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被判十七年四个月!南昌这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该集团其他成员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至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张某某于2016年底与何某某、涂某、龚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何某某、涂某、龚某某为重要成员,涂某飞等多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犯罪模式:
以手续简单,放款快,诱使被害人借贷,并有意模糊“借条”约定等内容,不交被害人留存。
以“砍头息”“上门费”等名目,将“虚高”金额转回该犯罪集团控制的账户,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形成与被害人虚假债务关系。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时
采取罚息、制造虚假利息走账流水,虚增被害人债务;
或以可提供贷款“以贷还贷”、房产抵押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借款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
或采取虚假诉讼、威胁、殴打、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到被害人住处及工作场所上门催收、聚众造势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及亲朋好友索债;
或在虚假债务垒高到一定程度时,要求被害人将房产过户给张某某亲友,在被害人房产过户后,承诺不将该房产转卖他人,以其系借款给被害人代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条等。
现已查明
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
诈骗九名被害人财物
共计一千余万元人民币
敲诈勒索三名被害人财物
共计八十余万元人民币
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被害人
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等
相关违法犯罪
张某某等人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文 | 南昌中院王萍
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