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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文生丨历史翻译与中国历史话语的构建与传播

屈文生 社会科学文摘
2024-09-04


摘要


历史翻译不是简单的语言转换,而是中国历史学同国外历史学在相互遭遇的情况下开展的多元文化交流。在“东方主义”作用下,中国历史学常被异化为“他者”,这提醒我们须运用历史的和批判的分析方法,认真反思“东方主义”何以在西方形成一种模式化的意识形态。

作者:屈文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自:《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9期


如何选择恰如其分的历史译名,是译者翻译历史文献时常面临的一大难题。历史文献的翻译(下称历史翻译)近似于政治文献的翻译,但译者常常无法把握立场。翻译实践中译者在选择历史译名时缺乏必要的历史素养而无意识地造成译作不合史实、有违原作史观或有悖原作史论的现象,即显性或隐性的“历史无意识”。“历史无意识”主要体现为译者缺乏恰当的历史观指导和缺乏历史理性等两种情形。

对于历史翻译而言,选择历史译名就是译者在选择历史立场。中国近代史文献的外译,要求译者熟悉大历史观、革命史观、人民史观、辩证唯物主义史观等历史研究范式;中共党史文献的外译,特别要求译者掌握正确的党史观;外国历史文献的汉译,要求译者熟悉现代化史观、“冲击—回应”史观与“西方中心观”等历史研究范式,以及相应的历史叙事模式和历史话语。译者只有养成历史意识,熟悉主要的历史观和重要的历史话语,并站在恰当的立场上完成符合史实和原作史观、史论的翻译,才能克服“历史无意识”。

 

历史观与历史翻译

 

在中国近代史上,越是重大的历史事件,西文中的记载和研究往往越多。但对同一历史事件的不同立场,会形成不同的历史记载与认识。比如,“太平天国运动”的常见英文译词有the Taiping Rebellion,the Taiping Uprising,the Taiping Civil War,the Taiping Revolution,the Taiping Movement,the Taiping Revolutionary Movement,以及the Taiping Heavenly Kingdom Movement等。

其中,the Taiping Rebellion作为“太平天国运动”的“套话”在英文世界中尤为深入人心。但从国家立场和革命史观来看,这存在严重问题。究竟是使用Rebellion(叛乱/造反)、Civil War(内战)、Revolution(革命)、Movement(运动),还是Revolutionary Movement(革命运动)来翻译,事关太平天国运动的历史定位和历史评价问题,亦关乎作品和作者的政治立场或国家立场等问题。要回答好这一问题,首先要熟悉中国近代史上的革命史观和王朝史观等历史研究范式。

在唯物史观未应用于历史研究之前,中国传统史学研究对历史的解释以王朝正统史观为主。正统的清王朝曾斥太平军将士为“匪”“逆”“贼”“长毛贼”等,反映的是王朝史观。但清末革命党人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并抨击“成王败寇”说,将太平天国运动表述为一场汉族推翻满族统治的“民族革命”,反映的是民族革命史观。

新中国成立后,历史学界否认太平天国运动为“民族革命”“宗教革命”或“政治革命”,而是认为其性质是旧民主主义革命,该类成果反映的是唯物史观、革命史观。在新中国的历史唯物主义话语体系中,“太平天国运动”被视作是“革命”“运动”或“革命运动”。只有清统治者和站在清统治者一方的西方人,才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描述为“叛乱”“造反”。因此,“太平天国运动”宜译作the Taiping Heavenly Kingdom Movement。

可见,“叛乱”还是“起义”,“造反”还是“革命”的叙事冲突,体现出唯物史观、革命史观与王朝史观的二元对立,而“运动”一词最能反映革命史观。假使译者具备良好历史素养,在革命分析理论指导下,仍将“太平天国运动”译为the Taiping Rebellion,这就不光是原作史观不正的问题,而是译者的立场出现重大偏差的问题。

类似的,“义和团运动”的英译也考验译者的史观和历史意识。历史学家翦伯赞将义和团运动称作是“一次自发的农民反帝爱国运动”。那么,西方人将义和团运动称为the Boxer Rebellion,完全不合乎新中国的历史话语体系,与唯物史观和革命史观相悖。因此,当中国译者受托,将事关该运动的官方文献翻译为英文时,切不可用最流行的the Boxer Rebellion,而用the Yihetuan Movement或the Righteous and Harmonious Society Movement等。

总之,历史翻译须恰当反映出原作的历史观。在翻译诸如太平天国运动和义和团运动等历史事件时,首先需要从众多常用的译词中辨别出原作实际表达的史观。因此,要想做好历史名词的翻译,有时需要译者具备某种“先见”,并站在某一特定的立场上。

 

历史理性与历史翻译

 

要克服因“历史无意识”带来的选词困难,译者除了须掌握主要历史观或历史研究范式外,还要具备历史理性。历史理性是史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例核心术语,也是经典主题,是指人们在面对历史时所凭借和展示出来的认识、领会和把握过去的精神结构与智力装备。历史理性提醒历史翻译者客观理性地看待历史,并具有历史常识、历史知识和“历史感”,从而在选择历史译名时更能贴近或符合历史本质。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具备的能力,而是一门技艺。

(一)意识形态、史识与历史翻译的政治

历史译名的选择是一个决策过程,是选择意识形态或“世界观”的过程。翻译历史文本名、历史地名、历史概念或历史事件名时,特别需要清楚自身的文化身份与立场,建立翻译价值观,明确翻译的使命,并特别注意站到正确的政治立场、国家立场或斗争立场上,尤其要贴近历史常识与史实。

地名常作为确认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标志,恰当的命名与翻译是国家话语权的展示,可以表达行为主体的立场并体现命名国的主权。地名的使用实际隐含使用者的意识形态主张或其所在国的对外政策,因而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可能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特定历史地名的翻译由此变得十分紧要。比如“琉球”宜译作Ryukyu Island,不应翻译为Okinawa(即冲绳岛)。“台湾”宜译作Taiwan,而不应以奉陌生化的译名Formosa为时尚。Formosa(“福尔摩沙”)是葡萄牙殖民者途经我国宝岛台湾时的一种任意称谓(即美丽的岛屿),是一则烙上殖民印记的历史名词。

译者掌握译名选择的权力,译者的主体性和意识形态主张均可体现于译者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更体现于译者抉择的结果之上。以中俄1689年《尼布楚条约》等重要历史文本名的英译为例。1689年(即康熙二十八年)8月22日,中俄两国代表在原属中国疆土的尼布楚(今俄罗斯涅尔琴斯克),订立中外关系史上第一个边界条约——《尼布楚条约》。该条约将原属中国的尼布楚一带划归俄国。今天英语世界多用the Treaty of Nerchinsk翻译该条约,即条约订立地尼布楚划归俄罗斯后的俄语名涅尔琴斯克。问题是,在该条约订立时,尼布楚仍属于中国,因而应当使用“尼布楚”而非“涅尔琴斯克”命名。本着尊重历史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原则,《尼布楚条约》应译成the Treaty of Nipchu/Nebuchu 1689。

以上是假设译者在“历史无意识”情形下该如何进行译名选择的讨论。但译者在了解原作历史观的情形下,却有意通过历史译名的选择歪曲原作或对原作进行遮蔽,则是另外一回事。

总之,历史翻译须把握原作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评论(即史论或史识),译者的评价会体现译者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的立场;任何译文都体现译者的评价,即译者主体性。如果译者有意识地选择有悖史识的历史译名,以蓄意改变原作者或原编者之史观或史论的,关系到的是翻译伦理甚至侵权问题,则不属于本文主要讨论的“历史无意识”范畴。

(二)历史翻译与“历史感”

当然,历史翻译也不总是需要立场。更多的时候,译名的选择在立场妥当的前提下,须依赖译者的“历史感”,也即译者对历史知识的积累或是历史常识的运用。历史译名的选择须贴合历史常识、历史知识与史实。

历史常识、知识往往寓于历史的基本要素和细节之中。这里以中国近代史若干条约类历史文本名的翻译为例。Treaty一般译为“条约”;Convention常与中文“公约”对应;Protocol常对应的是“议定书”。在历史翻译的汉译英实践中,中国近代史的若干不平等条约并不总是译为Treaty。

《南京条约》(或称《江宁条约》)的英译是the Treaty of Nanking,这在翻译实践中没有问题。但《烟台条约》不宜译作the Yantai Treaty;《辛丑条约》也不宜译作the Xinchou Treaty。在英语世界里,《烟台条约》被称作是the Chefoo Convention;《辛丑条约》则是the Boxer Protocol。二者之所以合理,除清季旧约章以外文本作准这一事实外,在于能够有效地与Treaty区分。确切地说,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存有差异。

Treaty经一国外交代表代表本国政府签订后,一般要经过本国立法机关审批的正当程序,这样的程序可确保新订条约与本国立法相协调,即与本国立法不相冲突;其修订也需要本国立法机关同意。因此,Treaty 主要指国家间达成的重要协议,例如同盟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Convention本质是专约,一般是国家间就专门问题达成的协议。Protocol属于外交协定(diplomatic agreement),主要用于解释、补充、说明或改变主要条约或专约的规定,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Treaty,其生效和修订都无须经立法机关批准。

清季中国统一用“条约”翻译上述Treaty、Convention或Protocol。主要因为最早的译者对于它们具体的法律性质不甚清楚,故概以“条约”来译;严格说来,有些属于误译,不符合法律翻译的等效原则。

总之,历史翻译须尊重历史,不能背离真实的历史和历史事实(即史实),要做好历史文献翻译,需要译者具备技艺理性,即将自然的推理能力长期运用于特定领域而形成的能够更为敏锐地判断、处理该领域事务的专业性观察、推理、分析、判断能力。换言之,历史翻译者不能依靠自然的直觉和所谓的“语感”,而要依靠重逻辑、重理性的“历史感”,即训练后获得的专门历史知识和技能。

 

历史翻译助推中国历史话语的

构建与传播


“翻译的历史与历史的翻译”是富有生命力并有很大成长空间的研究领域,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学界谈“翻译的历史”(翻译史)多,谈“历史的翻译”(历史翻译)少。即便翻译史也算不得显学,更何况历史翻译。但这不意味着历史翻译不重要。相反,历史翻译有助于讲好中国历史故事,有助于中国历史话语权的构建与传播,有助于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

历史观构成立场,立场宣示历史观,历史观和立场主导了译名选择。中国历史话语的构建,事实上离不开某种“先入之见”、历史意识和历史观。

第一,构建历史话语,须具备对待史实的某种“先入之见”,并以此来消解或对抗另一种“先入之见”。

长期以来,中国被西方先入为主地作为理想的“他者”,被二元化地同西方对立起来。西方人建构“东方主义”(Orientalism)的理论基点或观察视角恰是 “东方”的对立面“西方”。如此一来,历史翻译者如选择西人最广为使用的提法,并简单以受众的接受能力为标准来确定历史名词的译名,意图采用受众习惯的、可理解的方式翻译,就有可能会淡化或歪曲中国原作的立场。这时的翻译很有可能被操纵者用作文化重构的工具。

因此,历史翻译不能跟着西方说,甚至不能跟着西方汉学走。讲好中国历史故事就要认真对待历史的跨语际书写与跨语际翻译,须认真对待革命史观和现代化史观的分野。历史翻译有时看似有多个译词供选择,实则没有选择。译者须以某种“先入之见”或立场表达,与国家立场保持一致。

第二,历史话语的构建,须具备对待史观的历史素养和历史意识,并以此来消解“历史无意识”。

历史意识是反思的和批判的。历史意识在场,可确保译者具备反思或批判的能力。但历史意识并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具有丰富的感性成分,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一个历史叙事必定包含史家的政治立场和伦理观点。历史意识是对历史叙事的认知与反思能力。历史翻译者作为语际之间的历史叙事者,首先是接受者,然后才是输出者,而在接受与输出间,就需要反思与批判。根据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翻译是一种权力,但历史翻译者只有具备恰当的历史观与历史理性后,才能构建出恰当的历史文本,才能行使好译者的权力。不受历史观指导的历史翻译,不啻于对历史事实的一种强制阐释,不仅无法反映原作的立场,最终还会尴尬地沦为穿凿附会。

第三,历史话语的传播,离不开历史翻译,特别是历史文献的对外翻译。

在国际关系波云诡谲的时代大背景下,加快构建“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以及“体现系统性、专业性”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十分重要。如何提升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学术话语权也是题中之意。寻求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主动对外翻译,是中国学术在全球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格局下构建自我表达的重要方式。

历史翻译不是简单的语言转换,而是中国历史学同国外历史学在相互遭遇的情况下开展的多元文化交流。在“东方主义”作用下,中国历史学常被异化为“他者”,这提醒我们须运用历史的和批判的分析方法,认真反思“东方主义”何以在西方形成并逐渐成为一种模式化的意识形态。我国应当拥有自己的历史话语体系,而历史翻译可以为这一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指引、参照,并有助于推动东西方文明的多元互动、互鉴。我们应以唯物史观为指导,通过历史翻译,讲好中国历史故事,构建好中国历史话语体系,传播好中国历史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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