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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培训会课堂笔记来了!

大城小E 2022-06-10

  生态环境执法培训会课堂笔记来了!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环规〔2020〕2号)、《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沪环规〔2019〕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和监测协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和监测协同,2020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会同监测处、执法总队举办了生态环境执法培训会,共有8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法制人员、监测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小E参加此次培训会也收获满满,下面带大家敲黑板,画重点啦!



内容一:《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首次发布,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轻微违法行为。

1

什么情况可豁免?


►►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且《免罚清单》中第4-11项除建设项目领域明确违法行为必须为首次被发现;第1-3项建设项目领域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方可免罚;第5、8项要求企业必须当场整改方可免罚;第4、7、9、10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或及时改正作为免罚条件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方可免罚。

2

何为首次发现?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免罚清单》中规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是《免罚清单》生效实施之后第一次发现的,视为首次发现。

3

典型免罚案例


  某喷涂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


►►

配备有喷漆废气的处理设施且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厂区内以及车间外无明显异味

►►

企业积极配合整改

►►

因工人疏忽以及环保专员巡查不力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

厂区内以及车间外无明显异味



内容二:《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解读

9月1日,上海《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正式生效实施,《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其中,裁量表分为专用裁量表(14大类、29张)和通用裁量表(1张)。

1

裁量的基准模式是什么?


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裁量起点的裁量百分值

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

=

100%

2

裁量表的裁量步骤


第一步,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第二步,选定裁量起点: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步,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加之和裁量起点对应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第四步,确定罚款金额:先根据下列公式得到建议罚款金额,建议罚款金额经审议后确定为罚款金额。

►►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

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一般计算公式:

罚款金额

=

裁量百分值总和

法定最高

罚款数额

特殊计算公式: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建议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3

表中涉及到建设项目地点的法定范围?


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2018年6月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②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不等于自然保护区,它分为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我国自然保护地主要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型,其中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上海市自然保护地名录可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官网查看。

4

表中环境违法次数如何界定?


指两年内包含本次发生的环境违法次数,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果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例如某企业在2018年8月1日违反了大气超标和未批先建两个行为并且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则需查看2016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两年内违法次数加上本次的两次违法行为即为环境违法次数。

5

表中投诉情况包含本次吗?


包括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情况。



内容三:《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宣贯

1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的范围?


►►

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

►►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

►►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2

排污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

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

►►

设置满足规范要求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

现场端的数采设备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

建设进度满足本市统一要求;

►►

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联网备案:排污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市和环保部三级监控平台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3

执法人员的检查重点?


►►

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并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备案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为不正常运行情形。

4

处罚依据?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进行处理。



内容四:《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宣贯

1

硫化氢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是否纳入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

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

定》内容?


不纳入,本市已开展硫化氢在线监测设施的相关调研工作,但尚未明确设施的技术参数及管理要求,因此国家和上海市均无具体规定,已安装的硫化氢在线监测设施为试点工作,不纳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2

大气和水污染物超标判断依据?


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且以监测数据日均值作为大气和水污染物超标判断依据,且不设置允许的超标幅度。

特别注意的是,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也是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判定标准,会定期通报并挂牌督办,排污单位要高度重视。



内容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要求宣贯

1

执法人员对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的范围?


2020年上半年:2019年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全覆盖509家。

2020年下半年:2019年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2020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信息未公开排污单位。不低于10%比例抽取,252家。

2

执法人员检查的内容?


监测方案制订情况:

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市级检查)



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

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

►►

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检查的;

►►

自行监测结论为不及格的;

►►

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

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内容六: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现场检查要点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采样点位

1.采样点位应选优先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HJ75-2017 7.1.2.1要求)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接,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直接处。(HJ75-2017  7.1.2.2要求)

3.若排放口上无适当的采样孔时,可将采样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径或2m深处采样。(《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6.2安装位置要求) 

监测站房

1.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2000 kg/m2,其面积应≥2.5×2.5 m2,空间高度应≥2.8 m,站房建在标高≥0 m处。(《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5.2要求)

2.监测站房内应有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保持在(20~30)℃,湿度应 ≤60 %,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5.3要求)

3.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m2((HJT75-2017)6.2要求)

工作状况

1.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2.标准气体在有效期内

运行维护记录

1.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75-2017的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一般需上墙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应包括维护校准记录、季度校验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情况(详见台账检查

数据传输及存储

1.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应一致

2.历史数据完整,5分钟数据存储12个月以上;1小时数据存储36个月以上

注: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以上简称HJT75-2017)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核对内容


3

常见非甲烷总烃在线设备问题







看了小E分享的课堂笔记,想必大家对培训的内容有所收获,如果有问题可以留言评论,小E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后面小E会陆续分享各位老师讲课的PPT内容,请大家关注“大城小E”微信公众号,持续为您更新培训相关内容。

编辑:唐莹莹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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