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
征收主体明确为市税务部门。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规定,本市残保金征收主体为市税务部门。
2
残保金征收基数沿用本市现行做法。
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残保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3
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差别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残保金。
计算公式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
保障金年缴纳额 | = | (1.5%-残疾职工比例) | × | 征缴基数 | × | 50% |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
保障金年缴纳额 | = | (1.5%-残疾职工比例) | × | 征缴基数 | × | 90% |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
举例说明:
A公司
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3000人
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
10人
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
20000万元
☛ 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3000,小于1%
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 | = | (1.5%-10/3000)×20000万元×90% | = | 210万元 |
B公司
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1000人
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
10人
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
7000万元
☛ 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1000,等于1%
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 | = | (1.5%-10/1000)×7000万元×50% | = | 17.5万元 |
4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规定,本市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5
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的使用方向。
财税〔2015〕72号文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纳入残保金的支出方向。本着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目的,本次实施办法提出凡是能够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社会保障、服务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均可用残保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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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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