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了,为什么呀?
有企业被环保处罚了,原因是“VOCs超标排放”。可企业心里犯嘀咕,该怎么办呀?让小E与您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企业哪里出了问题,环保的判罚合适吗?
环保局对某印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生产线配套的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也正常运行。随行的环境监测机构专业人员在排放口采取气样,实验室分析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88mg/m3,排放速率为11.5kg/h,超过《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中规定的50mg/m3和1.5kg/h的排放限值。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XX万元整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性认定
此款法条适用的前提是“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根据现场检查,企业生产线正常运行,生产线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过治理设施后由排气筒排放;废气采样分析结果显示:企业排放的气体中含有非甲烷总烃,其已被明确认定为VOCs的综合监控指标。
(2)排放标准适用性认定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上海行政管辖区现有企业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时间明确为:现有企业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该企业为印刷企业,现场检查日期及监测日期均在2016年12月,应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
(3)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在本案中,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左上角印有CMA认证标志,因此该报告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如果后期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发现违法行为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则可以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罚则,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借此机会感谢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我们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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