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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典】女干部贿赂案件的“谈话”实务——重情轻理

2017-04-18 吴克利 刑事正义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吴克利(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文章收录在《调查“谈话”方略与技巧》一书,吴克利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女领导干部贿赂案件的“谈话”实务


案情介绍


2000年年初,安徽省纪委在调查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了阜阳市原市长肖某某个人巨额存款达1730余万元,随即对肖某某及其妻周某某“双规”,追其交代巨额存款来源。肖某某在供述中称:“自己的存款除了自己的工资以外,就是亲戚朋友逢年过节送的,具体是谁送的,送了多少自己不清楚,钱是爱人周某某收的,她清楚。”周某某在供述时称:“这些钱是自己家平时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有一部分钱是亲戚朋友送的,具体是谁送的,因为时间长了,自己实在记不清楚了。”夫妻二人用这种方法在省纪委对抗了近三个月。根据有关人员透露:肖某某夫妇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而受贿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所以才坚持顽抗到底。另外,2000年以前,存款还没有实行实名制,肖某某家的存款全部是别人的名字,没有一笔存款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名字。安徽省纪委于2000年年初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了对肖案的调查。


(一)调查前的准备


1、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该案以后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展开调查?

2、讯问肖某某的方法选择。

3、讯问周某某的方法选择。


(二)案例分析


1、该案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展开调查?


(1)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决定对其“双规”。

(2)确定已经提取的存款的所有权,固定证据。

(3)该案明显涉及贿赂犯罪,因此不能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查明贿赂犯罪事实。

(4)通过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继续深挖拓展调查范围,查明是否有引出窝案串案的可能性。


2、讯问肖某某作为女性对象,讯问方法是否不同?


因为性别的差异,男女对抗“谈话”的行为特征不同,因此在讯问男性与讯问女性的方法上是有所区别的。根据“谈话”的调查实践:男性重“理”,多数从“理”的观点看问题;女性重“情”,多数从“情”的观点看问题,女性被调查人由于生理特点,重“情”轻“理”,联想丰富,容易接受暗示。“儿女情长”是她心中的“天平”,同时,女性被调查人对价值观的认识比较强,对于财产利益看得比较重,“谈话”时应当注意利用这些特征作为突破口,选择好“趋利避害”的语用行为,帮助被调查人尽快实现“趋利避害”的选择。


3、讯问肖某某的方法选择——挖掘高级干部闪光的品质。


讯问国家高级干部应当要有区别于他人的针对性的方法。因为从被调查人的身份特征来看,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被调查人因为自己所处的环境不同,接受的教育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犯罪以后对自己造成的后果的危害也不同,因此他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对抗的状态也有很大的差异。 


他们理论水平较高、办事能力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较好。在“谈话”的交锋中往往显得能言善辩,善于步步为营、谨慎小心。因为害怕受到打击和惩罚,他们患得患失、疑神疑鬼。为了赢得最后一搏,他们的“表演”,看上去非常义正辞严,具有相当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


在展开“谈话”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其“心理落差感”。应用婉转的语言满足其心理需要,尽力唤起其荣誉感,将其自尊、自负转化为交代的动力。但是,针对攻击状态极强的被调查人,应当首先消化对方的攻击状态,再步入转化的过程。


调查人员必须充分地掌握证据信息(客观存在的信息和空间信息),并适时使用,严防其“反咬一口”。调查人员与其交锋时应在心理素质上、知识面上、见识上,都处于强势状态,对自己不熟悉的问题和知识,应当避开,不可在此范围内恋战,应该扬长避短,用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进行深入的教育、感化,使其嚣张气焰收敛,让其觉得自己当官多年,在很多方面确已疏忽,属于咎由自取,方可手到擒来。


被调查人因身份的特征,他们身上还保留着许多闪光点,在对他进行“谈话”时还要充分利用。我们的党用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对这些人进行教育,要求广大的党员干部坚持马列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工作作风,说实话办实事,这条原则不仅在普通干部身上有影响,在这些高级干部的身上影响更深,在任何时候这些人都不会轻易说谎,说谎对他们来说是一落千丈的耻辱,这正是“谈话”人员在讯问中应该利用的闪光点。


在“谈话”的方法上大多采用“戴高帽子”、“树形象”,把对方“立”起来,让他自己维护自己的形象。调查人员在这时不要吝啬好的词语,要将准备好的“高帽子”给他戴上,让他的闪光形象自觉标定出来,按照调查人员为其标定的形象,自觉地进行维护。用肯定对方为社会做出贡献来把对方的闪光形象树立起来,这样对方就会顺着调查人员为其标定的形象来进行心理调整,在心理上感受到这种形象的存在。同时调查人员在称呼上最好不要直呼其名,可以改称老张、老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偶尔称呼其原来的职务,这样他就会感觉到自己又“官复原职”了。这时,再让其交代与自己过去的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


当然,让其彻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仅靠树立形象是不够的,还需要运用讯问技巧。通常将被调查人立起来之后,采用迂回的方法,寻找逻辑矛盾,通过揭露矛盾,造成其心理压力,而派生出客观证据,就能使其就范,交代犯罪事实。这些人在自己的供述矛盾被揭露以后,不回避,不抵赖,只要调查人员找到了矛盾,通过逻辑的方法进行揭露,一般都能使其交代问题。在此还应该留意,被调查人供述之后,不要轻易予以评价,或作结论;听被调查人的辩解,更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不要轻易评价对方“说谎”、“不老实”,这样容易激化对抗心理,产生僵局,对“谈话”不利。


从根本上来说,既然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就不是孤立的某一次的行为,应当顺藤摸瓜,追出全部的犯罪事实。在涉及到重要内容的时候,要分析对方有无辩解的退路,如果有退路应先堵其退路然后再直插主题。


4、与女性被调查人的“谈话”方法选择。


被调查人因为性别不同,在“谈话”活动中的表现特征也不相同,其“谈话”的方法应当有所区别。除了前面叙述的特点外,女性被调查人还容易认死理,缺乏理智,情感变化得快,易激动,心胸狭隘,报复心强,爱钻调查人员的空子,在“谈话”时时而痛哭流涕,时而振振有词,对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非常敏感,等等。


在“谈话”时最重要的是取得其信任,降低其对抗心理,对其“谈话”的态度应平和、认真。女性被调查人习惯通过观察调查人员的态度来判断调查人员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所持的观点。调查人员的言行应该让对方感觉到调查人员是在帮助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错在什么地方,怎样去修正它。切不可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口供,一旦让对方意识到在骗她,再想获得真实的口供就困难了。用真实的情感换回对方对调查人员的信任,设身处地地帮助她甩掉思想包袱,利用女性的儿女情长,对家庭的依恋,对过去美好生活的向往,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急于想出去的心理特点,引导她走坦白从宽的路。


女性被调查人还有容易接受暗示的特点,“谈话”时应注意语言的导向性,切忌不可使对方产生误解,违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错误的供述。在实施暗示的方法时,应注意把握犯罪的事实,围绕犯罪的事实来进行暗示。讯问中常用“跨越前提”的方法来进行信息输送。”例如,“你爱人的觉悟比你高得多”,暗示她的爱人已将其问题说了。再如,“现在的人有谁不为自己考虑,谁愿意背个包庇犯罪的罪名……”暗示对方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事情已暴露等。女性被调查人很容易顺应调查人员的暗示,将其犯罪情节发展下去,走向交罪坦白的路。


(三)案例二的“谈话”过程


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取肖某某和周某某巨额存款的违纪违法证据后,分别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从肖某某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肖某某是一市之长,可是在家里还是夫人说了算,他夫人当家是本地人众所周知的。故此,送钱人经常就直接把钱送给周某某,由周某某来告诉肖某某需要办什么事情。因此,“谈话”的重点集中在周某某的身上。


周某某接受调查以后产生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过去能呼风唤雨的国家干部、官太太,而今却“身陷囹圄”,这种反差使她悔恨交加,她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的丈夫,也害了孩子,耻辱感、失望感集聚心头。被“双规”使她产生轻生的念头,她想以死来解脱自己,以死来赎回对家庭造成的罪过。在调查人员提问她的时候,她表现出歇斯底里,撞墙撕头发,哭喊着就地打滚,抽搐、气紧、昏睡或瞬间休克。调查人员没有急于上前拉她、扶她,而是对其大喊一声“某某局长”,让她意识到她曾经是一名国家的处级干部、副局长,不是家庭妇女,让她自己去修正自己的行为。谁知,在她听到调查人员还在称呼她“某某局长”时,马上从地上爬起来了,自己整理了头发,坐回到原位上。


在“谈话”的方法上,调查人员重点在“情”字上做文章,通过激发周某某亲情关系(心理置换),根据女性的情感“需要”,采取了趋利避害的“交换理论”的“谈话”方法,向她进行信息输入。调查人员在了解到肖某某的儿子是车管所所长,有传言经常为走私车上牌,收取“好处费”后,制定了“谈话”谋略。

问:周局长啊! 你千不该万不该让你的儿子当那个车管所的所长哦……(错觉暗示的语用行为,语言的背景含义是“巨额财产与儿子有关!”)

周某某听到此话,立即从地上站了起来说:我家的钱与我儿子没有任何关系,钱都是我收的。

问:你怎么证明你说的是事实?

答:我家的所有存款都是我经手的,与我儿子与老肖都没有关系!

问:既然是你经手的,你就应该清楚它的来源?

答:除了我家的正常收入以外,也有别人送的。

问:哪些人送的?姓名、时间、地点、目的?

答:某局长、副县长、公司经理、所长、开发公司经理等九人,合计173万元。

……

经过对其供述的犯罪事实逐一确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肖某某、周某某共同受贿173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该案移交给了司法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某某、周某某共同受贿173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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