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垃圾填埋气要记得回收利用哦!
垃圾填埋气记得回收利用哦!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此条是对在垃圾填埋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要求回收利用和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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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利用?
可燃性气体是指能够引燃且在常温常压下成气体状态的物质。垃圾在填埋一段时间后,由于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会产生浓度较高、一定数量的填埋气体,其主要成分为甲烷(CH4),可燃性气体无序排放的话会造成二次污染,造成温室效应,还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 如果把填埋气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加以利用,经处理后,既可成为清洁能源,又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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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回收利用?
对于垃圾填埋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尽可能地加以回收利用,安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运行;但如果受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回收利用的,则应当进行防治污染的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如不能正常作业的话,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因种种原因,致使回收利用装置还不能正常作业,不得已需要将可燃性气体排入大气中,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措施,同时还增加了一项报告义务-“向环保部门报告,并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意在督促企业尽快完成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的修复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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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收利用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垃圾填埋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二)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编辑: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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