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他们出手为村集体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感谢检察院,多亏了你们的监督,给了我们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感谢你们认真履职,压在我们心里4年的石头总算落地了。”日前,宁德市蕉城区马山村、官井村委会委员及村民代表们先后来到宁德市检察院和蕉城区检察院,送上写有“为民办实事、真情暖民心”“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村民们争相紧握检察官的手,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这已是两村村民就同一个案件第二次送上锦旗。锦旗背后的故事,则是一起由蕉城区检察院提请宁德市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纠纷案。该案经法院再审后依法改判,为村集体挽回了近千万元的损失。
村委会委员、村民代表送锦旗致谢检察院
合作开发引发纠纷
2014年,马山村、官井村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村委会提供村预留地、房地产公司提供开发建设资金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后因上述预留地通过公开拍卖被其他主体竞拍获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房地产公司遂于2017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村委会共同向公司支付前期运营费损失1971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2018年1月24日,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由村委会应当向公司支付前期运营费损失1379余万元。
该案涉案金额大,涉及村集体利益损失问题,马山村、官井村群众反映强烈,多方信访、申诉,并向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提请宁德市检察院抗诉。
检察履职提出抗诉
宁德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村委会对合同不能履行承担主要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且该案件涉及到村集体利益问题,关乎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及时妥善予以解决,才有利于矛盾化解。但案件既过了上诉期,又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
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回应百姓关切,介入监督?如何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这些问题摆在了宁德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面前。
办案就是办民生,民事检察监督的价值之一就是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防止其正当权利被侵害。经过多方了解,经办检察官了解到,原审诉讼程序中,由于村委会没有及时缴纳上诉费用,案件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结果与两个村的村民利益息息相关,而村民们却无法主张权利救济,这也是这些年,两个村的村民不断信访、上访的主要原因。
为了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的烦心事,宁德市检察院决定依职权提起抗诉,帮助广大村民群众主张权益,进行维权。
法院改判挽回损失
因该案涉案标的比较大,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又各据其理,该案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全案卷宗,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抓住争议焦点、分析证据、研究法理。经全面审查后,宁德市检察院认为合同双方有约定村委会的义务之一是向相关部门明确表示该宗地块须以合作开发项目的模式挂牌,且有证据证明村委会已履行了该义务。而采用何种方式出让土地系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归责于村委会。故原审判决认为村委会构成违约,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遂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该案被发回重审。审理后认为与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合同是因为所涉地块被他人拍卖所得,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双方对此均无过错。但公司主张的土地征用、拆迁赔偿款、前期工程费等是必要支出,且村委会属于受益人,按照公平原则,改判村委会向公司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前期工程费用及合理经营费用损失等共计417余万元及利息。
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后,经法院改判,为村集体挽回了960多万元损失。
至此,这起历时近4年的民事纠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记者 王淇锋 特约记者 冯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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