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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版权协议风险大!这些坑传统媒体得赶紧填!

刘娟 传媒茶话会 2019-09-02

“没有签署版权协议,媒体在维权时可能面临维权主体不适格的尴尬。”


近年来,随着传统媒体版权意识的觉醒,版权保护日益得到重视。但在维权过程中,很多媒体却发现,因为没有和记者签署版权协议,导致版权归属问题难以确定,影响了维权进展。


不签版权协议究竟有哪些风险?


9月下旬,《传媒茶话会》对话重庆邮电大学知识产权实验室主任、副教授赵长江,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筹)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


不签协议,媒体可能连维权资格都没有!


“许多侵权案件,就是因为缺少版权协议这一关键证据,导致无法确认权利人,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重庆邮电大学知识产权实验室主任、副教授赵长江告诉《传媒茶话会》。


赵长江解释道,在版权维权过程中,不管是进行谈判和解还是提起诉讼,都应当首先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才有资格进行维权,常见的权属证明有手稿等。传统媒体若想要维权,由于作品上署名的是自然人(记者),往往要通过“版权协议”来确定作品版权的归属,否则媒体无法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合法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记者没有和媒体签订版权协议,著作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盈归属于记者本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确认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两大前提: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有一种观点认为,记者进行采访是利用了所在新闻机构的资源和资质,因此,记者的作品里应当属于职务作品,版权也就理当归所在单位享有。


真的是这样吗?


“记者的作品虽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因没有特别约定,其著作权利仍由记者本人享有。”杨帆解释道,记者的作品完成包括选题、采访、写作这些程序,主要都是由记者来主导创作的,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著作权属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记者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作品被侵权,媒体想要提起诉讼可能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尴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绝大部分新闻作品都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于作者(一般为署名记者)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在“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中规定: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他人未经单位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可以单独起诉;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与作者的约定行使诉权;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后发生侵权行为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


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情形下,作品完成的两年时间内,如果作品被第三方侵权使用,且该使用方式在媒体本身的业务范围之内,媒体和作者都可单独起诉,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在作品完成的两年之后,媒体则丧失维权资格。


徐凯透露,除署名权例外,多种著作权权利都可以约定,尤其是涉及财产权利及相关衍生权利的部分。如果媒体不与记者或其他作者签署版权协议,两年后将无法以机构名义禁止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相关作品。因此他建议媒体通过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及行使方式。


“如果媒体不与记者签订版权协议,除了不能进行版权维权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都将与媒体无关。”杨帆强调。


版权协议怎么签?这些重点必须要有!


“版权协议的内容,最重要的就是约定作者(记者)在工作期间,其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权利人为单位,同时明确单位有权享有一切收益及进行管理和维权。”赵长江告诉《传媒茶话会》。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保护,大的环境开始渐好。面对这一利好形势,越来越多的财经媒体清楚地认识到要想夺回主战场,让网络转载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除了要依赖高效的司法审判和严格的行政执法外,权利人的自省更加重要。”邹韧告诉《传媒茶话会》,传统媒体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利,首先应该与本单位在职记者签订授权合同,这样对维权才更有利。


那么,版权协议究竟该如何签?


杨帆认为,一份完整的版权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四个要点:

1、版权协议上记者的主体身份信息要与劳动合同上的主体信息一致。包括身份证姓名号码、入职单位、岗位、入职时间等。


2、约定著作权归属法人单位的期限和范围,在任职期间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完整地归属于法人单位等。


3、作品发表的平台需要罗列清楚,并明确记者在上述平台上发表的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均归属于法人单位享有。


4、附上记者身份证复印件。


“在审判过程中,相比单纯的劳动合同,法院会比较注重版权归属的证明材料。”赵长江告诉《传媒茶话会》。


版权保护不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事,更是所有记者编辑的事。现今版权保护难不仅难在维权成本高、赔付标准低,更难在媒体从业者没有版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现阶段的版权保护没有考虑到记者编辑的利益,在现行的考核制度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记者编辑的利益,这种现状不利于版权保护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传媒茶话会》认为,版权保护要想做好,就要让媒体的从业人员得到实惠,要让大家享受到版权保护带来的红利。这就要求媒体不仅要与自己的记者编辑签版权协议,更要在版权协议中明确记者编辑的权益,让他们同单位一起享受到版权保护的甜头。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人关注版权、关心版权,才能化版权保护的内部阻力为动力。


签署版权协议是维权的基础,合理分配权益是维权的保障。媒体要未雨绸缪,提前用合同、协议来约定和明确版权关系,让维权在有理有据的同时也更加人性化和公平化。


《传媒茶话会》编辑: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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