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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四:噪声污染防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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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四:
噪声污染防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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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首次发布。《免罚清单》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轻微违法行为。
接着上一期,再来看看《免罚清单》中的第九项内容:规定的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标排放
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该项免罚行为仅针对社会生活噪声,而非工业噪声。
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❶
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
❷
首次发现;
❸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法条链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空调器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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