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数据侵权问题监管趋势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大数据杀熟;数据安全;数据立法;法律法规;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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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平台经济,互联网头部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问题的热度逐渐上升,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也开始被重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重罚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并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
针对APP索要用户授权问题,《条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针对用户“被画像”问题,《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而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规定了极高的罚款额度:“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最新的修订意见稿中,新增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内容。
“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价格的;(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的发布对于《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其中对于“大数据杀熟”问题,《指南》作了一定的明确。
第十七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三)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指南》为“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认定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路径,即将“大数据杀熟”行为认定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而《反垄断法》中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标准,最高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在个案中判断能够适用《反垄断法》,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会达到新高。
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为“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定了一个较高的处罚标准,而《反垄断指南》更是为“大数据杀熟”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处罚标准提供了一个认定路径。可见,在未来的经济发展活动中,“大数据杀熟”行为必然会成为立法规制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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