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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检察实践劳役代偿举措,推动受损生态资源有效恢复
劳役代偿修复公益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在案扣押的木质船舶1艘、发电机1台及抄网1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本地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受损水产品资源修复所需费用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用于宁德市蕉城区域内生态修复)。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进行劳役代偿公益服务120个小时。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0日,被告林某某在禁渔期间违反水产资源管理法规,驾驶自有木质船舶至宁德市蕉城区漳湾海域使用发电机及抄网进行电鱼捕捞活动。同日,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海面巡逻过程中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林某某,并扣押木质船舶1艘、发电机1台、抄网1根及部分渔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时,可能存在因被告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高额赔偿金,导致资金难以到位,未能真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情况。因此,为了更好实现环境修复目的,检察机关在征询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意愿及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意见后,积极探索以“劳役代偿公益服务”方式来修复受损生态,并通过事前协议、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方式确保修复效果,一方面可有效缓解被告人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方式开展生态保护宣教,让赔偿义务人体会生态保护的艰巨性。
来源:蕉城检察
责编:王诗琦
审核:林裕顺 黄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