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境执法 | 六五特辑——美丽上海,环境执法在行动(三):包容性执法

大城小E 2022-06-10


六五

特辑

美丽上海,

环境执法在行动(三)

包容性执法

本文取材自本文取材自以下文章(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1. 奉贤区首例环境领域免罚案例来了

  2. 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却免予处罚!崇明这个“首例”有重大意义!

  3. 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4. 光明时评:“免罚清单”彰显精细化治理的自信和能力

  5. 一线丨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六保”“六稳”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推出一揽子工作举措

  6. 闵行产生首例生态环境领域轻微免罚案!原因是……

今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防控阻击战骤然打响,面对新情况、新变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方面抓生态环境保护,不放松放宽执法监管的要求和标准,继续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围绕“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理念,助力企业复产复工,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发布34号文,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和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沪环执法〔2020〕34号)的通知,要求精准精细抓好疫情期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34号文中提到:“增强服务意识,全力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对因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导致的违反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实施包容执法

疫情期间要进一步做好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生产企业的服务,指导企业在生产期间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生产有序平稳。

对于复产复工的企业,指导其做好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治理设施的恢复运行,确保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到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止在复产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违反环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造成当事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困难的,可以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延期举行听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完成整改措施的,可以酌情考虑延长整改期限。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失信名单。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提醒企业在复产复工的同时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




   试行“清单”制度,

探索分级监管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积极推行环境执法“三张清单”制度,即合作清单,对属于合作清单范围内的企业,鼓励其自查整改,一般适用免罚;免罚清单,对属于清单范围内的18个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其整改,并免予处罚;负面清单,对属于清单范围内的9种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违法行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

建立首批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将对18家纳入清单内的企业,在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基础上,优先保障正面清单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机制,对与疫情防控物资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出台“免罚清单”,

促进主动守法




5月1日,上海市司法局联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开始实施,对涉及5个具体生态环境领域的11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免罚规定,基本涵盖了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中较为关注的问题。

免罚清单的发布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改善上海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工作指引。

特别是面对今年疫情防控的新情况,上海市环境执法围绕“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理念,助力企业复产复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  例

今年5月,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执法中发现某企业存在VOCs未在密闭空间作业的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喷漆车间的两扇窗户开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应处2万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关闭两扇窗户,并着手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考虑企业已经整改的情况下,依照免罚清单第五项的规定,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并经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后最终予以免于处罚。



5月14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印刷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2台印刷机正在作业,配备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收集处理设施已开启,但车间门窗却未关闭,导致印刷作业未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应处2万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当场落实了整改,且该行为首次发现,符合免罚清单中第五条的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案  例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海某汽车公司于2019年底增加了环氧树脂成型工艺但未办理相应环保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调查发现,该公司增加的环氧树脂成型工艺目前仅在试制部分样品,尚未正式开始批量生产。考虑到该公司及时改正,被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情况,同时符合第二项免罚清单的范畴,对该公司免予处罚。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美丽上海,

环境执法一直在行动!


编辑:林子吟

审核:邬坚平


猜您喜欢

环境执法 | 六五特辑——美丽上海,环境执法在行动(一):精细化执法

环境执法 | 六五特辑——美丽上海,环境执法在行动(二):创新式执法



往期精选历史文章



欢迎转载,敬请联系授权。

“在看”我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