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种治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一览表
治安违法行为名称及条款、处罚标准一览表(2012年修改) |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条文 | 处罚种类、幅度 |
一、扰乱公共秩序 | |||
扰乱单位秩序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23条第1款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第23条第1款第2项 |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第23条第1款第3项 |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第23条第1款第4项 | |
破坏选举秩序 |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第23条第1款第5项 |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 | 第23条第2款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2项行为的 | 第23条第2款 |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3项行为的 | 第23条第2款 |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4项行为的 | 第23条第2款 |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5项行为的 | 第23条第2款 |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强行进入场内的 | 第24条第1款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第24条第1款第2项 |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第24条第1款第3项 |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第24条第1款第4项 |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第24条第1款第5项 | |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第24条第1款第6项 |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2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25条第2项 |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25条第3项 | |
寻衅滋事 | (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第26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第27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第27条第1项 |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第27条第2项 |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第28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第28条 |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第29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第29条第2项 |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 第29条第3项 |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第29条第4项 | |
二、妨害公共安全 |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 第30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 第31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第32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第33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第33条第2项 |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第33条第3项 |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第33条第3项 |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 | 第34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 第34条第1款 | |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 第34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 第3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 第35条第2项 |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第35条第2项 |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 第35条第3项 |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第35条第4项 |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的 | 第36条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 第36条 |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 第37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第37条第1项 |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第37条第2项 |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第37条第2项 |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第37条第3项 | |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 第38条 |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第39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 第40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强迫劳动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 第40条第2项 |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第40条第3项 | |
非法侵入住宅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第40条第3项 | |
非法搜查身体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第40条第3项 |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 第41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 第41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威胁人身安全 |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第42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侮辱 | 公然侮辱他人 | 第42条第2项 | |
诽谤 |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第42条第2项 | |
诬告陷害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第42条第3项 |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第42条第4项 |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第42条第5项 | |
侵犯隐私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第42条第6项 | |
殴打他人 | 殴打他人的 | 第43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伤害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第43条第1款 |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第43条第1款、第75条第2款 | ||
猥亵 | 猥亵他人的 | 第44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 第44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虐待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第4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遗弃 |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第45条第2项 | |
强迫交易 |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 第46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第47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 第47条 |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 第48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第49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诈骗 | 诈骗公私财物的 | 第49条 | |
哄抢 | 哄抢公私财物的 | 第49条 | |
抢夺 | 抢夺公私财物的 | 第49条 | |
敲诈勒索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第49条 | |
故意损坏财物 |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第49条 | |
四、妨害社会管理 |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第50条第1款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阻碍执行职务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第50条第1款第2项 |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第50条第1款第3项 |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第50条第1款第4项 | |
招摇撞骗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 第51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第52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第52条第2项 |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第52条第3项 |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第52条第4项 |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第52条第4项 |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第52条第4项 |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 第53条 |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 第54条第1款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第54条第1款第2项 | |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第54条第1款第3项 |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 第55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第56条第1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 第56条第1款 |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56条第2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第57条第1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第57条第1款 |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57条第2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第58条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 | 第59条第1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 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59条第1项 |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第59条第2项 |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第59条第3项 |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第59条第4项 |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 第60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第60条第2项 | |
提供虚假证言 | 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第60条第2项 | |
谎报案情 | 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第60条第2项 |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第60条第3项 |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60条第4项 |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第61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 第62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偷越国(边)境的 | 偷越国(边)境的 | 第62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 第63条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第63条第2项 | |
偷开机动车 |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第64条第1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第64条第2项 | |
破坏、污损坟墓 |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 | 第6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 第65条第1项 | |
违法停放尸体 |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第65条第2项 | |
卖淫 | 卖淫的 | 第66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嫖娼 | 嫖娼的 | 第66条第1款 | |
拉客招嫖 |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第66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第67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 | 第68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传播淫秽信息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 第68条 |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 第69条第1款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淫秽表演 | 组织淫秽表演的 | 第69条第1款第2项 | |
进行淫秽表演 | 进行淫秽表演的 | 第69条第1款第2项 | |
参与聚众淫乱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第69条第1款第3项 |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明知他人从事第69条第1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 第69条第2款 | 依照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第70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赌博 |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第70条 |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第71条第1款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71条第1款第1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第71条第1款第2项 |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第71条第1款第3项 | |
非法持有毒品 |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第72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向他人提供毒品 |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第72条第2项 | |
吸毒 | 吸食、注射毒品的 | 第72条第3项 |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第72条第4项 |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第73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第74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第75条第1款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第75条第1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