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律师办案获罪十二条风险提示!
编者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会见规定;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抵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种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裾材料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根据以往案例在这里盘点一下律师在太代理案件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都有哪些入罪风险:
一、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泄露国家秘密罪
例:2011年,甘肃律师王某将用相机拍的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案卷材料复制给嫌疑人家属关某,后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该《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王某被当地法院一审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有罪判决。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报》2004年02期刊登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也是因律师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看被判刑,虽然二审也改判无罪,但两名律师的遭遇不可谓不深刻,对其他律师来说应该是一个警示,千万不要因二审改判无罪就任性的置若罔闻,这其中的风险还是巨大的,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涉密性更强,有关案卷材料信息,轻易不要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热衷权钱交易行贿司法人员充当诉讼掮客——行贿罪
例:2010年至2014年期间,浙江律师王某某先后多次向原诸暨市看守所民警蔡某某、丁某某、王某和原诸暨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1,0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别随便给民警、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行贿,稍微想一想就知道这里面的风险有太大,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想都不要想。这种丢了职业道德又帮不了当事人最终还落个牢狱之灾砸了饭碗的这种事儿,得失利弊如此明显,谁做谁傻!
三、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诈骗罪
例:2014年,湖北律师吕某某冒用被害人的签名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并私自收取偿还款50万元用于挥霍,谎称“打点”法官及编造各种费用及理由,两次骗取被代理人20余万元。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5年,北京律师李某某以办理取保候审为由索要410万被控诈骗罪获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作为一名律师,更应该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使命,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做逾越法律之举,知法犯法者最终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他人作假证——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例:2016年,广东省律师李某代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利诱指使被害人黄某出具“案发当晚黄某是自愿与汤某丙发生性行为”的《郑重说明》等虚假材料,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安徽律师接某为了帮助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减轻罪责,详细分析每一笔受贿金额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并暗示朱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翻供,告知朱某某家人找相关证人作虚假证明,最终接某将证人李某等人书写的虚假借条提交法院。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作为律师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有正确认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是建立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之上的,不能知法犯法亵渎了律师维护法律正义的使命!
五、暗示、利诱嫌疑人虚假供述包庇他人——包庇罪
例:2013年,广东律师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凌某某是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朱国瑜一案的幕后指使犯罪嫌疑人,为使凌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而利用其律师身份接受凌某某提供的资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李某某时积极使用暗示、利诱等方式诱导李某某作出虚假供述,掩盖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这种情况在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过程中最易发生,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和团伙犯罪,一些有组织犯罪及团伙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一般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在同伙包庇。对此,律师必须有清醒认识,不要误入歧途,得不偿失。
六、策划炒作案件、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颠覆国家政权罪
例:2012年起,北京律师周某某自以锋锐律所为平台,深度勾连少数不法律师、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地下教会、境外势力,先后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事件,大肆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矛头直指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国内国际影响。周世锋因犯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作为律师首先必须要爱国,千万不要做出对国家不利,甚至危害国家政权的事。周某某可算是把死磕律师做到了极致,为了炒作案件制造舆论煽动情绪,不能就事论事,不惜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周的下场无疑也给个别死磕律师敲醒了警钟!
七、为减轻或逃避处罚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例:2008年,湖北律师晏某某10万元风险代理刑事案件,为使涉嫌受贿罪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被告人向云集刑警支队民警高某某贿买立功线索,被判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北京律师薛某代理一起强奸刑事案件,为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某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后又提议被害人继父伪造了辛某案发时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都交给了承办民警,被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1年6个月。
作为律师可不要耍这种小聪明、小伎俩,假的真不了,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打击力度空前,绝不容许这种情况发生。同时,也给刑辩律师提了个醒,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不但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免惹祸上身。
八、为从警察等司法人员处获取案源给予好处费——行贿罪
例:2012年起,安徽律师高某多次从民警张某某、王某处获取案源,为表示感谢每次给予张某某、王某数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累计向民警行贿71.4万元,被安徽省长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果警察愿意处于个人交情给你免费介绍案源倒是件不错的事儿,但首先警察利用职务便利给律师介绍案源这种事就是被禁止的,所以想获取案源还是尽量想想其他办法吧。
九、趁律师会见之机代送违禁品给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罪
例:2013年。上海律师张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吴甲之姐的委托,以缓解吴甲毒瘾为由,利用会见之机,先后9次将装有政府管制的含有美沙酮成分液体的美年达饮料瓶内从闸北区带至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室给吴甲服用。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律师受家属之徒,趁会见之机为犯罪嫌疑人代送毒品的不多,但代送其他物品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比如香烟。其实这也是存在相当风险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利用律师违反规定秘密代送的这些物品及其演化物自杀、自残、逃跑、伤害他人或者其他违反监规的事情,那后果都是严重的!
十、在停止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例:2011年,吉林律师车某某在律师执业执照已经被白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于2011年5月15日被暂缓注册,仍以执业律师身份接受孙某某的委托。受理孙某甲故意杀人案的刑事案件,骗取人民币4.6万元,其中以委托律师费6千元,为孙某甲找人办事费用4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诈骗罪获刑2年。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山西假律师霍某使用伪造的“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执业证,以律师身份代理17起案件,共收取代理费28800元,被法院以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管制1年6个月。
不论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还是被暂停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资格的,都不能再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特别是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否则以此骗取委托人信任收取代理费用就会涉嫌诈骗罪。同时,为了证明虚假的律师身份,还有可能伪造律师证件及律师事务所印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伪造企业印章等罪。
十一、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
例:2013年,福建律师林某某为了使郑某某在与他人民事纠纷中较少损失,授意郑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虚假借条,虚构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事实,并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娟华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人林某某因此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行为,跟代理黑恶势力案件关系可能不大,但也值得每个律师警惕。
十二、民事、行政诉讼中帮人伪造证据指使出假证——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例:2014年,浙江律师李某某于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生效。此案是律师在诉讼中伪造了证据所以认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如果是让证人出假证,那就是妨害作证罪了。
与上文提及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不同的是,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不限定律师为主体,也不限定适用案件范围,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就适用这两个罪名,虽然也跟黑恶势力案件没啥关系,但这是广大律师更容易触犯的罪名,更值得警惕。
最后要说的是: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促使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一方面坚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冤假错案。同时,务必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切不要耍伎俩、玩“技巧”混淆是非,让真正的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并为此得意,更不能为己私利知法犯法,毁坏律师形象,践踏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