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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交干院培训】路政巡查的深层次解读及62号令六明确

2017-02-27 路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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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公路路政管理培训班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举办,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是交通运输部直属、培养交通系统中高级领导干部的主基地。学院和交通运输部党校实行两套牌子一个机构的管理体制。

交通运输部杨传堂书记任党校的第一校长。交干院集干部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远程教育、合作教育、科研与政策咨询为一体。每年的培训班次约400个左右,培训人数达3万左右,部里的主体班次80%委托交干院来执行。交通运输部对交干院的定位是要求我们成为培训交通行业干部和人才的主渠道、主阵地;成为研讨、宣贯交通行业发展理论与政策的平台;成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推广交流应用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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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是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道路教研部围绕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中心工作开展的,目的是要通过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让基层更好地把握路政方面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升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公路系统从事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

李克山 原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路政科长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安全中心交通安全领域客座研究员


上午授课摘要:

路政巡查的依据,李老师从三个方面剖析了一下:

一、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二、规章

《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三)实施路政巡查。

三、规定

各地(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路政巡查管理文件、制度等要求,譬如:苏交公路政【2009】419号《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路政巡查规定》。

特别提示:

路政巡查的依据,源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及公路管理机构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并不局限于这些文件相关条款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不能违反,交通文明执行相关规定不能违背,路政监督相关要求不能忽视,公路工程相关技术不能无知。



(节选)

巡查实施的做法:依照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侧重从 “看” “查” “宣” “动” “记” “安” 等六个层面进行巡查和控制。

看:就是观察路、桥、公路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安保区有无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隐患。

查:就是对所发现的案情或其他情况进行调查、询问、采集违法证据,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

宣:就是利用违法案例、典型事例,有目的地宣传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重点做好相对人的思想工作,认真接受咨询和意见

动:就是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当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进场处理,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

记:就是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路政巡查日记(附后),工作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可靠,要素完整具体,形式规范有效。

安:就是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和相关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下午授课:交通运输部领导深层解析62号令



62号令       六明确


一、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二、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治超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三、明确了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治超责任: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四、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治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五、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权限:

1.固定站点检测  

第三十四条 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2. 流动检测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

3. 技术监控  

第四十条 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设置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

4. 高速入口称重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检测设备,不得放行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5. 用收费站资料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权查阅调取收费站有关资料,确认后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六、明确了五项重点制度: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四十三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2. 营运资格处理实施标准  

第四十六条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跨自然年度。

3. 假冒大件运输处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除依法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4. 根据技术监控资料处罚  

第五十条 可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依法给予处罚。

5. 公路建设项目限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等,1年内停止审批地公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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