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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保险公司欺骗大陆人?——这事儿和你有啥关系

童博士 T博士教你买保险 2021-07-25


童博士/文


2018年4月26日,有人在香港海港城BC保险公司楼下拉横幅抗议。这事儿,这几天在保险业内广为传播,有人评论说此事“对整个香港保险业都有重要影响”。


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客户先生为次子在香港BC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两年后孩子被诊断为白血病,客户向香港BC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赔,取消保单,返还保费,理由是未如实告知既往症:


客户先生不服,于是申诉。BC保险公司复核还是拒赔,理由如下:


客户先生不服,向香港保险索偿局投诉,但是因为索偿额度超过100万港币,索偿局拒绝受理。如果诉诸法律,香港的律师费非常高,于是,有了文章开头拉横幅这一幕。


我们身居大陆,对于这种拉横幅这种维权途径,并不陌生,但是在香港,这个事件被称为是史上第一场“保闹”,有的媒体直接将此称为“海港城事件”(见《21世纪经济报道》5月4日)。海港城在九龙尖沙咀,是香港最大最繁华的购物中心和名牌集中地,也是香港保险公司最集中的区域。

很多大陆保险销售人员,纷纷转发此事,一边倒地借此攻击香港保险,抬高大陆保险。在我看来,这件事更多彰显的是香港和大陆两地保险法规差异性。

这几年,大陆居民赴香港买保险经历了一个过山车式的发展。2013年内地居民赴港投保的新造保费首次超过100亿港币,此后一路飙升,连年上涨,2016年新造保费达700多亿港币,2017年开始,急剧下降,降幅达30%多。

在香港保险最火爆的2014-2016年,海港城的这几家保险公司整日宾客迎门,上下电梯的客户多到招致同一写字楼其他商户的投诉,多到要在海港城另租酒店场地接待客户签单。

大陆居民投保的香港保单有两类,一类是储蓄险,看中的是美元配置和收益(收益率的宣导是香港储蓄险销售误导的重灾区,这个暂且不表);一类是以重疾险为代表的人身险。这些重疾险会逐渐进入理赔高峰期,类似上面的拒赔绝不仅仅是孤例。所以,我借这个事件,梳理一下两地保险规则的差异。

先根据公号“香港保险圈”发布的信息,按时间顺利捋一下整个事件,从客户与香港保险首次结缘开始:涉及的重要文件,我贴在下面。

孩子第一次住院,从门诊诊断和出院诊断可以推断,孩子是因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求诊,门诊血常规发现“三系减少”,三系即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住院诊断除了上呼吸道感染,还有其他诊断:幼儿急疹、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


2015年9月,客户在BC保险公司为次子投保的产品,一份是储蓄险。年交近8万美元,5年交,附加医疗险、意外险:


一份是重疾险,保额10万美元,如果投保后10年内出险,额外赔付5万美元。

从保单结构来看,我绝对相信客户先生没有任何骗保的动机,否则不该买这么多储蓄险。

2016年12月,客户次子第二次住院,向BC公司提出医疗险的理赔,顺利赔付。这是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为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该病症主要是由EB感染引起的急性自限性传染病。同时怀疑脑炎,但未确诊。


第2-6次的住院记录,很遗憾,第6次(也就是最上面的那份)出院诊断被盖住了。


这是第7次住院,怀疑白血病。随后在南方医院,被确诊。



事件梳理完毕,客户先生家这几年颇多波折,孩子几番生病住院,还要经历巨大的磨难,对家人真而言也是莫大的考验。家有小宝的,都能想见到背后的不易。


孩子的那份重疾险是不是应该赔付?回答这个问题,要牵扯以下话题。


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在香港成为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得赔付。


大陆《保险法》第16条对不可抗辩条款有统一的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有前言后语,如果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体况、且未告知的部分足以影响到核保,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从条款本身而言,是有有争议的——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况。是不是投保人如果故意隐瞒体况,只要挨过两年出险,保险公司就一定的赔付呢?当然不是!在司法实践中,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或不赔的都有。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桂芳芳律师统计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判决保险公司要赔付的,有689件;判决可以拒赔的,有160件。


所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是有可能导致拒赔的。


这是大陆的情况,香港呢?香港《保险业条例》中并没有对“不可争议条款”的统一规定,每家保险公司的该条款都有差异。


这是香港友邦的,除外了客户欺诈或欠缴保费,以及附加的医疗险、住院险。



这是香港保诚的,也是将欺诈、附加险等作为“不可争议条款”的除外情况,其他的像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吸烟情况,即使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诚的重疾险居然也不适用于“不可争议条款”。



这是香港安盛的,同样是除外欺诈或欠缴保费、含有重疾保障的附加险等。


这是香港大都会的:



这是香港宏利的:



基本上,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都会将投保人的欺诈排除在外——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有欺诈行为,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拒赔。


未如实告知,是否都会导致拒赔?


不一定。


首先,要看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决定。其次,要看未如实告知,原因是否合理——是无心之过(例如因为年代久远,合理遗忘),还是蓄意为之。


借香港保险投诉局2026-2017年报上的一个未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案例,看看官方的意见:



就海港城事件这个案例而言,孩子第一次住院时,父亲正在监狱服刑,而且首次住院的主要原因是上呼吸道感染,客户并不知情也是有可能的。客户应该也据此申诉了,否则不必拿出服刑判决书,但估计BC保险公司未采信。


至于首次住院被诊断的“继发性血小板减少”和白血病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和拒赔没有必然关系。因为即使隐瞒的体况,和出险的疾病没有必然关系,也会影响保险公司核保。香港保险投诉局年报中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客户没有披露自己乙肝携带,后来发生乳腺癌,保险公司拒赔。客户投诉说乙肝携带和乳腺癌没有必然关系,但是没有用,投诉局还是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医疗险能赔,为啥重疾险不能赔?


海港城事件中,客户次子2016年-2017年向BC保险公司提出了5次住院理赔申请,均获赔付了,尤其是2016年12月份客户次子的住院记录上显示是“第2次住院”。如果保险公司推断一下,第一次住院要么发生在投保之前,要么发生在投保之后。如果发生在投保之后,客户有住院险而不去申请理赔,有违常理。



我个人觉得,如果BC公司在客户第一次提出住院医疗险理赔申请时,就以有未告知事项拒赔医疗险、解除重疾险,是无口厚非的。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证据或逻辑证明自己不知道孩子曾住院,BC公司当然可以拒赔。


但是,客户第一次理赔申请被核准了。我当然能理解,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例理赔申请都做详尽的调查,尤其是理赔金额比较小——行政成本不允许。但正因为住院险赔付了,重疾险就应该赔付——即使BC公司吃了哑巴亏。理由是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禁止发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我举个例子说明禁止反言原则,是同事几年前帮客户处理的案子。


某MM通过同事投保了一份意外险,条款上写着意外医疗不赔宫外孕。某MM没留心到,不幸宫外孕了,找到我同事。同事说那就申请试试呗,结果出乎意料,顺利理赔了。(核赔人员该被保险公司打PP


客户MM于是下一年继续投保,悲催的是,又宫外孕了。还是提出理赔申请,理所当然——拒赔。同事以客户名义帮她写了一纸申诉给保险公司,大意是:你去年赔了宫外孕的医疗费,我是基于去年的理赔才继续投保的,再次投保时你又没专门和我说明宫外孕不赔。所以,你得赔,否则我找保监会投诉去。


结果,保险公司黯然神伤地再赔了一次。


据说拉横幅以后,客户和BC保险公司重新谈判了,希望禁止反言原则能为他争取好的结果。


你觉得BC保险公司该赔吗?



我觉得从条款上来说,BC保险公司不赔,也站得住脚。但是如果赔付,会更有人情味儿。请不要忽视两个细节:


一,孩子第一次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时,父亲确实在服刑,一年后才出狱,有不知情的可能性。


二,不要忘了,客户在BC保险公司还投保了一份“隽升”储蓄险啊,年交保费约52万人民币,五年累计保费260万,即使孩子白血病了,这份保费还得交,否则前期保费几乎就打了水漂。孩子患的是幼年型粒-单核细胞白血病((JMML),很悲伤地说,预后不好。


而这份储蓄险的身故赔付金,要到第7年左右,才和总保费基本持平。所以,BC公司的拒赔决定即使合法,也会让很多人伤心。


不管是香港,还是大陆,都可以通融赔付。期待客户能和BC公司争取好的结果,更希望孩子能挺过这关。


最后,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想说,也是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吧——


1.不管香港还是大陆,投保时请务必如实告知体况。在大陆隐瞒体况,也是会埋下拒赔风险的(别忘了上文提到的律师统计)。遇到那些和你说“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得赔付”的人,请想一下ta到底是在维护你权益,还是想赚快钱。


2.鉴于香港保险健康告知比大陆更严格,为避免有拒赔隐患,请已经投保的客户再检查一下自己的投保单,如果未告知的情况,可以补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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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博士:中山大学博士,保险经纪公司高级合伙人,全球寿险行业顶尖荣誉MDRT(美国百万圆桌)会员,专注于为新中产之家定制保障方案。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一流高校,博士2名、硕士6名,拥有法学、医学、会计学等背景。我们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我们只忠诚于客户利益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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