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吸毒贩毒!抓的就是你!
总有人屡教不改
无视法律权威
多次吸毒贩毒
最终导致——
被!抓!
近日
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
2019年10月20日
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省委党校附近贩卖10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孙某,孙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熊某。
2019年11月4日
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洪城大厦附近的巷子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收取周某购毒款3035元。
2019年11月5日
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洪城大厦附近的巷子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收取周某购毒款3500元。
2019年11月6日
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洪城大厦附近的巷子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收取周某购毒款3800元。
2019年11月8日
17时许,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委党校门口抓获熊某。当场从其手提包内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0.51克。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熊某的尿样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的一种)阳性。
另查明
2009年4月21日
被告人熊某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09年4月20日
被告人熊某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09年8月20日
被告人熊某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11335元及0.5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熊某作案前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条文小贴士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南小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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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湖区法院
编辑、图片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