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 | 浅析《欧盟两用物项管制条例》对科技领域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欧盟;新兴技术;网络监控;数据保护;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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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建立欧盟管制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条例》(以下简称“《欧盟两用物项管制条例》”)正式生效,该法律对欧盟出口管制框架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值得关注的是升级版《条例》将重点落到网络监控和新兴技术领域的管制方法升级、管制范围升级。其中,从管制物项,到管制环节,再到对网络监控的重点控制,无不预示了该《条例》将对科技领域的企业造成深远的影响。
管制物项
根据《欧盟两用物项清单》,该清单所涵盖的物项涉及多项新兴技术领域的物项。其中包括核材料、设施和设备、特种材料及相关设备、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产品、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航海产品、航天器和推进系统等十大类产品,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内的物项(包括产品、软件和技术)出口到欧盟境外,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这些物项在欧盟境内可以自由交易和移动,不需要出口许可证,但特别敏感的物项(载于新条例附件四,例如核材料等)除外。
除了《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内的物项外,欧盟设立了两种“全面控制”(Catch-all Controls):一是针对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军事最终用途的物项的全面控制,二是针对可能被用于侵犯人权的网络监控物项的全面控制。即,在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某一物项即使未被列入《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其出口也须经过许可。
管制环节
根据该《条例》受管制的行为包括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服务、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出口商”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包括任何携带两用物品出境的自然人(即两用物品包含在个人行李中)。
同时,新条例修订了“中介”的定义。在2009年第428号中,“中介”是指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中介服务的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而在2021年第821号中,“中介”是指任何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包括不在欧盟成员国居住或设立的法人和合伙企业。
新条例增加了对“技术援助提供者”的定义。“技术援助提供者”是指:(a)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技术援助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b) 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在第三国境内提供技术援助;(c) 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向暂时居于欧盟境内的第三国居民提供技术援助。上述(c)项与美国“视同出口”的概念相似,表明欧盟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视同出口”的概念,但也是将某些“视同出口”的行为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由此可见,出口商、研究人员、自然人以口头或电子方式传输两用技术会被“视同出口”,这会增加技术交流的障碍。技术援助也要申请出口许可证,意味着从欧盟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需要取得更多的许可授权。另外,自然人在行李中携带两用物项和技术资料出境,会被视为违反欧盟出口管制条例。最后,新条例适用于任何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包括不在欧盟成员国居住的个人或不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和合伙企业。因此,中国企业或个人如果从欧盟提供有关中介服务也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这一点需要留意。
重点关注网络监控
在修订前,欧盟层面上的出口管制体制主要由《瓦森纳协定》等多项多边制度组成。然而,因缺乏成员国和许可证颁发机构之间的协调,欧盟察觉到了两用技术出口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因此,新通过的条例旨在使欧盟能够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整个欧盟的出口管制体制,并加强对新兴技术安全风险的集体应对能力。
修订后的条例是“为了让欧盟成为一个全球参与者并继续为贸易和技术制定基于欧盟价值观的规则”,这与欧盟推动基于其价值观的技术治理的方法相对应。其中,条例对出口管制的关键概念和两用技术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回应网络监视技术等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例如对于网络监控,欧盟管辖权下的出口商,如根据其尽职调查结果得知其拟出口的任何网络监控物品,旨在用于国内镇压和/或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用途的,则出口商应通知主管当局,然后由主管当局决定是否批准出口。且虽然欧盟未列明一个网络监控物品控制清单,但根据新规,如出口商被主管当局告知该网络监控物品涉嫌用于前述用途的,出口该物品(即使该物品未被列入管制制度附录1)也需要申请出口许可。
小结
2020年,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和第三大出口市场,中欧双方有着密切的经贸关系。同时,欧盟的许多关键行业,包括能源、航空航天、国防和安全、电信、半导体和计算机等,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
欧盟新条例收紧了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尤其是对新兴技术方面的管制,着对与欧盟开展贸易、投资、研发合作的中国企业将产生影响。相关中国企业需要了解欧盟出口管制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并审查供应链安全,提高抗击风险的能力。
首先,应当核实拟从欧盟进口的产品、软件技术是否落入《欧盟两用物项清单》或者出口商所在的欧盟成员国的国别管制清单中,以便确定是否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可以要求欧盟出口商对此予以书面确认,必要时也可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实。
其次,应当注意遵守欧盟对清单外物项的“全面控制”规定,尤其是新条例增加了对于网络监控物项的出口管制。对于不在《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内的网络监控物项,欧盟成员国也可能以人权问题为由,要求出口商申请许可证后才能向中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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