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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宾利女”到底姓啥?新闻报道如何防止“姓名打架”

陈莹 叶莉 传媒茶话会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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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6日,“深圳宾利女”霸占热搜榜,吊诡的是媒体报道出现了“打架”情况,部分媒体称呼当事人为“张某某”,部分媒体用的是“欧阳女士”。


不少网友蒙圈了,“难道有两个宾利女吗?”




社会新闻报道中应该用真名还是艺名?要掌握哪些原则?


6月7日,传媒茶话会对话法治日报评论部副主任凌锋,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方毅华,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君玲。


一、

称呼宾利女为“欧阳女士”错了吗?


这两天,#女子称开50辆宾利堵截被占车位#冲上微博热搜。

然而,随着事件发酵,媒体报道中对“宾利女”身份的措辞出现了两个姓氏——援引深圳国资委通报的媒体用的是“张某某”,转发某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报道的媒体用的都是“欧阳女士”。


某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报道中称呼“宾利女”为“欧阳女士”

深圳国资委通报中使用“张某某”

上述以“欧阳女士”称呼“宾利女”的媒体向传媒茶话会表示,“当事人对外自称欧阳与齐,是其艺名,实际姓名为张某某”。

媒体使用“欧阳女士”,用错了吗?社会新闻报道应该用真名还是艺名?

“更姓换名又不加注释,不太妥。还可能引发误解,导致真正姓欧阳的人被误伤。”法治日报评论部副主任凌锋解释说,对于批评类的社会新闻,在最初发生时,很多信息并不充分,很多情况还有待查实,特别是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反转新闻很多,“一般还是用‘真姓+某’的方式比较稳妥”。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方毅华表示:“基于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新闻当事人应该用真名。”对于深圳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国家机构发通报的情况,也应该使用真名,或者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等情况下,可在真实姓氏后面用“某”“某某”隐去名字部分。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君玲同样强调新闻真实性原则。她表示,作为官方机构(尤其是司法机构)其对个体的通报必须是真名,这是法律对个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但是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行为和司法机构对个体及其法律行为的认定不同,必须考虑到上述社会接受度与认知结构,所以,建议新闻机构在处理类似稿件的时候可以对通报中的称呼与其笔名进行相应的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做标注)在文稿中有所交代。在不涉及官方通报或司法问题的时候仍采用其笔名或艺名。”


二、

真名、化名怎么用?


真名、笔名、艺名、化名,名字太多,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概念:何为化名?

在新闻报道中,经常能看到“化名”的身影,它是媒体出于特定目的, 在新闻中不出现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而用其他符号代替的一种现象。

除了常见的在假名字后注明“化名”,它还有很多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姓氏+某”“消息人士”“业内人士”等。

媒体应在何时使用化名?

化名与否的本质,是平衡新闻报道和权利保护。”凌锋进一步解释说,使用化名的场景一般有两类。

一类是法律规定,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另一类是基于新闻伦理,比如对负面新闻有关消息源的保密,或公开姓名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对彩票中奖者的姓名保密,等等。

具体来说,诸如灾难新闻、犯罪新闻、婚恋新闻等各种涉及纠纷、个人生活秘闻等新闻时,出于对弱势群体(弱者、女性、大学生、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公开真实姓名可能产生负效应的要选用化名。

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涉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也要用化名。

涉及军事、科技等保密信息,也应使用化名。例如,“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七项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出于保密原因,隐匿报道对象的真实姓名。

方毅华建议,在新闻报道中是否使用化名、如何使用化名需要根据新闻事件和新闻对象进行具体区分。“对于名人的报道,可以选择大众熟悉的艺名、笔名进行报道,也可以在艺名、笔名后括号备注真名。对于普通人的报道,是否使用化名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备注清楚使用了化名以及其身份,避免因乱用化名产生误解,损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

 

三、

使用化名的三点建议


使用化名时怎样才能避免造成混淆?

1.遵循五个原则

新闻报道中用到化名时必须慎重选择、规范使用。

一是化名尽量不要与其他人重名;二是化名联想不到当事人,避免出现选用化名,发音还是当事人的情况;三是化名中不应包含民族歧视、封建迷信、生理缺陷等内容,也不要带有感情色彩浓厚的词汇;四是化名尽量简洁,不能太生僻拗口;五是化名使用不应过滥,不能不讲原则地凡事都用化名。

2.坚持化名告知原则

凌锋认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新闻报道的基础上,还应坚持化名告知原则,即:使用化名时要说明使用的是化名或艺名。

3.掌握使用化名的时机和方法

对于批评类报道,如果新闻刚发生,可以采取“化名不化姓”的方式,“张某三”“李某”这样的方式;如果权威部门介入调查后,应以权威部门公布信息中采用的方式为准;如果案件已经终审或事件已经调查清楚,且影响非常广,比较具有典型性,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真名。

“对于未成年人等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可以采取‘化名又化姓’的方式,比如用‘欧阳锋’代替‘张三’等,但此时必须注明使用的是化名。”凌锋解释说。

王君玲说道:“在报道时是否使用化名、艺名或笔名,要考虑到面向受众的传播效果,以清楚告知新闻事实为基础。像冰心、丁玲这样的作家或名人,用当事人的笔名或艺名没有问题,不会造成新闻事实的混淆。因为读者所知晓的笔名或艺名与媒介接触过程、社会传播、双向的心理认可、品牌认知等多方面的背景、复杂因素和过程等密切相关,已经形成相对固定和准确的对应关系。”

互动:您认为社会新闻报道中可以用艺名吗?


编辑|大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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