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民法典》——另类解读系列(三)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 区块链 民法典 系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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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我们聊到了《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与区块链的关系,这一篇我们继续往下聊。
《民法典》在民事主体这一章之后是“民事权利”,简单说就是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当我们谈及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权利,从某种角度而言,民法典本质上就是一部有关权利的法典,将咱们普通老百姓“生老病死”所有的权利统统都规定了。《民法典》的分则也基本上是按照权利体系来安排的,“合同编”说的是合同中的权利,“物权编”看名字就知道是对“物”的权利,“人格权编”就不用说啦,“婚姻家庭编”也说的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子女、夫妻之间所享有的权利,“继承编”说的是“故人”的权利和“后人”的权利,“侵权责任编”里面也有一个“权”字,所以也不言自明。当然,强调一点,凡是“权利”都对应“义务”,咱不能对“权利”做绝对化的理解。
那我们就逐一聊一下区块链和这些权利之间有啥关系。
第一,《民法典》第110条概括了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区块链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人们在区块链系统中,也就是一个虚拟世界中,是否存在“人格权”这样一种权利?或者说,“人格权”在虚拟世界中适不适用?或者在多大范围内适用?我个人觉得:虚拟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关照,一种投影,从这一最基本的判断出发,我认为是适用的。具体我们暂时就不去深究了。第二,隐私权的问题,可以说在区块链上的信息,如果涉及隐私部分,同样也收到《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第二,《民法典》第111条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这一条可以说跟区块链直接相关。随着区块链在经济活动中的大量普及与使用,区块上说存储的信息会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信息,而且这个时代再往前走将是一个完全数字化、数据化的时代,对于咱们每一个人而言,未来你说什么、做什么、在哪里、拥有什么、失去了什么,都已经数据化了,因此数据保护更加重要。
如何在区块链的技术中融入更强的数据保护功能,如何让代码设计者、区块链平台的运营者、区块链的节点遵从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是一个重大课题。虽然说区块链本身就拥有防篡改、去中心化等功能,但那只是经典或单纯意义上的区块链,区块链要在经济中获得广泛运用,一定会牺牲部分功能或者功效,而这些被牺牲掉的功能或功效一方面要靠更新的技术来弥补,但同样也缺少不了法律对此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与规范。
第三,《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条在总体上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而这一财产权在区块链中即可能转化为在区块链中的财产权的识别与保护的问题,例如数字财产、数据财产、虚拟财产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另外,这里还有一个关键词,即“平等”,也就说任何区块链的设计以及运行,如果涉及到财产交易、财产保护的,应当是平等保护,而不能给予区别对待。未来最恐怖的事情,莫过于书写代码的人,人为设定歧视性的规则,对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交易给予区别对待。
第四,《民法典》第114条、115条、116条规定了“物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而我在思考的问题是,区块链上所从事的交易,不仅仅涉及到虚拟资产的交易,未来更多的是实物资产的交易。这里有两大环节:第一,所有权的证明,第二,交易结果的证明。举个栗子,未来房产交易如果采用区块链方式,当我要卖出一个房子,首先我要证明这个房子是我所有的。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证明房子是我所有的,用的是两个东西:第一是房产证,第二是房管局的登记系统,而这两个东西都可能被伪造或者篡改。区块链可以实现存证的功能,所以未来产权证明的形态可能会发生改变,变成一个数字证明,且是加密的数字证明,来证明你的所有权,然后通过哈希算法,和房管局的证明相互印证,从而证明你是这个“物”的主人,这样才能进入交易环节的下一步。最终,当我们完成交易时,所有权转移的结果也需要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提供证明及支撑。
第五,《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了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这一点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也产生直接联系。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聊过智能合约,未来的合同也将呈现出数字化、智能化的特征。反过来说,未来的很多区块链应用从法律角度尤其是合同法角度,是合同的链上化以及代码化,并且智能合同之所以智能,在于其自动执行的功能,因此未来可能因自动执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会逐渐出现,即虽然是自动执行的,但该自动执行最终违反了合同的初衷或者丧失了法律上的基础,那么该自动执行应该如何救济的问题。
在合同这一块,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违约等等,将会在后续合同编中做进一步更加详细的探讨。总而言之,区块链如果有交易,就必然是一个合同,既然是一个合同,就受到《民法典》的约束。
第六,《民法典》第120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在区块链上,如果使用非法手段与技术,去窃取或者恶意使用他人在区块链上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权利,则一样会产生侵权责任。所以如何去防止链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何去判定链上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发生以后给予受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就成为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第七,《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也样可能发生在区块链环境中。可能因为错误的输入或者计算,导致某人获得了本应是他人应该获得的利益,那么构不构成不当得利呢?人家会说,这是区块链技术造成的,不是我故意的,而且按照区块链的代码规则,我获得此种利益是代码规则可以接受的。按照这种逻辑,貌似也有道理:这就涉及到代码规则所可以掌控的范围与界限问题。
第八,《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预见,未来区块链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存证以及交易。因此,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也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第九,《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可以说是为区块链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咱们的《民法典》已经意识到未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为未来法律的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南针”。这里我似乎发现了一点,这一条里仅仅说到了“法律”,没有说“行政法规”,说明啥,说明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终由“法律”来管,“行政法规”不能管。
以我个人对法律浅显的理解,这是因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该民事基本权利应当通过法律来规定,不能通过“行政法规”来规定。
第十,《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放在区块链里面,有个问题,之前也提过,即区块链是一个已经写好的代码,也就是说代码规则已经提前确定了,那么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愿”的空间还有多大?如果将来我加入了某个区块链,如果我认为有问题,法律会不会保护我?
拉拉杂杂,说了这一章节里面的十条,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希望大家对《民法典》的基本权利体系有所了解,第二,希望大家能够思考,当我们未来变成“链上生活”时,《民法典》将处在哪个位置、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我?这两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作为区块链的技术研发者也应当有所了解。
我们下期再见。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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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本文作者: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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