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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麻子,新闻报道中化名使用有门道

李磊 传媒茶话会 2021-02-02



新闻报道中,经常会看到不出现采访对象或当事人真实姓名,使用“李某某”“消息人士”“张三”等这类化名的情况。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化名?使用化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6月3日,《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妇女报总编辑孙钱斌、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学术顾问魏永征教授、民主与法制社江苏记者站站长顾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



哪些情况可以用化名?

化名就是出于特定目的或因为法律规定,在文章用假名、符号、称谓的形式,比如用张三、李四,代替当事人的真名。

姓名真实也是新闻真实的一部分。孙钱斌认为,“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应该坚持实名,不使用匿名信源或者化名,以示信源的可靠,体现媒体的公信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一些特殊情况,这也是媒体避免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的一种策略”

新华社编辑整理的《新闻报道常见差错提示》一文中提到,涉及到如下报道对象时,通常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有特殊要求情况下);4.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及HIV(病毒)携带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


孙钱斌谈道,还有三种情况也应该用化名:对于受害人,为保护其隐私;实名会对当事人或其相关人带来风险以及名誉、利益的损失;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定罪之前。

魏永征指出,“如果采访对象不愿意公开姓名,新闻报道中应该使用化名,这也是公民的权利”。

王辉指出,现实中,由于使用采访对象真人真名引发的纠纷也存在先例,如我国首例艾滋孤儿维权案——某报报道了某艾滋孤儿,记者未对该孤儿进行采访,也没有征得其临时监护人同意,就使用其真实姓名,后其监护人将某报诉至法庭,法院最后判某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抚慰金。



使用化名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于保护当事人或采访对象而使用化名,这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新闻伦理的表现,也体现出报道者的人文关怀。但是,由于无章可循,目前,化名的使用比较混乱。

顾娟认为,化名的不规范使用,不仅会削弱报道的真实性、降低可信度、减少读者的关注度,可能还会因为缺少要求,而使少数人以此编造假新闻。

使用化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 避免造成误解、猜测

顾娟指出,化名只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大体分为两种情况:全部化名,比如李星星;和部分化名,用保留姓氏的方式,如李先生、王女士等简单的称谓,两种现象。相较之下,全部化名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真名而引起误会。

另外,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也会引发侵权官司。

2001年9月5日至9月11日,某晚报以连载方式叙述了一个船务老板“刘山”的种种悲欢离合、人间闹剧的故事。原告认为该文中的两个人物就是她儿子刘某某和原告本人,遂诉至法院。

魏永征强调,使用化名时要以不可辨认为原则,避免被识别出真名,对当事人产生伤害、不利影响,或引发侵权纠纷。他建议,新闻报道中无法用真名,可以用姓氏加某、或ABC这种代号的形式,既可以保护当事人,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猜测。

2.必须显著标明化名
 
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应该明确标明,否则会被误认为是真名,甚至可能会被当成假新闻。

2004年某报报道了南通一对特困残疾夫妇的女儿考上复旦大学研究生的消息,反映这名女生自强不息的精神。十几天后,另外一家媒体也报道了该事件,对主人公采用了化名,却没有标明是化名,使读者误以为是假新闻。

一般来说,注明化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报道中提到一个名字时,在后面打上括号,注明“化名” 二字 ;另一种是在报道后面注明“本文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前一种方法用于化名人数少的情况下,后一种情况用在有多个人化名的情况中。


3.避免损害新闻真实

化名采访源,会削弱新闻的真实性和媒体的公信力,公众会质疑是否为假新闻源或捏造的采访对象。

孙钱斌指出,过多使用化名,会损害报道公信力,使用化名时,记者、编辑应该考量化名对报道公信力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有些化名,可能是记者采访不扎实甚至编造的。

顾娟也认为,在一些重大案件和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案件,要考虑到不宜使用化名的情况。比如,重大刑事案件、贪腐案件、经济案件,使用化名则会损害新闻真实性。

4.避免化名无效

顾娟提醒,要避免出现化名无效现象,比如一些拐卖案件的报道,虽然使用了化名,但报道信息提供了详细家庭住址和人物特征,读者足以推测出其真实身份时,化名也就失去了意义。


5.警惕化名信源新闻造假

通常,记者在使用信源时都应该指名道姓,还应该交代信源的背景和来历,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是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故意使用化名捏造出采访对象,那就是新闻造假

魏永征谈道,“滥用化名信源,没有去采访,编造采访对象,这是新闻造假行为,损害新闻真实,也违背新闻道德”。

国内某媒体记者在多篇新闻稿中采用卢先生、阎红(化名)等消息源,被证明造假,化名人物都是其家人。该记者后被调离记者岗位。2003年,《纽约时报》自爆家丑,揭露记者布莱尔36篇文章存在造假现象,而使用匿名消息源是重要手段之一。

魏永征认为,解决化名信源造假、制造假新闻问题,媒体要强化管理,编辑把关时要认真审稿,核实信源,同时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培养和教育。

本文图片由花瓣美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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