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政发〔202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18日省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在省委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河北力量。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副省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省长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长领导。
省长出国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系统谋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各厅、各委员会、各办公室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各厅、各委员会、各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国务院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并以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省委审定的重大事项;讨论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及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听取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七)研究决定省政府系统“三重一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十)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需在会前报省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副省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二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报请省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省政府部门召开。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省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各市、县(市、区)和分管部门以外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严格落实“无会月”制度。
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完善学习制度,坚持好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制度,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决策部署,锤炼过硬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三十、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严格执行省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原则上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三十一、省政府向国务院及省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省长签发。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签发。
省委、省政府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审批后,转省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凡属综合性政策文件、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属于分管副省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分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由省有关部门起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签发,也可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市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弘扬“短实新”优良文风,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不得照抄照搬、穿靴戴帽,力戒形式主义。从严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文件篇幅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狠抓末端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抓督查、促落实、保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地方、基层和群众服务,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中央和省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按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需提前两天请假。副省长、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省长报告,并向省委报备。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省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要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冀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编辑 | 王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