福双井店均认可在《处罚决定书》作出时,北京家乐福与雅培公司订立有《商品合同》,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之间执行该《商品合同》。如果要排除该《商品合同》属于《处罚决定书》针对的范围,雅培公司和家乐福双井店有义务提交两者之间的协议。
  雅培公司和家乐福双井店分别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商品合同》,其中没有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约定。虽然该《商品合同》规定有建议零售价,但是没有约定该建议零售价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商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根据第一页定义部分关于“累计标准采购价”和“单独累计标准采购价”的约定可以看出,《商品合同》约定的事项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田军伟购买涉案商品行为发生在该《商品合同》履行期间。同时,北京家乐福与其他奶粉企业签署的《商品合同》和北京家乐福与雅培公司之间的《商品合同》结构基本相同,为依据同一合同模板制作的合同,亦可以佐证该《商品合同》为雅培公司与家乐福双井店之间交易的依据。田军伟如主张《商品合同》及所附商品清单之外两被告之间另存在有其它约定应举证予以证明。综上,田军伟并未举证证明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之间的《商品合同》中存在固定转售价格的约定。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雅培公司与家乐福双井店之间存在垄断协议。
  三、田军伟作为间接购买者是否应获得赔偿
  田军伟主张即使不能证明雅培公司与家乐福双井店之间的《商品合同》属于《处罚决定书》的范围,但是由于其是雅培公司产品的最终购买者,而雅培公司受到了处罚,故作为消费者提起赔偿请求。其主张涉及的是学理上所探讨的作为间接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针对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问题。《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由于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是垄断利润的最终承担者,如果只允许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不能基于受损提起赔偿诉讼,将会形成非常不公平的局面,也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中也没有排除间接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在《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雅培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该垄断行为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田军伟仍然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失与雅培公司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田军伟主张雅培公司对其他渠道的价格管控导致家乐福双井店的定价高于市场充分竞争时的定价,导致其被迫支出更多费用购买商品,该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雅培公司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军伟的诉讼请求。


八、延伸阅读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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