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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险不大,侮辱性也不强的反收购策略

我家大夫是西医,家里人一有什么问题就是吃西药,极度鄙视中药。而我父亲年轻的时候学了《本草纲目》,一直认为中药对身体才是真正的调理。于是我家就会经常出现偷偷躲起来喝中药的场景。反收购之前写过两次了,一个是《目前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尺度有多大?》,一个是《近三年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实践》。一些国外直接copy过来的反收购条款就像西药,立竿见影,杀伤力大,但是很容易被监管拍死。今天整理几个伤害性不大,侮辱性不强,有点小用的方式,就像中药,温补为主。1、提名董事数量限制不能控制半数以上董事,自然也和取得控制权无缘了,之前中小板规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已失效》:虽然已经失效,但是目前还是有很多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引用了这一条款:不过这一条有点谁也沾不到好处的意思,就是谁也别想提名半数以上,对恶意收购方这样,对原有控股股东也是这样的。2、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累积投票之前整理过了,详见《累积投票制说明及注意事项》《累积投票制的几点补充》。累积投票制可以改善小股东环境,但是如果持股比例悬殊很大,就意义不大了。3、设置优先股转为有表决权股份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优先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一起表决。但是前提是你家发了优先股……4、职工董事《公司法》规定:增加职工董事,必然就可以控制股东提名的董事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2,不能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不过这样也意味着:案例挺多的,一搜就有:5、与其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比如A公司购买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又购买A公司10%的股份,它们之间达成默契,彼此忠诚相互保护,在A公司被恶意收购时,B公司则锁住A公司的股权,加大收购者吸纳“足量”筹码的难度,同时B公司在表态和有关投票表决时支持A公司的反收购。反之,B公司受到收购威胁时,A公司也这样。去年就有人提过这种情况哈:6、临时调整股权架构当然了,你提前找不到交叉持股的,也可以到时候再增发也是可以的,都是主动从股权结构上面下手,比如定增、比如股权激励、比如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比例足够大,都是可以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都可以做到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如果上述主体和大股东约定一致行动,那么在股权比例上可以占很大的优势,但前提是老板人品好,员工真的愿意拉你一把。另外股权激励的话只能暗戳戳的约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话可以明晃晃的说出来:7、诉讼:信息不合法不合规诉讼策略是目标公司在收购防御中经常使用的策略,其第一步往往是目标公司请求法院禁止收购继续进行。因此收购方必须给出充足的理由证明目标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则不能继续增持目标公司的股票,这就使目标公司有机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抵御被收购。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公司争取了一定的时间,这是该策略被广为采用的主要原因。案例:西藏旅游股东违规举牌被法院裁定禁止行使股东权利胡氏兄弟2015年7月通过二级市场迅速增持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西藏旅游,证券代码:600749)近10%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国风集团向拉萨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胡氏兄弟于7月15日购买的西藏旅游股份涉嫌违规,其所持股份从3.09%增至9.59%,在超过5%之后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行为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述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等诉求。拉萨中院于2015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认为关于胡氏兄弟持有超出5%的股份的效力问题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且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作出司法裁决,故此项属于司法未决事项,其效力在无相关机构确认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并无不妥。在正式判决生效前,禁止被告胡氏兄弟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西藏旅游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等事项。后经法院调解,公司控股股东东国风集团与胡氏兄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氏兄弟放弃了诸多股东权利,如对上市公司某并购重组、再融资事项投赞成票,对董事、监事任用及其他2/3表决事项投赞成票,保证在持股期间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只减不增,放弃行使提案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利等。法院根据调解情况,解除了相关裁定冻结内容。8、诉讼:违反反垄断法部分收购可能使收购方获得某一行业的垄断或接近垄断地位,目标公司可以此作为诉讼理由。这方面诉讼的案例没有找到,发一个主动收购的案例供参考吧:不过就算是反垄断没问题了,也可能败在国家安全局上面:9、股份回购股份回购不是一个单一的防御行为,可以和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可以用来消耗公司的资金(变种的焦土战术)。但因为股份回购一般期限较长,对于短期内急需解决恶意收购问题的上市公司来说,有点跟不上塌、踩不上点。好了,今天的整理就到这里,希望对你有用~END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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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实践

2017年整理过《目前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尺度有多大?》那么自2017年之后在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实际情况是啥样的?我们今天就来整理一下。以下案例的时间区间在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1、*ST兆新002256完胜交易所2020年11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章程修订案,增加恶意收购、金色降落伞、更换董事人选,提名候选人资格等条款。当天交易所就下发了关注函,针对修改章程条款是否合理提出4个问题,并要求独立董事、律师发表意见。2020年12月19日,针对交易所的关注函做了部分修订,也做了充分的论证。首先说了修订背景:然后针对修订中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解释:这个问题一直被质疑是因为违反我国劳动法,兆新股份是这么解释的,首先了用了同上市公司类比法(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我只是取了一个中间数,他们有更过分的),然后说了就算是给了赔偿金公司也是给得起的:第二个方面论述的依据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条意思是我们上市公司做的事很高端,不进来个三五载的都摸不清门路,最后说了会修订一下,只是明确了大前提而已,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改的。而且这条很牵强,新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也不是没有同行业,难道同行业的精英也不能来兆新任职么?这条还是一样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条的意思是,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属于上市公司自己的自治范围,所以自治的话就是合理的,而且也表明了态度,未来你出台了我就听你的,没出台的时候你听我的。2020年12月31日,兆新股份重新审议了章程修正案,2021年1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加入反收购条款ok!最终的章程修订对比如下:现有《公司章程》条文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第九十七条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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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责任险是个啥?

“在看”的永远18岁~偶尔会有人提到,因为我大A股的案例确实不多。原因吧,其实比较好解释,就一个字:如果用两个字解释,那就是:毕竟有新闻说:当然你说如果用武汉话讲可以用三个字概括……冇得用,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今天掰扯一下董监高责任险,做个科普。不是广告,不会强卖!文尾也没有二维码!概念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Directorsand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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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高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如果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所以从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来看,可以分为任期内竞业禁止的限制(法律规定)和离职后竞业禁止的限制(公司约定,通过签署协议约束)。任期内竞业禁止的限制(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另外该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为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法律并不完全禁止竞业竞争,但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竞业竞争时需要事先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股东(大)会的追认(案例没有找到,但建议不要做出头鸟)。同时《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意味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进行竞业竞争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且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不当然无效,仅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结果。所以一般这种事都是人民的内部矛盾,如果上市公司不内部举报的情况下,外部的监管机构是很难看出来的(IPO核查除外,当然一般为了保IPO什么涉嫌违法的事都不敢做的)。举一个内部举报的例子哈。当然跃林兄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玩起了概念,即竞业禁止我是做了,但是咋地,不影响我当董事呀,同样一起嚷嚷的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后这事还是提交股东大会了,股东大会的资料非常雄厚,我们看看目录吧,详细内容大家可以自己去扒下公告。需要维权的上市公司可以参考举报信的详细内容和证据材料。还把球踢给交易所:八卦下结果吧:跃林兄丧失了董事长的职位,但是2017年股份直接从15.12%下降到0.054%。离职在2017年5月的减持新规之前,摆脱了减持新规对届满前离任董监高每年25%的限制。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但是:因为《公司法》未禁止高管对外投资行为,上市公司也可在章程对高管对外投资行为加以禁止。另外如果上市公司发现有董高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时,可以先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以维权,在维权之初应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包括对方公司工商内档、对方公司网站信息【核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核查是否存在借用经营场所行为、核查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相关合同材料【核查交易客户、交易要素等,以证明篡夺商业机会或同业竞争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账户往来信息、对方公司财务信息【以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最后,义务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是:(1)停止竞业禁止行为;(2)公司归入权,即将义务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包括在本公司获得的收入以及在外经营同类业务获得的收益;(3)赔偿损失,即在公司产生损失时,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也可以向义务人主张赔偿。上市公司在行驶归入权时,范围包括其在对方公司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股东分红收益(税前),归入权行使对象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所得,不包括其所就任的公司,但若能证明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可追究连带责任。另外,《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监高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时,必须优先考虑公司利益,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高管实际掌控公司的运营,会接触到很多公司经营的机密,如果在经营公司业务之外,还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仿的业务,有的董事、高管(尤其在其持有公司股份较少情况下)就可能不顾公司业务,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这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了防范此类情况。但是鉴于每个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的容忍度不一样,自由裁量权只能自己行驶。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运作重大事项的话,就需要主动核查了,核查方式有两条线,一条是投资线,也就是董监高有没有投资与公司同类行业的情况,这个类别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的类别,例如大类“C制造业”中的子类“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另外一条是兼职线,也就是董监高兼职的企业有没有与公司同类行业的情况。如果上述两条线的核查都没有问题了,那么一般可得出结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当然如果在重组、再融资等重大事件中,除上述梳理证明之外,一般还会拉上当事人再做个承诺就圆满了。承诺内容大体如下:1、本人承诺,本人在担任XX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亦不存在违反其他竞业禁止规定的情形;2、本人承诺,在担任XX期间,本人将继续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不作出损害所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3、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生效并不可撤销。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所任职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所任职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离职后竞业禁止的限制(公司约定)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畴仅针对公司高管在职期间的行为,并不包括其离职之后的竞业竞争行为,这就属于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畴。公司章程、公司与高管之间签订的协议可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股东在离开公司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在离职后可以自由从事与原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就业或投资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核心人员的离职多多少少会让人有些浮想联翩的事件,所以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时候(比如重组、再融资),监管大大多少会问一问。当然面对这样的问题,因为签署竞业禁止并不是强制义务,所以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腰杆子可以硬一些,但是为了不给自己找事儿,建议还是能签就签。1签的案例2没签的案例最最后需要注意一点的是,竞业禁止不等于同业竞争,虽然这两方面都是通过投资、兼职的形式体现,但是同业竞争强调控制,而竞业禁止包括参与,所以在做判断的时候需要区分两者的区别。举两个例子感受下哈,同业竞争强调控股\控制:竞业禁止强调参与: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董高可以在上市公司体系范围外投资、兼职任何各种各样的行业,但是和上市公司类似或同类的不行。当然偷偷做,自己内部不举报也是可以的,但是鉴于现在大数据那么全面,万一被人查出来。。。。。好了,竞业禁止协议到底长啥样,差不多就完了,就像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请假条,但是没有必要全部统一格式一样,主要条款齐备就好了。最后给一个模板,供大家参考。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甲方: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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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说明会都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召开?

深圳市路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截至目前估计已有200家上市公司与其合作。宣传口号为最低成本(三种套餐:5000、8000、20000单次)+最新路演方式。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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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关联交易最简单粗暴的方式

另外大成律所合伙人王大律师曾经告诉我现在他们IPO核查时候也把这块作为关联方的核查对象了,所以对于关联交易的判断还是谨慎一点,实在拿不准的还是推给兜底条款——就是实质重于形式了。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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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联交易时没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奇怪吗?

其实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判断一个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里面有没有关联董事参合的问题。判断关联交易是参照上市规则10.1.3、10.1.5来看交易对方是不是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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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问题:借壳上市后的业绩预告如何公告?

为什么?刚才已经说了因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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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一手到底是哪一手?

所以自家股东在买卖股票的时候一定要算计好,特别不是通过协议转让一次性增减持的到位的情况下,一定要每一笔都累计好,因为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的不一定只通过1天的时间来完成,比如这样的: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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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低于20%的长投权益法

你的影响力比较大(持股50%整),但是不能单方决定A的重大事项,必须和他人共同决定。你想让A干点啥事儿必须征得别人同意,同样,别人想让A干点啥你不同意A也干不了。可以认为,你和别人在合作经营A公司。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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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流程说明

公众号后台回复“群主”即可召唤http://pan.baidu.com/s/1cmrVg6公众号WORD版在百度云盘本期开始每天推一篇以前的帖子,因为信披一点通写的不是时效性的文章,都是纯干货,不过时,不out今天推的是:《年报季报大结局,盘点那些不该错的错误》(点击蓝字看原文)今天有小伙伴问我。“金姐,职工代表大会有规定么,我也找了价值法库,几乎没有”我说“这玩意证监不管”好吧,既然提到价值法库。那么我们就去看看到底哪些法条规定了吧。归纳一下其实就两件事,一个是选举职工代表董监事、一个是对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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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那些奇葩的关联关系

这笔交易应该是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和非关联第三方签署采购协议,非关联第三方与参股公司签署采购协议,非关联第三方相当于一个倒下手的贸易公司。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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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总结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法规及信披案例

但是,部分并购基金对资产的增值管理仅仅是实现高额回报的一种手段,利用“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单纯以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为目的,追逐市场热点寻找标的,未充分考虑与上市公司主业的整合和日后发展方向。
2017年5月3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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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穿透说明

如果投资者为公司型法人单位,即使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无需进行穿透核查;若为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且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则需要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且将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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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基金中的同业竞争问题

当然还因为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同存在未来装入上市公司时的关联交易问题(大股东回避表决,并购项目和上市公司换股时存在被吃瓜股民否掉的风险),这个下回再说。这回先说同业竞争。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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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退出导致交叉持股问题的解决攻略

公司拟向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中国农化”)发行股份购买其拟持有的ADAMAAGRICULTURALSOLUTIONSLTD.(以下简称“ADAMA”)的100%股权(“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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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页PPT告诉你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那些事

并购基金做成之后,可免费赠送三次本人亲自上门的——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或其他主题培训。为啥,现在做啥都不容易,拼服务,拼附加值。就像有一堆高富帅摆在你面前,你肯定会选会做饭的那个做男朋友啦~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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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的温馨提示

然而本喵之前并不知道地址有改变,还好在做公告的时候,本喵习惯站在读者角度检验一下公告内容(对,这是一个知识点),按过去的旧网址http://irm.p5w.net点击进去,发现有弹窗提示: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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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信披乱象带上嚼子

有点啥破事就赶紧挂公司网站上去,生怕领导看不到自己做事情了,结果反而让证券部的小伙伴很被动,披吧,还不一定是有影的事,不披吧,影子已经开始晃动……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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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尺度有多大?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针对收购方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商赢环球(600146)第五十五条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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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们来聊聊同业竞争

2016年8月3日,惠而浦(香港)与海信科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惠而浦(香港)以一美元的对价将其持有的海信惠而浦50%的股权转让与海信科龙,通过转让竞争性公司股权的方式来解决集团内同业竞争现状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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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十句话帮你搞懂重组新规(附案例分析)

“新规”第十三条增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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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详解

小编有话说: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拿到批文后,准备启动发行时候,申请股票停牌后,突然发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有效期,早在10天前已经到期了,“保姆”也太不敬业了吧,好吧,赶紧复牌,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流程。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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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菜鸟证代的新三板挂牌经历

其实,传说中的单位还有股转公司和中登公司。但去了之后就是报送材料、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后来BPM系统更新后也不用去了),对于小菜来说,印象最深的还是荣大,这个最能反映券商人士的生活、工作状态的地方。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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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几点补充

信披一点通,一个证券事务人展现自己的舞台。请点击上方加关注↑↑添加粉丝群群主(微信号LTZ1986)为好友申请加入交流群(备注公司名+姓名)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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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己的】权益变动详解与实战应用之一 —— 增持

举例:华纺股份(600448)《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1年9月12日)本次华纺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经司法裁定被分配给债权人后,滨印集团成为华纺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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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说明及注意事项

引言:很多信披新手在编写股东大会通知时会遇到“逐项表决”和“累积投票”两个名词,这两个概念具体其在什么时候适用且如何使用,曾经困扰过我这个小菜鸟,本文旨在通过概念和实例,减少和我一样菜的小盆友们在这个问题上纠结的时间。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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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申请流程

是否需要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你家有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议案吗(至少有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就选。详见本公众号2月17日推送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之大集合》。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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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季报大结局,盘点那些不该错的错误

360云盘链接:https://yunpan.cn/cqSV7CW8pt4RF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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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洞大开的提问之关联表决是否可以没有关联董事

方大碳素(600516)2003年7月29日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中说明:“在以后所有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决议时,集团公司委派董事一律回避表决。”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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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报告董监高表格的小变化

先看下《上市规则》10.1.3(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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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换届流程

注:推荐人推荐给提名委员会的时间不得晚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间,提名委员会提交经审核通过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间不得晚于董事会通知的发出时间,临时提案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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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速查表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已经淡出时代的概念,《会计准则》或许是为了照顾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上市规则》则直接将其排除,但从现代公司理念角度考虑,关联方的范围并不因此而被遗漏。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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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充分必要性

(3)增加公司财务成本。与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发行债券、增发股票等相比,利润留存是各种获得资金中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现金分红,势必加大公司对外源性融资的依赖,增加公司的财务成本。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