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农村四哥”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192民初6097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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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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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过滤比对技术的成熟以及算法技术的优化,以及平台对用户信息管控能力的不断提升,平台与用户间基于数据和利益的共生关系也不断强化。在此背景下,应当进一步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平台在事先多次收到侵权预警通知的情况下,对于“重复侵权”的账号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过滤措施”,才能够真正有效制止侵权,改善互联网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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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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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今日头条公司)
“西瓜视频”App上的“农村四哥”账号主要发布农村原生态美食的原创视频,并多次获得奖项。该账号及其视频制作者王荣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腾讯视频”网站及App上昵称为“农村四哥”的账号,与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的昵称和头像相同,且长期大量传播两原告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享有权利的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吸引众多用户在“腾讯视频”网站及App在线观看、下载、分享侵权视频。2021年7月以来,两原告持续向被告深圳腾讯公司发函超过40次,要求其删除腾讯视频“农村四哥”账号所发布的全部侵权视频,并要求被告针对同一侵权账号反复发布两原告享有权利作品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但被告深圳腾讯公司并未删除腾讯视频平台中的侵权视频,也未对腾讯视频“农村四哥”账号采取封号或禁止发布等任何措施,反而为吸引更多用户及增加自身流量,继续放任腾讯视频“农村四哥”账号持续上传侵权视频。截至本案起诉时,腾讯视频“农村四哥”账号仍在持续搬运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的侵权视频。两原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腾讯视频”是行业内知名视频播放网站,市场规模巨大,拥有数量极为庞大的用户群。被告故意、长期、持续地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两原告对于“农村四哥”账号的合作所获收益及流量,给两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两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腾讯公司在明知、应知用户通过“腾讯视频”、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实施侵害两原告享有权利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的情况下,虽然采取了“通知—删除”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深圳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深圳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判断深圳腾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应知或明知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仍未采取“能够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关于深圳腾讯公司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可以根据“明显感知”标准和“重复侵权”标准进行判断。所谓“重复侵权标准”,应理解为同一网络用户基于同一个概括故意实施重复侵权行为或者传播同一侵权信息。结合本案,“重复侵权”即为同一网络账号反复上传侵权内容的行为。
关于必要措施的限度,应合理确定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采取“必要措施”。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时,应当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管理能力(服务性质、技术特点、运营方式、用户使用等情况),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即该措施不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不合理的成本负担,更不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无法正常为用户提供服务,影响其运营和发展),以及采取的措施对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等因素。总而言之,必要措施最终还是要落脚于“能够有效制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