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经典】公诉人出庭攻略(一)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如何才能更好履行职能,是每一个公诉人思考的问题。现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及个人工作中的经历将出庭支持公诉中常见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作一粗浅介绍,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公诉工作更好发展。
一、法庭调查
二、法庭质证
三、法庭辩论
四、庭外诉讼
一、法庭调查
1、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回避,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对策】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公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置:
(1)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法庭应当依法当庭驳回申请,法庭如果未当庭驳回,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庭予以驳回;
(2)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理由,公诉人应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2、公诉人在庭上发现起诉书有重大失误,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对策】
如果起诉书中有文字校对等方面的一般性失误,公诉人应当当庭予以口头更正。
如果起诉书出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错误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失误,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或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经检察长批准后,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书。
3、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策】
在庭审中,为体现对当事人权益和意见的充分保障和尊重,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为由予以驳斥,而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应对:
(1)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在法庭征询公诉人意见时,向法庭说明本案管辖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建议法庭继续开庭;
(2)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确有道理,应及时建议法院休庭,与法院沟通,由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能撤回起诉。原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依法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但对于毒品犯罪的案件已提起公诉并进入审判程序的,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由检察机关和法院审查后,分别依法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法院。
4、被告人提出其真实身份与起诉书表述不符,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对策】
如果这种情况并非公诉人书写起诉书时的笔误,而当庭又无法查实,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若经补充侦查后发现果如被告人当庭所提,则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
如被告人真实身份不影响定罪量刑,可以征求法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为提高诉讼效率继续开庭审理,庭后核实身份
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质疑,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疑问,目的是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辩护,一般会辩称被告人未满14周岁、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出示被告人的年龄证明予以澄清。如果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提出的异议确有说服力,公诉人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进行复核。
6、辩护人发表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裁判。
【对策】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目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举证阶段还会向法庭提供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反应,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在后期的举证活动中应着重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公诉人发现证据材料足以驳斥辩方观点,应有针对性地加以证明。如公诉人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驳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核实相关证据。
7、被告人在法庭上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策】如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合议庭应针对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先行休庭,而后裁定中止审理,如合议庭未处理而公诉人认为确实影响庭审继续进行的,公诉人应向法庭建议休庭。对于被告人有传染性疾病的,公诉人还应建议法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庭审人员受感染。
8、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手续不到位、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对策】立案之前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笔录,如反贪部门对初查对象的询问笔录,本身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但如果取证的程序不到位,如存在纪委检察联合办案、长期限制对象的人身自由等情况,则应当使用立案后的讯问笔录。
9、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做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对策】
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进行自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法庭不准许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需法庭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也应予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法庭不准许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法庭应予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庭应不予准许,若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违意见。
10、对被告人答非所问,或者沉默不语,或者明确拒绝回答,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策】如果公诉人认为案情相对清晰,没有必要对被告人继续发问的,可向法庭说明鉴于被告人放弃辩解权利,公诉人不再发问,但将在举证阶段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如果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对被告人继续发问的,可以向被告人指出:“被告人,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有利于法庭充分听取你的辩解,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希望你能正确对待,配合法庭的调查。
如果被告人依旧不配合,公诉人可以向法庭表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在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庭审中,如有必要通过讯问向法庭和旁听人员揭露犯罪基本概况的,公诉人也可以结合或引用起诉书中的内容,采取“长问”的方式,继续发问,但要注意庭审效果,及时调整。
11、对被告人随意打断公诉人发言,为自己辩解,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你,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对策】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在法庭上随意发言,甚至恶意打断公诉人发问,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法庭予以警告制止。
如果法庭没有警告制止,公诉人可告知被告人:“根据法庭的许可,现在由公诉人发言,被告人如需要为自己辩解,可在公诉人发言后,经法庭许可,再作发言”。如果被告人随后仍然继续打断公诉人发言,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公诉人应要求法庭当庭予以警告制止并予以训诫。
如果审判长不予警告制止,或者警告制止仍无效的,公诉人可向法庭建议:“鉴于被告人违反法庭规则、继续恶意打断公诉人发言,影响法庭秩序,请法庭休庭。
12、庭审中,被告人交代出自己其他犯罪事实的,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略)
【对策】
对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其他犯罪事实的行为,公诉人首先应当庭予以肯定和鼓励;其次,公诉人可向法庭表明:“审判长,鉴于今天开庭审理的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所交代的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超出了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公诉人建议法庭对本案继续开庭审理。对被告人交代的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讯问、调查,并将有关材料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13、公诉人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庭上旁听,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对策】
公诉人应当提醒法庭注意,让证人、鉴定人退庭后再行开庭审理,如果法庭不予接受,公诉人应让审判长阻止该证人、鉴定人出庭。待庭审后公诉人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1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旁听人员,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策】
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依法进行处置,法庭不予处置的,公诉人应停止出庭公诉活动,待退庭后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15、公诉人中有其他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属于非法出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回避,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略)
【对策】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2005年6月10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选调优秀公诉人或者业务骨干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调,各地要积极配合。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2010年08月27日 )第十三条也规定: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出庭工作的指导、协调,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凡在什么范围有影响的案件,就要在什么范围调配优秀公诉人审查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确保出庭指控犯罪效果。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综上,本案部分公诉人符合以上规定,具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
16、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诱供,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两个《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策】
如果被告人所述情况并不属实,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并明确指出被告人所述并不客观。同时公诉人应向被告人表明恶意诬陷、诽谤司法人员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所述客观且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应当庭表明不将上述被告人供述材料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依据有关证据,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指控犯罪,但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7、 聋、哑被告人、少数民族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人翻译,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对策】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客观真实,公诉人应首先表明,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诉人不再将此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主要是依据其他证据,上述证据公诉人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予以出示,并请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并不客观真实,公诉人应当当庭出示、宣读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
18、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诱导性发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对策】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问予以制止,或者要求法庭对被害人或者证人被诱导后作出的陈述、证言不予采纳。
19、审判长对公诉人要求制止辩护人不当发问不表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对策】
如果辩护人确属不当发问,且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当明确指出辩护人所进行的发问属于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并再次要求法庭制止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如果审判长仍然不支持公诉人的要求,公诉人应让书记员作记载,并于庭审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二、法庭质证
1、被害人出庭陈述发生了变化、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翻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公诉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找出其当庭所做陈述与其以往陈述的矛盾所在,并要求被害人对矛盾的地方予以解释,以向法庭澄清事实,同时宣读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陈述的笔录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因被害人的陈述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公诉人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强调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翻证进行虚假陈述时,公诉人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可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2、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如果辩护人不具有律师资格,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不予采纳。
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但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亦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也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证明内容不一致,影响案件定性,需要补充侦查,复核证据的。公诉人应要求延期审理。
3、被害人在法庭上反映新的被害事实,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如果被害人讲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有关,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对新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被害人提供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无关,应由法庭记录在案,并对本案事实继续审理。
4、被害人、证人出庭过程中提出原来的证言系非法取证违心陈述,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项: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如果当庭能判断被害人、证人所述并不真实、客观,应向法庭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说明取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进一步澄清事实,说明原证真实、客观。
如果当庭不能判断,公诉人应建议延期审理。
5、辩护人提供的调查材料与案件原有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如果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客观,应通过质证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予以批驳,并可以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进一步澄清事实。
如果不能在庭审阶段判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该证据有确实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证言进行重新复核和补充其他证据。
6、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对原有的鉴定重新鉴定,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具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策】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如果法庭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应当表态:对原有的鉴定内容已经认真审查,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
如果法庭同意辩方的意见,并在休庭后进行重新鉴定的,公诉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对新的鉴定结论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7、重新鉴定、勘验的材料未经质证就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用,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相关法律条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判决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对策】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此情况时,公诉人应当即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对新的鉴定、勘验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合议庭不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就作出了判决,则在庭审后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启动抗诉程序。
8、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无法当庭出示的物证要求辨认,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对策】
对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已返还被害人的物证,公诉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出示物证照片、录像等等,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或者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辨认笔录。
9、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庭作伪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对策】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诉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讲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如实作证,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2)通过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发问澄清事实;(3)适时宣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明确询问其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4)指出证人证言、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之处。
公诉人对伪证现象应作如下表态:证人或鉴定人或翻译人员方才所做证言无论从自身还是与其他证据之间均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违反证据同一性原则,不具有证明力。同时需要指明其违背其向法庭的承诺和保证,做出虚假证言,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待进一步核实后,建议法庭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记录在案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0、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在法庭上对公诉人人身攻击,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判长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审判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审判长对旁听人员的上述行为予以制止或强行带出法庭。
1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提交法庭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提出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和需要,出示、宣读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对策】
公诉人应指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法庭如果认为确有给被告人、辩护人必要准备时间的,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12、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四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如果没有此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对策】
公诉人如果掌握此类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人应当依法向法庭出示证据,庭审后将此类证据在三日内移交法院。如果无此材料,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情况。如果辩护人提出某份材料事关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坚持要公诉人出示,而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出示时,可以将材料交由辩护人,由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13、辩护人对案件起诉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四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如果没有此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对策】公诉人直接告诉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起诉后公诉人有权利调查取证。公诉人自行调取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合法性”原则。
14、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收集的证据系程序违法,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对策】
公诉人应当通过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延期审理期间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同时告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有权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公诉人所获取的证据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5、法庭建议公诉人补充侦查、补充或变更起诉,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人民法院建议公诉人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发表是否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意见。 如果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或者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应当同意法庭的建议,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无需进行补充侦查、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公诉人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16、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横加指责、肆意诋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对策】
公诉人首先应向法庭指出,庭审中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指责和诋毁,是脱离案件事实、证据的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并提请法庭予以制止。
17、被告人、辩护人对无实物估价的核价鉴定提出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对策】
首先应说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无实物,毁损的评估,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格。
然后,结合案件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该估价或者评估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如被告人、辩护人对无实物估价或毁损评估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有客观依据的,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估价鉴定进行复核或者重新鉴定。
18、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新的线索,如果现有证据能够予以否定的,公诉人应当庭通过分析有关证据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新的线索予以批驳;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定性、量刑有影响,现有证据又不能批驳的,公诉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该案件延期审理,在对新的证据及查证线索进行核实。根据补查结果,再决定对案件如何处理。
19、被告人交待其他犯罪事实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如果系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直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如果与本案无关,公诉人应当立即阻止被告人表述检举内容,建议法庭休庭,休庭时让书记员记录被告人检举的具体内容,肯定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并表明能否认定为立功有待查证属实。然后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将检举材料交本院控申举报中心,由控申部门转相关机关处理。
20、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对策】
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认真审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公诉人应当围绕指控被告人的证据,阐明公诉机关的观点和理由。
2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证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对其证言提出质疑,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策】
公诉人应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辩方仅以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而否认证据的客观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人应指出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所证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而具有客观性。
22、庭审中被告人坚持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出庭对质,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策】
公诉人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经过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3、公开审理案件时辩护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或材料,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策】
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能够在公开开庭审理时使用,请审判长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提请审判长将本案转为不公开审理。
公诉人应具体分析,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的,应当让法庭制止其出示材料,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材料,应提请法庭转为不公开审理。
24、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后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无效,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策】
公诉人应当指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
关注刑事正义 兼论社会公平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专注刑事实务研究 关心司法体制改革
热衷法律时事评说 乐于法制热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