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尺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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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鄙人觉得国浩律师事务所朱奕奕同学的《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上中下三步曲总结的最全面。
想看?正确打开方式是搜狗引擎——微信——国浩+章程反收购。
朱奕奕同学在三部曲中洋洋洒洒地罗列了8种方式并辅以15家上市公司的案例作为佐证。
但是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采取“正当防卫”、“未雨绸缪”似乎并不感冒。
证监会发声后,上交所也紧随其后。
上述提到的已取消修订《公司章程》的究竟是哪些公司?又有哪些反收购条款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况?
下面我们来用易董——公告检索功能找一找吧。
标题关键字“函”、内容关键字“章程+恶意收购”,筛选条件“沪深股票市场”。
然后我们会发现有以下几个倒霉蛋:
雅化集团(002497) | 2016年7月16日披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公告》,为避免发生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给被罢免董监高十倍赔付金、持有公司3%股份时需报告、股东大会表决需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每次换董事必须保留三分之二原董事、总裁必须具有公司5年以上从业经历等。 2016年7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2016年8月26日披露《关于暂缓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公告》,鉴于目前对反收购相关条款存在异议,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拟暂缓《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修订,待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或监管部门有确定性意见后再行推进。 |
伊利股份(600887) | 2016年8月10日披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增加限制提案权: 须连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5%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出提案、十倍赔偿金、持有公司3%股份时需报告等。 2016年8月11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2016年8月19日披露《关于取消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收购条款的修订暂时不再审议。 |
山东金泰(600385) | 2016年8月12日披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6年8月13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2016年8月19日披露《关于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议案》。 |
看了上面的案例,我突然想到一句话:
其实再往前看看,世联行(002285)修订时间2016年7月11日、中国宝安(000009)修订时间2016年6月30日、多氟多(002407)修订时间2016年6月3日,这些踩准点的《公司章程》加的反收购条款,改了也就改了。
从严之前的就不提了,我们进一步梳理一下监管函的内容,还有开头提到的朱奕奕同学的方案,做个对比。
问询函内容 | 朱奕奕同学 |
将公告义务、禁止买入期从法定持股比例5%降低到3%,是否存在限制股份收购及转让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详细说明相关制裁措施的合理性以及该条款是否限制公司股东表决权及损害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 降低信息披露的股权比例 |
具有提案权的股东在法定条件“持股3%以上股份”之外,增加连续持股期限12个月的限制,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损害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 提高股东行使提案权的资格标准 |
对恶意收购人提出的特定事项议案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四分之三以上的原因,以及该条款是否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并说明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 | 提高针对恶意收购方所提特定议案表决通过的标准 |
恶意收购情况下,对董事会改选的限制、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的相同业务管理经验、本公司工作年限的限制,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合理的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地位、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 提高对高管人员的任免条件 |
特定条件下公司给董、监、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的合理性、该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事忠实义务,并测算支付赔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 增加对高管人员的补偿金计划(金色降落伞计划) |
公司每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是否限制了股东大会职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7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更换的董事人数,并未设定任何比例上的限制。)等相关法规 | 限制对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改选比例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是“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请公司补充披露该条款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当提高了股东行使提案权的法定资格标准,是否构成对股东提名权的限制,并结合你公司目前的前10大股东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情况,说明上述修改是否不利于股东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职 | 提高股东行使提名董、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持股要求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履行前置程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同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 提高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持股要求 |
啊,通过上述对比看出,在监管机构发飙之后,朱奕奕同学的药就不太灵了。
那么是不是监管机构发飙之后反收购条款就不能加入到《公司章程》里面去了呢?
也不是,一些不痛不痒的,不算明显不当的条款还是可以加进去的,比如:
物产中大(600704)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被收购事项时,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公司的财务情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 在董事会认定属于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选择向可能的收购方发出收购邀请,和/或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采取合理的反收购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收购方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披露义务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可以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报告或者向法院起诉。 在公司被收购兼并或收购方对管理层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征求并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本条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 |
特变电工(600089)、 美克家居(600337)、 厦门厦工(600815) | 第四十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除收购方以外的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该书面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或董事会可以决议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或决议后应立即按该文件的要求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或决议范围内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应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立即按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作出说明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针对收购方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
商赢环球(600146) |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出售,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条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立即归还所有公司所负未到期负债; (五)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集体离职,并根据相关制度从公司获得足额补偿; (六)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
其实上面这些事,不写在《公司章程》里面,出现恶意收购时也是可以做的。
虽然写了,但是也没有对恶意收购者产生实质性的震慑力。
有的小伙伴问,你看现在信息披露都是事后审核,会不会存在漏网之鱼呢?会不会有的公司最近改的章程还是存在问询函里面的内容呢?
好吧,再翻出易董的公告检索功能,结果是“真的有”,为了不影响人家的正常生活,我就不直呼姓名了。
江苏省常州市某上市公司 | 可能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董事会认为进行恶意收购的股东对相关决议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河南省焦作市某上市公司 | (七)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情况除外。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看看他家针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
不过他家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对于正常的上市公司来说可借鉴的意义有多大,那还真的要看专管员的心情啦。
<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