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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七成媒体用图片被起诉索赔,原因竟是它!!

刘娟 余嘉妮 传媒茶话会 2019-09-03

73%的媒体曾经或者正在因侵犯他人图片的著作权被起诉或被索赔。


数据同时显示,83%的媒体单位摄影记者拍摄的照片存在被他人侵权使用的情况,其中,77%的媒体并未进行维权。


这是《传媒茶话会》在“传媒茶话会媒体高层交流群”对一百多家媒体进行关于媒体图片版权侵权问题调查获取的数据。尽管调查样本规模不够大,但媒体版权意识薄弱由此可见一斑。与媒体对图片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淡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图片公司却高举起了图片著作权的维权大旗。


媒体是被动等着挨打,还是在自查自纠的同时重视版权建设?媒体对图片版权的认识还存在哪些误区?


3月上旬,《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行业报协会副会长陈国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


图片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四大认知误区需警惕!

 

一组来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知识产权案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


据了解,3年间该院所受理的涉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增长了6倍,图片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引人关注。


如果图片公司积极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3.0时代,那么一些媒体的著作权意识还停留在1.0时代——不够理解著作权。

 

☆☆☆☆☆误区一:网上没有署名的图片可以使用

 

中国行业报协会副会长陈国栋告诉《传媒茶话会》,协会中一家会员报纸的网站开设了有关生态环境的栏目,加之当时报社记者编辑的版权意识不强,往往直接上百度上去搜索一些风景照片放到报社的官网上使用。不料,却在去年收到了对方的律师函。


“这些图片都没有标明著作权人是谁,也没有说禁止使用。”陈国栋告诉《传媒茶话会》,报社的记者编辑就误认为,这些图片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无著作权风险的图片。


“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同意,并根据作者的要求支付报酬。”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告诉《传媒茶话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焦阳表示,各种搜索引擎上的图片没有标明著作权人及相关信息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只要著作权人掌握了证据,就可以起诉侵权方。

 

☆☆☆☆☆误区二:标明来源和作者就不算侵权

 

陈国栋告诉《传媒茶话会》,记者编辑为了防止有版权纠纷,每一张图片都尽量标明作者及来源,实在无处可查的便用“图片来源于网络”“资料图片”等代替,误以为这样就能免责。


焦阳律师表示,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即便注明了来源仍旧是侵权。

 

☆☆☆☆误区三:只要不是用作盈利就不算侵权

 

在问卷调查中,《传媒茶话会》发现,一些媒体认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图片并没有用作盈利,而且还起到宣传作用,因此不算侵权。


当然不对,著作权法限制的不仅仅是商用行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一般情况下都是侵权的,除非是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合理使用行为,除此之外的使用都不属于合理使用,都必须要经得作者许可,应作者要求付费。焦阳认为,虽然没有商用没有盈利仍旧侵犯了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十二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区四:涂涂抹抹、删删改改不算侵权

 

不少媒体人向《传媒茶话会》咨询,未经授权的图片如果进行调整、剪裁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对此,焦阳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图片大体分为摄影照片和美术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摄影作品,基本是使用了原作者的摄影作品原图或在原图基础上增加图层、调色、素材而产生的图片都属于侵权。而对于同一处场景的摄影作品可能出现不同角度的版本,不同的人也可能对同一场景进行相似地独创性拍摄,所以对于侵权摄影作品的界定要比较严谨。而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对原图的使用、临摹都属于侵权,也要结合临摹行为是否加入原创来界定是侵权还是改编。

 


防微杜渐,告别图片侵权!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告诉《传媒茶话会》,随着媒体旗下新媒体账号越来越多,加上一些报社没有专门的摄影记者,对图片的需求只会越来越大,稍一不慎便可能面侵犯他人著作权。


邹韧表示,媒体在使用图片时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那么,媒体在使用网络上的图片时该注意些什么?


2008年至2012年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三家报纸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后,给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提出了五条建议,可供参考:

一、健全制度规范,把关审核流程,建立、完善摄影图片使用和刊发的审核、备案制度;对由第三方提供的广告背景图片应该审核图片的来源、使用许可协议,坚决杜绝任意下载等非法使用行为,积极倡导知识产权正版化。


二、坚持事先审查制度,将新闻版面、广告版面包括背景图片、插图、题头在内的图片使用全面纳入审查范围,使图片采编、审核、定稿、刊印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保证图片来源清晰、权利人身份明确。


三、强化内部法务部门的审查职责,加强新闻、广告采编与法务部门对涉及版权事务的审核协调。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律实务的教育培训,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版权保护法律意识,尽力避免因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给新闻媒体自身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健全事后补救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因版权问题引起的法律争议发生后,积极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并在初步查明侵权事实后以和解的方式了结争议;对已经形成的诉讼,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此,焦阳律师建议,媒体使用网络图片和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一样,都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情况付费或免费使用。


陈国栋建议,一方面,各媒体要建立自己单位的图片库,记者编辑要尽可能将采访过程中的优质图片上传到图片库中,供本单位使用;另一方面,各媒体间可尝试通过版权保护联盟来建立共享图片平台,制定各媒体认可的图片使用价格,来减少侵权风险。  


邹韧提醒,在媒体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转载他人文章时,也要警惕转载文章中是否存在侵权图片,一旦转发的文章中存在侵权图片,媒体也要负责任。


同时,邹韧坦言,一些媒体有版权意识也愿意付费购买网络上的图片,但却找不到著作权人。这时该怎么办?她建议,媒体之间可通过版权保护联盟,建立公开、透明、畅通、便捷、安全的版权交易平台,方便媒体依法合理使用图片。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西城法院解读网络图片侵权典型案例:“不知情、非营利”不是挡箭牌  [N] 

[2] 何震,李培民 .  规范图片使用行为 预防媒体版权侵权 [N].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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