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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这样报道犯罪嫌疑人家属身份或面临严重后果!

叶莉 陈磊等 传媒茶话会 2021-02-02


今年8月,“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广泛关注。一时间,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官员身份也受到网友的热议和围观,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对其家属的“连坐式”指摘。 媒体在报道社会案件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曝光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官员、明星身份?曝光时,应注意哪些规范? 10月下旬,《传媒茶话会》联合《法治日报》视点新闻部对话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红星新闻深度报道中心副主编王春,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记者冯松龄。


能否曝光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官员、明星身份?
 
8月,“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关注。同一时间,犯罪嫌疑人洪某的家属信息也被曝光。
 
部分媒体相继刊发标题为“凶手父亲是司法机关干部”“犯罪嫌疑人父亲为南京司法局干部 目前正常上班”等报道,引发公众对其家属身份的关注和猜测。不少网友发出“搞司法的,孩子谋杀可还行?”“处长啊,活动起来能力也不小”等“连坐式”指摘和“特权”臆想。
 

网页截图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这涉及隐私权和舆论监督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在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不能曝光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确实涉及对官员、明星等特殊身份及背景的监督,因为他们有可能存在利用特殊身份进行司法干预的问题。”朱巍表示,现实情况中,大部分官员子女涉案的案件中,司法审判的结果是完全公开透明的。‍只是公众和部分媒体预先认为有影响,所以在案件宣判前,深挖、曝光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且认为这是公众监督司法的权利。

但这并非是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而是对司法可能存在不法行为或者是不当行为的一种预判的监督,这种预判的监督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用违法的侵权行为,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本身程序上就是不正义。”朱巍分析道。
 


红星新闻深度报道中心副主编王春告诉《传媒茶话会》,如果其家属在未参与犯罪且不知晓犯罪的情况下,于法于情理于职业道德,媒体都不该曝光,“媒体的曝光有时是舆论审判,不能让一个无辜的人成为受害者”。
 
郑宁表示,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在没有参与犯罪、干预司法的情况下,也依法享有隐私权。
 
二、涉及公共利益,存在司法干预、参与犯罪的事实时,可以曝光
 
“如果子女犯罪后,官员确实存在知情不报、参与犯罪、干预司法等相关问题,影响公正公开,那么媒体在事中、事后对其进行一些曝光、披露是没有问题的。”朱巍继续说道。
 
此外,郑宁强调,对于明星、官员这类公众人物,媒体在披露其身份和家庭背景时应当考量是否有公共利益。
 
“对于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来说,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受到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制约。”郑宁分析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记者冯松龄也说道,如果有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案情和家属官员的身份相关,如当事人因为其父亲是某领导,才导致其飞扬跋扈,那么,家属信息应算是案情的一部分,要做明确的交代。
 
2010年,在“我爸是李刚”事件中,肇事者李某在开车撞人后拒不抢救且态度嚣张,并说“我爸是李刚!有本事你们告去!”,企图利用其父亲的职务影响力来逃脱责任。对此,媒体对其父亲的身份进行了跟踪披露和曝光,以防出现司法干预的情况,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去年“孙小果案”中,也是因为其母亲、继父存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的事实,使得孙小果逃脱法律制裁,才有了媒体的深度反查、追根溯源,从而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和曝光。
 

曝光时,这些规范要注意!
 
但在很多情况下,一涉及官员、明星子女犯罪时,公众“仇官仇富”情绪很容易被不实的猜测和臆想点燃,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媒体在报道时,应该注意哪些具体的规范?
 
一、有限度地曝光,坚持比例原则和非必要性不做原则
 
王春表示,若该家属知晓相关情况甚至身涉其中,可有限度地曝光,比如化名、交代职务,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所涉何事,在所涉事件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等。但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大的原则应是保护未成年人等弱者、无辜者的原则以及尊重事实的原则。
 


朱巍说道,媒体在报道时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涉案家属做隐蔽化处理,‍尽量‍不要公布当事人真实、详细的身份信息,坚持比例原则和‍非必要性不做原则,也就是这件案子确实需要、一定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曝光,‍且应是有限度地曝光。‍
 
二、秉持着关联性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和真实性原则
 
“同时,媒体在曝光时也应秉持着关联性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和真实性原则。”郑宁说道。
 
关联性原则,即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联是判断标准,在不涉公共利益领域时,即使是公众人物,他也仍享有隐私权。
 
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如果进行跟踪报道、详细披露或者不负责任地发表不实信息,则公众人物无须承担容忍义务,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三、恪守传播伦理,强化法律意识,向公众传播法治思想
 
王春补充道:“机构媒体曝光犯罪嫌疑人家属身份时,常遭受质疑,此时应理性应对。当公众的质疑针对事实本身,比如报道不真实、不充分、不客观,媒体则需进一步挖掘真相,重物证,轻人言,为公众提供更多增量信息。但如果公众的质疑出于猎奇或者逐臭、逐丑的心理,则完全无必要迎合。在被质疑时,机构媒体应保持足够的定力和判断力。”
 


冯松龄提醒道,当事人涉刑事案件时,媒体报道犯案者、受害者家属信息时,尤其是官员、明星等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信息时,应注意必须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与人文关怀之间进行“均衡”。媒体不能为了吸引眼球或满足受众猎奇心理,进行过度报道或“揣测式”“标签化”报道,否则极易夹带感情色彩,引发负面舆情和虚假新闻。
 
朱巍建议,媒体要呼吁公众理智看待社会案件,避免出现人肉搜索、煽动公众的仇官仇富心理,产生舆论审判,“如果每一个个案的正义都需要用网络曝光和网络围观的方式来达到,那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作者:叶莉 《传媒茶话会》编辑;陈磊 《法治日报》视点新闻部记者;刘紫薇 《法治日报》视点新闻部见习记者

中图片由花瓣美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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