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民法典》——另类解读系列(一)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民法典、区块链、互联网行为模式、信任机制、法条解读
本文约3790字,大概需要阅读1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人们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社会生活被其所覆盖,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那么它和区块链怎么能扯上关系呢?笔者一方面作为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又作为对区块链感兴趣的人士,不得不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不过,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关系还真不是“扯”出来的。因此,作为一种另类漫谈或者解读,从本期开始,我将为大家扯一扯这里面千丝万缕的关系。首先声明,本文及后续文章均不是严肃的论文,并没有对逻辑、出处、行文等进行严格的设计,权当各位闲暇之余的轻松阅读,不到之处,还请见谅。
既然我们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那我们来看看当今的社会生活,离得开手机、互联网和大数据么?离得开无处不在的技术么?先从人的出生说起。现在的母亲,从有宝宝开始,就需要到医院做定期检查,用手机预约、用手机缴费、用手机打印检查单据,所有的检查记录都基本不是手写的,是医生在电脑上完成的。呱呱落地那一刻,一个人生档案就开始形成了。出生证,想必很快会成为电子化的,再往后“从前有座山······”,我就不啰嗦了。可以看出,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手机(未来叫啥不知道)、互联网和大数据了,或者说社会生活、社会行为、社会交往方式已经越来越电子化、数据化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将不得不关照人们行为方式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规范以及引导。
而区块链似乎已经开始引领了新时代的互联网行为模式,旧的互联网时代已经悄悄转身,新的互联网时代悄然走近。怎么理解呢?我们从《民法典》最开始的法条说起吧。《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说的是调整对象,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先看看“人身关系”。区块链作为一种可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点对点的网络,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主要的应用就是存证或者证明作用,因为其防篡改、时间戳等技术特征,能够保证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区块链虽然不能决定人的出生、上学、结婚、工作等,但在“人身关系”方面,它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这么说把,我们每个人都有个人档案,将来你的个人档案将采用区块链技术,你可能再也不用跑到医院、学校、公安局、民政局去开啥证明了,所有的记录都在链上。
你或许会说,现在好像也大部分可以电子化了呀?是的,但是现在的电子化是依托于一个存在“中心”的网络,比如医院的网络,学校的网络,但如果医院的网络瘫痪了,怎么办?如果学校的网络技术人员将你的成绩单修改了怎么办?说实话,很难查。虽然法律可以禁止相关人员对数据进行篡改,但也无法完全防止个别人甚至黑客为了某种目的而篡改相关数据。而区块链的技术,恰恰是可以做到防篡改的。此外,你也不用再证明“你是你”、“你爸是你爸”这样的“脑梗”问题了,因为在区块链上,只有掌握私钥的人才能获取相应的数据,你能获取相应的数据,就已经证明了“你就是你”。因此,身份证明、人身关系证明(户籍、婚姻、家庭关系、在职、离职等)将来会采用区块链的技术予以存在。
再来看看“财产关系”,区块链运用在财产关系领域更将是大显身手。我们此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区块链与传统互联网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价值交换。传统的互联网是无法充分实现价值交换的,其仍然停留在信息传递的层面,无法解决价值交换的问题。玩儿过比特币就知道,这个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相互转让比特币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银行。
我们国家的央行已经开始试点“数字货币”了。啥情况?就是说将来你的钱全是电子化的,你给人家钱,是“点对点”地给,没有通过中间的银行。我现在给你转账,你的账户是在A银行,我的账户是在B银行,转账是B银行在我的账户里面做个减法,A银行在你的账户那里做个加法,然后通过央行的清算,组织A和B结清,才算我给你转账了。“数字货币”不存在两个银行做加减法,我和你在A银行和B银行里都只存在且唯一存在一个账户,假设这个“数字货币”上有一个“ABC编码”的话(现在纸币上也有号码的哦),那么当我给你转让的时候,这个带有“ABC编码”的“钱”就会从我的账户转移到你的账户,我没有了“ABC编码”的钱,你拥有了“ABC编码”的钱。
再举个“栗子”。我买你一个房子,在法律上,我的义务是支付对价给你,你的义务是交付房屋的产权给我。如果我用的是数字货币,那么就像刚才那样,我把钱支付给了你,与此同时,通过区块链系统,你的房屋的产权(已经被存证在区块链当中了)转移到我的名下,算法上会设定,当我的那一串数字货币减少时,我账户名下必须有一套此前属于你的房屋产权,而你的账户此前拥有一套房屋产权必须撤销并增加一笔我转给你的数字货币,以此交易就算完成。因此,财产权属关系以及财产权属的转移动作均能够通过区块链完成。当然,这里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所以《民法典》第二条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实际上在将来都会或多或少地通过区块链来完成。
我们再看《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把这一条的“受法律保护”,改成“受区块链保护”,或者“受代码保护”,似乎也是成立的。也就是说,“区块链”本身就通过密码学的方式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保护体系,来保护用户在区块链上的数据以及交易不受篡改和侵犯。当然“黑客”的身影是无处不在的,这里不做探讨,但的确是个问题。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理论上,在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节点”与“节点”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节点”之间面对的是同一个算法、同一套系统、同一套交易规则,并不因“节点”而异。但常识告诉俺,哪有绝对的平等呢?这里面有两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一,就是算法的不平等,或者说算法的歧视。换言之,某一区块链在算法设计上就已经体现出了不平等,而且是很难发现的。这里我就不展开探讨了。第二,不同“节点”的算力不平等。为啥“矿机”那么热销,无非就是高档矿机算力更强,挖出比特币的概率更大。所以,区块链理论上可以做到平等,但仍然需要法律对“算法歧视”以及“算力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问题进行矫正。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体现。区块链与意思自治是什么关系呢?这里涉及到智能合约,即区块链是通过智能合约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至于“智能合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意思自治”,在这一点上,恐怕“智能合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我们看到目前区块链所能运用的交易场合,基本上是比较简单清晰不产生争议的格式化类型的交易,例如购买保险、机票、高铁票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在区块链中,公平原则实际上与算法、代码以及智能合约有关。如果算法、代码或者智能合约本身就存在不公平,那么将会违反这一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诚信原则的基本体现。可以说,这条规定与区块链的本质特征还是比较吻合的,区块链从另一个角度是一种信任机制的建立。传统的信任机制建立在对某一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信任之上,但人类的本性也包含了“撒谎与欺骗”这个命题,所谓的“拜占庭将军”问题就是程序猿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而区块链正式通过密码学、哈希难题、去中心的方式来解决某个或者若干“节点”不诚信的问题,用算法投票的方式确认大于50%的解才是正解,保证了主链是客观正确的。因此,“节点”要在“区块链”上从事“欺世盗名”的工作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区块链从而也建立起一个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网络。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让我想到“暗网”,即存在一类网络,利用了区块链的匿名以及点对点的特性,从事毒品、违禁品等非法交易。所以,即便区块链有各种好处,但也不能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呵呵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这一方面,区块链可能表面上看是一种绿色、环保的交往方式,因为基本是电子化、无纸化的活动。但是,也不要忘记,它很费电。这一点,“矿工们”应该很清楚,那电表滋溜滋溜地转,好像也不怎么节约资源。
最后说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给区块链带来了一个难题,即如何确定区块链上的活动发生在一国领域内?因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也就意味着,“节点”可能不仅仅在一国领域之内,也没有所谓的“中心”服务器,因为每个“节点”都是“服务器”,主链的形成是所有“节点”共同计算和记账的结果。那么该怎么判断数据所代表的行为所在的区域?如果用区块链从事民事活动,但这个链上有“节点”在国外,该怎么办?
第一章扯完了,看看,应该还是扯得上关系的吧。今天就到此为止,欲知后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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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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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本文作者: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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