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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亲,网购那些闹心事儿你遇到过了么!

2017-03-14 济宁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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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网购真是火得不要不要的!连虔法君这样不爱网购的人,每个月都要被快递小哥召见几回。很多时侯还没有拆开包装,快递小哥就已经绝尘而去!

也有好几次,虔发君发现购买的东西都不太满意,要么是质量太次,要么是货不对板,但是觉得退货麻烦也就罢了。好吧,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虔法君就和小伙伴们唠唠网购维权的事儿!先上一个案例:

小王是一位网购达人,看到某网络书店推出“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活动后,就下单购买活动书籍两本,该网络书店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但此后却以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交付书籍,就把网络书店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络书店未提交有效证据,且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认定合同成立,判决书店限期应交付书籍。

时下,网购已成了网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享受网上购物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又会时常遭遇到支付圈套、实物与宣传图片不符等情况,网购如同“雾里看花”,一不留神就会陷入“网购”陷阱”。近三年来,赣州两级法院共审理消费纠纷案件76件,其中网购消费纠纷案件11件。结合审判实践,我们总结网购主要存在以下陷阱,快来看看:

陷阱之一

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不一致:或成交价格高于广告中宣传的价格,活动过后价格更低的有木有!或者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某种商品,不给赠品的有木有!或者收到的商品不具备商家承诺的功能等,大多时侯我们都怪自己没看清的有木有!

陷阱之二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消费者已经根据网站所标注的信息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进而称合同未成立,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这个挺专业,反正卖家说了算!

陷阱之三

商家没有依约发货:极个别商家在商品断货后为增加销售量,追逐更多利润,不惜隐瞒实情,向消费者虚假承诺能够按时发货,而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因无货可发,便以各种借口搪塞,迟延发送货物。这个任性的卖家,你在那头得意的笑,我在这头焦急的等,你造吗?

陷阱之四

商家不按承诺退货退款:消费者称自己在下单时商家作出了一定期限内退货退款的承诺,而在真正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时,商家会否认曾作出此类承诺,或找各种借口拒绝退货退款。随便拿个理由就拒绝退货,我不给你好评,你还纠缠我、骚扰我的有木有!


和传统购物方式不同,网络购物具有跨区域、虚拟化、取证难等特点,导致维权存在重重障碍。为防范小伙伴们落入网购陷阱,虔法君为大家支支招儿吧:

防骗招数大放送

第一,在网购过程中,小伙伴首先应当选择有信誉的网站购物,不盲目选购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并且仔细阅读网站的相关条款及货物说明,仔细产看该网站上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下单之前慎重考虑。爱贪小便宜,必定吃大亏!

第二,在网购下单前一定要查看卖家的信用。卖家的信用是整个交易的基础,看卖家的信用,首先要看好评,好评不是越多越好。其次好评的内容和回复好评的内容,还要留心卖家对差评的解释,最后再确定是否下单。自吹自擂过头了就容易露出马脚的!

第三,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例如交易记录和交流记录。支付时要选择信用较好、有保障机制的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时不轻易相信他人,不泄露账户信息;对于交易的电子单据和卖家信息,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你的所有努力,将来都可能让你的维权更加自如!

第四,要用好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把尚方宝剑。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过,退货的邮寄费用,要麻烦小伙伴们自己掏腰包了!

第五,当网购纠纷发生以后,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小伙伴要是起诉,还是挺便捷的!

最后还要提醒一下小伙伴们,如果提起诉讼,肯定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在产生网购纠纷时,首先应当与卖家及时沟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或工商部门维权,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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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宋恩学 主编/周中祥 编辑/王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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