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像生命一样,企业也有体检指标
像生命一样,企业也有体检指标
习总书记告诉我们说“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那么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如此,不好好治理VOCs超标问题,企业就会带病作业,如果听之任之不积极“治病”的话,企业“生命”也会因此终止哦!
这并非危言耸听,请看: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八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1、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对照以上法条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会被责令停业、关闭:
为了帮助企业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实现VOCs达标排放,小E特地整理了相关标准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也就是企业环保工作的“体检指标”,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及时发现“所患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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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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